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供电分公司
生产现场到岗到位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公司系统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切实把安全责任制落到实处,实现安全生产的“可控、在控、能控”,杜绝各类人身事故和人员责任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公司系统修试中心、调度中心等生产单位,以及下属各县公司生产现场到岗到位安全监督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中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人员包括:市、县公司领导班子相关成员,市、县公司计划基建、生产技术、安全监察、市场营销、修试中心、调度中心等部门负责人、主任工程师和专责人,各基层站(所)、班组技术员(技安员)等。
第四条 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布置、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应经常深入生产现场(检修施工现场和倒闸操作现场),及时了解和掌握、并协助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 市、县公司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级领导、人员生产现场到岗到位监督检查的执行情况,并进行考核和奖罚。
第二章 管理人员现场到位职责
第六条 参加班组或生产单位的班前会或协调会,检查各项前期准备工作是否完善,并提出自己的要求意见。重点检查组织分工、材料准备、施工资料、工程“三措”及“危险点分析预控措施”是否切合实际。
第七条 监督各作业班组按照整体工作形象进度开展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异常。现场协调各专业间、各班组间、各部门间的关系,解决现场实际存在的问题。
第八条 检查现场作业人员的精神状态是否良好、人员数量是否充足、工作任务是否清楚、开工前两交底是否完备。检查工作票上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第九条 检查现场工作人员是否按照标准化作业流程要求进行标准化作业。对作业全过程进行跟踪检查,严肃查处违章行为。监督检查各作业班组施工检修质量符合上级及市公司有关规程、标准、制度规定。
第十条 参加班组或生产单位的班后会或总结会,总结现场作业人员好的做法和存在的问题。对存在的严重问题,及时予以通报和考核。
第三章 作业现场类型划分标准
第十一条 按照运行维护及检修责任分工,根据作业现场工作量、工作人员数量和工作复杂难易程度及危险程度,市、县公司检修施工现场分别划分为大、中、小型三类作业现场。其中: (一)市公司大、中、小型作业现场划分标准如下:
1.大型检修施工作业现场:两个及以上单位(修试、调度、外来单位等)共同参加或现场电气作业人员数量超过50人、工作面较多,涉及人身、电网、设备安全风险度大,现场工作协调量较大的作业现场。
(1)、35kV及以上主要变电站全站停电的综合检修作业现场。
(2)、35kV主变大修,涉及主变附件拆除、吊罩检查、试验、验收等作业现场。
(3)、35kV线路涉及更换(加)3基及以上杆塔的线路改迁或更换瓷瓶40基及以上的、且对电网安全运行影响大的作业现场。
(4)、35kV线路涉及更换5基以上杆塔的线路迁改的作业现场。 (5)、10kV带电作业新项目和35kV多个设备单元事故抢修的作业现场。
2.中型检修作业现场:3个及以上班组共同参加、现场电气作业人员在15人以上的,涉及人身、电网、设备安全风险度较大,现场工作有一定协调量的工作现场。
(1)、35kV及以上变电站设备技术改造(刀闸、开关、PT、CT、保护改造等)检修作业现场。 (2)、35kV线路涉及更换(加)1基及以上杆塔的线路改迁或更换瓷瓶20基及以上的、且对电网安全运行影响大的作业现场。 (3)、10KV常规带电作业。
3.小型工作指单班组或班组部分人员参加,涉及人身、电网、设备安全风险度一般,工作内容比较单一,工作面、工作量较小、工作人员较少的项目。
(1)、 单班组进行的35kV以上单条线路保护校验的作业现场。 (2)、 单班组进行的35kV以上的变电设备消缺作业现场。 (3)、单班组进行的35kV线路、设备抢修工作。 (二)县公司大、中、小型作业现场划分标准:
1.大型检修施工作业现场:35KV变电站全站停电、主设备检修,以及县公司多个班组共同参加的或现场电气作业人员数量超过15人、工作面较多,涉及人身、电网、设备安全风险度大,现场工作协调量较大的作业现场。
(1)、35kV及以上变电站全站停电的综合检修作业现场。
(2)、35kV及以上变电站主设备大修、试验、验收;35KV输变电设备、线路抢修。 (3)、35kV线路零值检测、更换等。
(4)、10kV线路涉及更换20基及以上杆塔的线路迁改的作业现场。 (5)、10kV带电作业、10KV重要线路、设备抢修工作。
2.中型检修作业现场是指:10KV新建,10KV馈路改造、检修等工作。
(1)10kV新建项目施工现场; (2)10kV线路馈路检修、改造; (3)10KV抢修作业。
3.小型工作指单班组或班组部分人员参加,涉及人身、电网、设备安全风险度一般,工作内容比较单一,工作面、工作量较小、工作人员较少的项目。 (1)、0.2/0.4KV、10KV装表接电工作; (2)、0.4kV线路、配变台区施工作业。 (3)、10kV单一支线工作。
第四章 生产现场监督检查方式
第十二条 市公司对各种类型的生产现场采取到岗到位监督检查和巡回监督检查两种方式。 (一)到岗到位监督检查,是按照生产现场类型和周控、日控工作安排,相关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在生产现场实施到岗到位监督检查,履行职责。
(二)巡回监督检查,是指相关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对各类生产现场进行监督性巡查、抽查。
第五章 监督人员到位标准
第十三条 大型工作现场,按市、县级大型作业划分标准,市、县公司分管领导、生技、安监或基建部门、修试、调度中心负责人分别到位,分管领导和管理职能部门对生产现场进行巡回检查,并填写《到位人员安全监督卡》。
第十四条 中型工作现场,按市、县中型作业划分标准,市、县公司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部、承担检修作业的单位负责人或指定专责人到位,对生产现场进行巡回检查,并填写《到位人员安全监督卡》。
第十五条 小型作业由承担工作的单位(修试、调度中心、班组、工程公司)班组长、站(所)长,站(所)技术员到位,并填写《到位人员安全监督卡》。
第十六条 全体站(所)人员参加现场工作时 ,站(所)长必须担任工作负责人,分组工作时,必须明确小组负责人、监护人。
第六章 生产现场监督检查内容
第十七条 工作前准备
(一)核实工作内容是否与日控计划一致。
(二)安全措施(危险点分析及预控措施)是否超前制定并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三)工作班所带安全工器具、材料是否齐全、合格。 (四)车辆状况是否良好。
(五)工作班人员着装是否符合规定,精神状态是否良好。 (六)工作票是否提前送达。 第十八条 倒闸操作
(一)倒闸操作票填写、审核是否符合规定。 (二)操作人员是否使用合格的工器具。
(三)执行操作的全过程是否符合《安规》及“两票”规定。 (四)现场防误闭锁装置是否完好,是否按规定使用解锁钥匙等。 第十九条 工作票执行
(一)工作票的填写是否符合要求。
(二)现场布置的安全措施及围栏是否完善并符合现场实际。
(三)工作许可人对工作负责人,工作负责人对工作班成员是否进行安全交底,工作班成员的签字手续是否符合《安规》及“两票”规定。
(四)工作班成员开工前是否做到工作任务清楚、安全措施清楚、作业流程清楚、现场危险点清楚。
(五)是否需指派专责监护人进行监护,专责监护人在工作前是否知晓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等。
第二十条 标准化作业
(一)现场作业是否持标准化作业卡或作业指导书。
(二)编制的标准化作业卡或作业指导书是否切合工作实际。 第二十一条 到位监督人员情况
(一)各级到岗到位监督检查人员是否按照要求进行监督。 (二)是否持卡并认真履行职责等。 第二十二条 违章查处情况
(一)现场作业组织过程中是否有管理违章(指挥违章)。 (二)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是否有行为违章。 (三)现场设备、工器具是否有装置性违章。 (四)现场人员是否主动制止、纠正违章行为。
第七章 生产现场监督检查要求
第二十三条 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把主要精力放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上,要全面掌握本单位生产现场工作,贴近一线,靠前指挥,分级负责抓好生产现场安全管理与监督,要带头执行各级规章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监督、协助工作负责人落实好确保现场安全的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及时查处违章,研究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和要求,保证生产现场组织可控、在控、能控。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领导、各主管部门(生产技术部、计划基建、营销),在安排、协调、审定
月度、周控和日控工作计划时,一并安排生产现场到岗到位监督检查的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并通过生产例会确认。
第二十五条 各主管部门在月度、周控、日控计划表中应明确生产现场工作总协调负责人。工作总协调负责人代表主管部门负责生产现场整体组织管理,为检修施工现场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 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必须持“现场监督检查卡”规范化监督检查(具体见附件1)。生产现场到岗到位监督检查时,到位人员必须与现场作业人员同进同出,全过程监督,严禁中途离岗。当日使用过的“现场监督检查卡”应有当日工作负责人、操作监护人的签名。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在安排到岗到位监督检查的领导干部(中层及以上领导)、管理人员时,原则要求一个生产现场不超过3人,每日作业“日公告”公布的到位干部、管理人员必须和现场到位人员相符,若人员调整,需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八条 严肃到位纪律,凡确定到位领导现场到位指导时,必须按时到位,若不能按时到位,作业人员有权拒绝开工。(所谓到位就是全过程参加检修施工现场工作,对检修施工前期工作的准备、安全措施落实、作业过程的安全管理及协调需要全面掌握,要与检修施工人员同进同出,坚守工作岗位,履行到位干部职责)。
第二十九条 各级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对到位领导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若发现有不到位、到位不履行职责人员按管理违章查处。
第三十条 各级领导干部和生产管理人员每人每月生产现场监督检查次数规定: 市公司分管安全生产领导:不少于2次。
市公司安全生产职能部门:主任(副主任)不少于3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4次。 县公司领导:党政正职不少于3次,分管生产领导不少于5次,其他领导不少于3次。 县公司安全生产职能部门:主任(副主任)不少于6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8次。 修试、调度中心等生产单位:主任(主任工程师)不少于8次;技安员不少于8次(月度任务少的,按实际工作应到必到)。
第八章 现场监督检查统计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进行统一统计与管理。
(一)各单位每月月底前,将本单位《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生产现场监督检查月度统计表》(具体见附件2)上报市公司安监部。
(二)特殊时期(大负荷、恶劣天气、电网方式薄弱、重要保电期间),各单位必须实行领导带班,市公司根据情况发布命令,提升现场到岗到位监督检查标准。
(三)市公司安全监察部每月负责对公司系统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生产现场监督检查情况进行统计、汇总、通报。各县公司安全监察部每月负责对本单位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监督检查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在每月安全分析会上通报执行情况,并按附表3要求每月5日前上报市公司安全监察部门。
(四)各单位现场监督检查卡由本单位自行按月装订并保存,现场监督检查卡的保存期限为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