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 【发文字号】朝政办发[2017]123号 【发布部门】朝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8.07 【实施日期】2017.08.07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朝政办发〔2017〕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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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更好地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是指政府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后,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就业和医疗等问题,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的家庭中年龄满16周岁及以上的在籍农业人口。
(一)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土地全部或大部分被征收或征用的建制村的农民; (二)经县(市)区政府批准“村改居”的居民(原建制村的农民); (三)由于土地被征收或被征用而“农转非”的农民。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补偿和安置。
第四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原则:坚持生存和发展相结合,公平和效率相统一;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多渠道筹集资金;政府能承受,被征地农民能接受;公正、公开;因地制宜和城乡统筹兼顾;城市规划区内、外区别对待;制度设计既要有别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又要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衔接。 2 / 3
第二章 养老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应全部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其他人员是否纳入养老保障范围,需征得农民本人同意。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由被征地农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名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由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实行资金由政府、集体和个人三方共担,以待遇标准确定缴费数额,个人专户与统筹账户、专项调剂相结合的制度。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专户资金,以被征地农民所需养老保障资金总额为基数,由集体和个人按照基数70%的比例,从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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