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宣传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四、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五、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六、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七、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八、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九、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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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十、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十一、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十二、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十三、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安 全 生 产 小 常 识
1、进入工地必须佩戴安全帽。 2、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
3、工程四周须设围墙,临街面围墙高度不得低于2.5米,其它部分高度不得低于1.8米。 4、工程主体实行全封闭施工,架体必须采用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并用安全立网封闭,首层、施工层必须设置安全平网。
5、进出口通道必须设防护棚,地面要硬化,进出走安全通道。
6、塔吊、龙门架等起重机械必须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龙门吊必须设缆风绳,必须与墙体直接牢固。
7、电工、焊工、起重工、架子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8、在架空线路一侧作业时,必须保护安全距离。外电线路电压在1KV以下,最小安全操作距离为4米;1-10KV为6米;35-1l0KV为8米。
9、施工临时用电必须达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
10、施工现场的进出口处应有整齐明显的“五牌一图”,五牌即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一图即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11、各种材料、构件堆放必须按品种、分规格堆放,并设置明显标牌。 12、施工现场必须悬挂,张贴安全标志、标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木顶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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