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于印发自治区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地方债务 【发文字号】通政办发[2009]5号 【发布部门】通辽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3.31 【实施日期】2009.03.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性债务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9]5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通过举债的方式,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加大对基础设施、环境保护等方面投入,改善了我市的发展环境,促进了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确保财政平稳运行,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快速发展。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内政办发[2007]5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增强债务防范风险意识,适度控制政府性债务规模,强化债务管理。政府性债务 1 / 2
事关政府信用,影响着一个地方投资发展的软环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牢固
树立风险意识和忧患意识,始终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危害性和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的重要性保持清醒的认识,做到居安思危、防患未然,构筑起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的思想基础。要充分认识政府举债必须与地方经济发展和可用财力增量情况相适应,依照“适度举债、讲求效益、加强管理、规避风险”的原则,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财政收支形势和现有政府性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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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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