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资源环境政策与规划
循环经济概述
建立发展循环经济基本管理制度 关于减量化规定
循环经济发展政策 关于再运用和资源化规定
勉励办法 新投融资政策 节能管理概述 节能管理基本制度.
节能管理政策 节能规定
节能技术进步 勉励办法
节能减排总体规定、重要目的及目的责任
“十二五”时期节能减排 重要任务
重大办法
指引原则与目的任务 保护和合理运用农用地
全国土地运用总体规划纲要 节约集约运用建设用地
协调土地运用与生态建设 统筹区域土地运用 保障办法
第一节 循环经济发展政策
一、循环经济概述 (一)循环经济概念
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减量化、再运用、资源化活动总称。 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
再运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所有或者某些作为其她产品部件予以使用。
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运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运用。 (二)循环经济发展方针、实行原则和基本规定
1、发展循环经济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政府推动、市场引导,公司实行、公众参加方针。
【例题1】国内发展循环经济应遵循方针有()。(真题) A.统筹规划 B.因地制宜 C.政府实行 D.市场引导 E.公众参加 【答案】ABDE
2、发展循环经济应当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和有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前提下,按照减量化优先原则实行。
3、在废物再运用和资源化过程中,应当保障生产安全,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原则,并防止产生再次污染。
(三)政府部门管理工作分工和职责规定 1、管理分工
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全国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国务院环保等关于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关于循环经济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等关于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关于循环经济监督管理工作。 2、政府职责
1)国家制定产业政策,应当符合发展循环经济规定。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筹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部门编制环保、科学技术等规划,应当涉及发展循环经济内容。
3)国家勉励和支持开展循环经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勉励开展循环经济宣传、教诲、科学知识普及和国际合伙。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发展循环经济目的责任制,采用规划、财政、投资、政府采购等办法,增进循环经济发展。
【例题2】国内循环经济增进法对企事业单位提出规定有()。(真题) A.节约投资 B.减少资源能耗
C.减少废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D.提高废物再运用和资源化水平 E.控制运营成本 【答案】BCD
(四)社会参加者权利义务和作用
1)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采用办法,减少资源消耗,减少废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提高废物再运用和资源化水平;
2)公民应当增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意识,合理消费,节约资源。公民有权举报挥霍资源、破坏环境行为,有权理解政府发展循环经济信息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3)国家勉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在循环经济发展中发挥技术指引和服务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条件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增进循环经济发展公共服务。
4)国家勉励和支持中介机构、学会和其她社会组织开展循环经济宣传、技术推广和征询服务,增进循环经济发展。
【例题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增进法》,国家勉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在循环经济发展中发挥()作用。(真题) A.行业管理和自律 B.技术指引和服务 C.纽带和桥梁 D.宣传和教诲 【答案】B
二、建立发展循环经济基本管理制度 (一)规划制度
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环保等关于主管部门编制全国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发布施行。
设区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环保等关于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施行。
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应当涉及规划目的、合用范畴、重要内容、重点任务和保障办法等,并规定资源产出率、废物再运用和资源化率等指标。
【例题4】《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增进法》提出,政府在编制循环经济发展规划中应当规定资源产出率、废物再运用和()等指标。(真题) A.资源节约率 B.废物产生率 C.资源化率 D.废物回收率 【答案】C
(二)总量控制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下达本行政区域重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规划和调节本行政区域产业构造,增进循环经济发展。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要符合本行政区域重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规定。 (三)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制度
1、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记录、环保等关于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
2、上级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循环经济重要评价指标,对下级人民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状况定期进行考核,并将重要评价指标完毕状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内容。 (四)以生产者为主责任延伸制度
1、生产列入强制回收名录产品或者包装物公司,必要对废弃产品或者包装物负责回收;对其中可以运用,由各该生产公司负责运用;对因不具备技术经济条件而不适合运用,由各该生产公司负责无害化处置。
2、对前款规定废弃产品或者包装物,生产者委托销售者或者其她组织进行回收,或者委托废物运用或者处置公司进行运用或者处置,受托方应当依照关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合同商定负责回收或者运用、处置。 3、对列入强制回收名录产品和包装物,消费者应当将废弃产品或者包装物交给生产者或者其委托回收销售者或者其她组织。
4、强制回收产品和包装物名录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规定。 (五)重点公司监督制度
国家对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电力、石油加工、化工、建材、建筑、造纸、印染等行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用水量超过国家规定总量重点公司,实行能耗、水耗重点监督管理制度。 重点能源消费单位节能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执行。
重点用水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关于部门规定。 (六)记录、原则体系和标记制度
1、国家建立健全循环经济记录制度,加强资源消耗、综合运用和废物产生记录管理,并将重要记录指标定期向社会发布。
2、国务院原则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和环保等关于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循环经济原则体系,制定和完善节能、节水、节材和废物再运用、资源化等原则。 3、国家建立健全能源效率标记等产品资源消耗标记制度。 三、关于减量化规定. (一)实行名录制度
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环保等关于主管部门,定期发布勉励、限制和裁减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名录。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列入裁减名录设备、材料和产品,禁止使用列入裁减名录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二)工艺、设备、产品及包装物生态设计
1、从事工艺、设备、产品及包装物设计,应当按照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规定,优先选取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材料和设计方案,并应当符合关于国标强制性规定。
2、对在拆解和处置过程中也许导致环境污染电器电子等产品,不得设计使用国家禁止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在电器电子等产品中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环保等关于主管部门制定。
3、设计产品包装物应当执行产品包装原则,防止过度包装导致资源挥霍和环境污染。 (三)工业节水和海水运用 1、工业节水
工业公司应当采用先进或者合用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制定并实行节水筹划,加强节水管理,对生产用水进行全过程控制。
工业公司应当加强用水计量管理,配备和使用合格用水计量器具,建立水耗记录和用水状况分析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产使用。 2、海水运用
国家勉励和支持沿海地区进行海水淡化和海水直接运用,节约淡水资源。 (四)公司节油
1、国家勉励和支持公司使用高效节油产品。
2、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公司,必要在国家规定范畴和期限内,以干净煤、石油焦、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代替燃料油,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燃油发电机组和燃油锅炉。
3、内燃机和机动车制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内燃机和机动车燃油经济性原则,采用节油技术,减少石油产品消耗量。
(五)矿产资源节约运用与保护
1、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统筹规划,制定合理开发运用方案,采用合理开采顺序、办法和选矿工艺。采矿允许证颁发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开发运用方案中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运用率和土地复垦率等指标依法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不予颁发采矿允许证。采矿允许证颁发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开采矿产资源监督管理。
2、矿山公司在开采重要矿种同步,应当对具备工业价值共生和伴生矿实行综合开采、合理运用;对必要同步采出而暂时不能运用矿产以及具有有用组分尾矿,应当采用保护办法,防止资源损失和生态破坏。 (六)建筑领域资源节约
1、建筑设计、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关于规定和原则,对其设计、建设、施工建筑物及构筑物采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技术工艺和小型、轻型、再生产品。有条件地区,应当充分运用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
2、国家勉励运用无毒无害固体废物生产建筑材料,勉励使用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3、禁止损毁耕地烧砖。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
(七)农业领域资源节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土地集约运用,勉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采用节水、节肥、节药先进种植、养殖和灌溉技术,推动农业机械节能,优先发展生态农业。
在缺水地区,应当调节种植构造,优先发展节水型农业,推动雨水集蓄运用,建设和管护节水灌溉设施,提高用水效率,减少水蒸发和漏失。 (八)公共机构资源节约
国家机关及使用财政性资金其她组织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挥霍,带头使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有助于保护环境产品、设备和设施,节约使用办公用品。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机构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关于部门制定本级国家机关等机构用能、用水定额指标,财政部门依照该定额指标制定支出原则。
都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用办法,加强建筑物维护管理,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对符合都市规划和工程建设原则,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外,都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
(九)服务性公司资源节约
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公司,应当采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助于保护环境产品,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挥霍资源、污染环境产品。
循环经济增进法施行后新建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公司,应当采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助于保护环境技术、设备和设施。 (十)限制资源挥霍
1、国家勉励和支持使用再生水。在有条件使用再生水地区,限制或者禁止将自来水作为都市道路清扫、都市绿化和景观用水使用。
2、国家在保障产品安全和卫生前提下,限制一次性消费品生产和销售。详细名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环保等关于主管部门制定。
对列入前款规定名录中一次性消费品生产和销售,由国务院财政、税务和对外贸易等主管部门制定限制性
税收和出口等办法。
四、关于再运用和资源化规定 (一)发展区域循环经济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区域经济布局,合理调节产业构造,增进公司在资源综合运用等领域进行合伙,实现资源高效运用和循环使用。
2、各类产业园区应当组织区内公司进行资源综合运用,增进循环经济发展。国家勉励各类产业园区公司进行废物互换运用、能量梯级运用、土地集约运用、水分类运用和循环使用,共同使用基本设施和其她关于设施。
3、新建和改造各类产业园区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采用生态保护和污染控制办法,保证本区域环境质量达到规定原则。
(二)工业用水和废物综合运用
1、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粉煤灰、煤矸石、尾矿、废石、废料、废气等工业废物进行综合运用。
2、公司应当发展串联用水系统和循环用水系统,提高水重复运用率。公司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水进行再生运用。
3、公司应当采用先进或者合用回收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余热、余压等进行综合运用。 4、建设运用余热、余压、煤层气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热值燃料并网发电项目,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获得行政允许或者报送备案。电网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与综合运用资源发电公司订立并网合同,提供上网服务,并全额收购并网发电项目上网电量。 (三)建筑废物综合运用和解决
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中产生建筑废物进行综合运用;不具备综合运用条件,应当委托具备条件生产经营者进行综合运用或者无害化处置。 (四)农业、林业废物再运用和资源化
1、国家勉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和有关公司采用先进或者合用技术,对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农产品加工业副产品、废农用薄膜等进行综合运用,开发运用沼气等生物质能源。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发展生态林业,勉励和支持林业生产者和有关公司采用木材节约和代用技术,开展林业废弃物和次小薪材、沙生灌木等综合运用,提高木材综合运用率。
(五)废物互换和回收设施建设
1、国家支持生产经营者建立产业废物互换信息系统,增进公司交流产业废物信息。
公司对生产过程中产生废物不具备综合运用条件,应当提供应具备条件生产经营者进行综合运用。 2、国家勉励和推动废物回收体系建设。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合理布局废物回收网点和交易市场,支持废物回收公司和其她组织开展废物收集、储存、运送及信息交流。
废物回收交易市场应当符合国家环保、安全和消防等规定。 (六)特定物品解决和再运用
1、对废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船、废轮胎、废铅酸电池等特定产品进行拆解或者再运用,应当符合关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回收电器电子产品,通过修复后销售,必要符合再运用产品原则,并在明显位置标记为再运用产品。 3、回收电器电子产品,需要拆解和再生运用,应当交售给具备条件拆解公司。 4、国家支持公司开展机动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产品再制造和轮胎翻新。
销售再制造产品和翻新产品质量必要符合国家规定原则,并在明显位置标记为再制造产品或者翻新产品。 (七)生活垃圾和污泥资源化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资源化运用设施,建立和完善分类收集和资源化运用体系,提高生活垃圾资源化率。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公司建设污泥资源化运用和处置设施,提高污泥综合运用水平,防止产生再次污染。 五、勉励办法
(一)政府资金直接支持 1、设立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发展循环经济关于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科技研究开发、循环经济技术和产品示范与推广、重大循环经济项目实行、发展循环经济信息服务等。详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等关于主管部门制定。 2、对科技创新财政支持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关于部门应当将循环经济重大科技攻关项目自主创新研究、应
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列入国家或者省级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安排财政性资金予以支持。 运用财政性资金引进循环经济重大技术、装备,应当制定消化、吸取和创新方案,报关于主管部门审批并由其监督实行;关于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实际需要建立协调机制,对重大技术、装备引进和消化、吸取、创新实行统筹协调,并予以资金支持。 (二)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对增进循环经济发展产业活动予以税收优惠,并运用税收等办法勉励进口先进节能、节水、节材等技术、设备和产品,限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产品出口。详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公司使用或者生产列入国家清洁生产、资源综合运用等勉励名录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按照国家关于规定享有税收优惠。 (三)投融资政策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在制定和实行投资筹划时,应当将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资源综合运用等项目列为重点投资领域。
2、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资源综合运用等项目,金融机构应当予以优先贷款等信贷支持,并积极提供配套金融服务。
对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列入裁减名录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或者产品公司,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授信支持。
(四)价格政策和收费政策
1、国家实行有助于资源节约和合理运用价格政策,引导单位和个人节约和合理使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对资源高消耗行业中限制类项目,实行限制性价格政策。
对运用余热、余压、煤层气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热值燃料并网发电项目,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助于资源综合运用原则拟定其上网电价。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行垃圾排放收费制度。收取费用专项用于垃圾分类、收集、运送、贮存、运用和处置,不得挪作她用。 国家勉励通过以旧换新、押金等方式回收废物。
(五)政府采购政策
国家实行有助于循环经济发展政府采购政策。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应当优先采购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助于保护环境产品及再生产品。 (六)表扬和奖励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关于部门应当对在循环经济管理、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示范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明显成绩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和奖励。
公司事业单位应当对在循环经济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集体和个人予以表扬和奖励。 六、新投融资政策.
(一)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 (二)全面改进和提高金融服务 (三)多渠道拓展直接融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