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公共建筑电气设计
24.5综合医院电气设计 24.5.1建筑特点与功能要求
1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可分为200床、300床、400床、500床、600床、700床、800
床、900床、1000床九种。一般情况下,不宜建设1000床以上的超大型医院。
2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应由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构成。承担医学科研和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尚应包括相应的科研和教学设施。 3依据医院的综合水平,.分为三级十等,即:一、二级医院分别分为甲、乙、丙三等;三级医院分
为特、甲、乙、丙四等。见表24.5.1—1:
表24.5.1—1医院等级
级别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丙等 丙等
甲等、乙等、
性医
院,是地区性医疗预防的技术中心
三级医院
特等、甲等、乙等、丙等
疗
是跨地区、省、市以及向全国范围提供医
以上
卫生服务的医院,是具有全面医疗、教学、科研能力的医疗预防技术中心
4医院分级管理的依据是医院的功能、任务、设施条件、技术建设、医疗服务质量和科学管理的综合
水平(目前等级评审暂停)。 24.5.2用电负荷分级及负荷密度
1医院建筑中照明、电力设备的负荷分级见表24.5.2—1:
表24.5.2—1医院建筑负荷分级
建筑物名称
二级以上医院
电
重要手术室、重症监护等涉及患者生命安全的设备(如呼吸机)及照明用
负荷
急诊部、监护病房、手术部、分娩室、婴儿室、血液病房的净化室、血液透析室、病理切片分析、核磁共振、介入治疗用cT及X光机扫描室、血库、荷
一级负
用电设备(或场所)名称
级
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
负荷等
500及
甲等、乙等、
是直接为社区提供医疗、预防、康复、保健综合服务的基层医院,是初级卫生保健机构 99
是跨几个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地区
499
100~
等级
性质
总数
20~
生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卫生部 地(市)卫
床位
审批部门
高压氧仓、加速器机房、治疗室及配血室的电力照明用电,培养箱、冰箱、恒温箱用电,走道照明用电,百级洁净度手术室空调系统用电、重症呼吸道感染区的通风系统用电,其他必须持续供电的精密医疗装备
除上栏所述之外的其他手术室空调系统用电,电子显微镜、一般诊断用cT及x光机用电,客梯用电,高级病房、肢体伤残康复病房的照明用电
荷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的其它负荷
荷
注:消防负荷分级按建筑所属类别考虑。
2一般大型综合医院供电指标采用80W/m。,专科医院供电指标采用50W/m2。
3医院的用电负荷比例,照明插座负荷约占30%,空调负荷约占50%,动力及大型医疗设备负荷约
占20%。 24.5.3负荷计算
1医院宜按门诊、医技和住院三部分分别计算负荷。门诊、医技用房的用电负荷主要为日负荷,住院
用房的用电负荷主要为夜负荷。
2医院照明、空调、动力等用电负荷的计算与一般民用建筑基本相同,区别在医疗设备尤其是大型医
疗设备负荷。对于多台断续工作的大型医疗设备可按照二项式法进行负荷计算。
24.5.4供电电源
1综合医院的供电设施应安全可靠,保证不间断供电,并宜设置自备电源。
2综合医院应采用双路供电(来自不同变电站的两路电源),不具备双路供电条件的医院,应设置自备
电源。
3医院的特别重要负荷应配置安全可靠的自备电源。
4院区内应采用分回路供电方式。
24.5.5计量方式
1变电所应按供电部门要求设置计量。 2院内计量方式应与建设单位沟通确定。
3当科室有单独计量要求时,表箱宜集中设置。一般每科室设有照明、应急照明、医疗动力和空调负
荷四块电能表。
4由于医院科室分布仅能相对集中,但计量要求不同对低压配电系统及平面设计影响较大,应尽早落
实。
24.5.6医用设备配电
1应根据医院电气设备工作场所分类要求进行配电系统设计。在医疗用房内禁止采用TN—c系统。
备用电源的投入应满足医疗工艺的要求。
2根据医疗工作的不同特点,医用放射线设备的工作制可按下列情况划分:
三级负二级负
1)x射线诊断机、x射线CT机及ECT机为断续工作用电设备;
2)x射线治疗机、电子加速器及NMR—CT机(核磁共振)为连续工作用电设备。
3大型医疗设备的供电应从变电所引出单独的回路,其电源系统应满足设备对电源内阻的要求。
4大型医疗设备较多的医院,其大型医疗设备宜采用专用变压器供电。
5为满足设备对电源内阻的要求,变电所或专用变压器的设置应尽量靠近放射科、肿瘤科以及核医学
科的大型医疗设备,以减小配电电缆截面,节约投资。
6放射科、核医学科、功能检查室、检验科等部门的医疗装备的电源,应分别设置切断电源的总开关。
7医用放射线设备的供电线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x射线管的管电流大于或等于400mA的射线机,应采用专用回路供电; 2)cT机、电子加速器应不少于两个回路供电,其中主机部分应采用专用回路供电;
3)x射线机不应与其他电力负荷共用同一回路供电;
4)多台单相、两相医用射线机,应接于不同的相导体上,并宜三相负荷平衡;
5)放射线设备的供电线路应采用铜芯绝缘电线或电缆;
6)当为x射线机设置配套的电源开关箱时,电源开关箱应设在便于操作处,并不得设在射线防护墙上。
8电源开关和保护装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x射线机房装设的与x射线诊断机配套使用的电源开关和保护装置,应按不小于x射线机瞬时负荷的50%和长期负荷100%中的较大值进行参数计算,并选择相应的电源开关和保护电器; 2)当电源控制柜随设备供给时,不应重复设置电源开关和保护电器,其供电线路始端应设隔离电器及
保护电器,其规格应比x射线机按本条款1)规定的计算电流大1~2级。
9x射线机供电线路导线截面,应根据下列条件确定:
1)单台x射线机供电线路导线截面应按满足x射线机电源内阻要求选用,并应对选用的导线截面进行
电压损失校验;
2)多台x射线机共用同一条供电线路时,其共用部分的导线截面,应按供电条件要求电源内阻最小值
x射线机确定的导线截面至少再加大一级。
10在x射线机室、同位素治疗室、电子加速器治疗室、cT机扫描室的人口处,应设置红色工作标志
灯。标志灯的开闭应受设备的操纵台控制。
11根据设备的使用要求,在同位素治疗室、电子加速器治疗室应设置门、机连锁控制装置。
12NMR—CT机的扫描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室内的电气管线、器具及其支持构件不得使用铁磁物质或铁磁制品;
2)进入室内的电源电线、电缆必须进行滤波。
13医用直线加速器机房工程属于放射防护设施,其设计须经当地省、市级放射卫生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竣工后须经放射卫生、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的验收,获得使用许可证后
方可使用。
14直线加速器机房包括加速器治疗室、控制室和辅助设备机房,其中加速器治疗室须进行放射防护
设施的设计。
15除大型医疗设备外,其它医疗动力负荷多为移动的单相负荷,容量不大,一般预留插座或插座箱
供电。
16病房插座回路较多,其配电线路可采用线槽布线方式。
24.5.7洁净手术部配电 1配电线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1)洁净手术部必须保证用电可靠性,当采用双路供电电源有困难时,应设置备用电源,并能在1min
内自动切换;
2)洁净手术室内用电应与辅助用房用电分开,每个手术室的干线必须单独敷设;
3)洁净手术部用电应从本建筑物配电中心专线供给;根据使用场所的要求,主要选用TN—s系统和
IT系统两种形式;
4)洁净手术部配电管线应采用金属管敷设,穿过墙和楼板的电线管应加套管,套管内用不燃材料密封。进人手术室内的电线管穿线后,管口应采用无腐蚀和不燃材料封闭。特殊部位的配电管线宜采用矿物绝缘
电缆。
2配电、用电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洁净手术部的总配电柜,应设于非洁净区内;供洁净手术室用电的专用配电箱不得设在手术室内,
每个洁净手术室应设有一个独立专用配电箱,配电箱应设在该手术室的外廊侧墙内;
2)各洁净手术室的空调设备应能在室内自动或手动控制;控制装备显示面板应与手术室内墙面齐平严
密,其检修口必须设在手术室之外;
3)洁净手术室内的电源宜设置漏电检测报警装置;
4)洁净手术室内禁止设置无线通讯设备;
5)洁净手术室内医疗设备用电插座,在每侧墙面上至少应安装3个插座箱,插座箱上应设接地端子,
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Ω;如在地面安装插座,插座应有防水措施;
6)洁净手术室内的照明灯具应为嵌入式密封灯带,灯带必须布置在送风口之外。只有全室单向流的洁净室允许在过滤器边框下设单管灯带,灯具必须有流线型灯罩。手术室内应无强烈反光,大型以上(含大型)
手术室的照度均匀度(最低照度值/平均照度值)不宜低于0.7。 3洁净手术室的配电总负荷应按设计要求计算,并不应小于8kVA。
4洁净手术室必须有下列可靠的接地系统:
1)所有洁净手术室均应设置安全保护接地系统和等电位接地系统; 2)心脏外科手术室必须设置有隔离变压器的功能性接地系统;
3)医疗仪器应采用专用接地系统。
5无影灯应根据手术室尺寸和手术要求进行配置,宜采用多头型;调平板的位置应在送风面之上,距
离送风面不应小于50mm。
6观片灯联数可按手术室大小类型配置,观片灯应设置在被手术者对面墙上。
7医用气体配管:
1)洁净手术部医用气体管道与电气管道平行距离应大于0.5m,交叉距离应大于0.3m,如空间无法保
证,应做绝缘防护处理;
2)凡进入洁净手术室的各种医用气体管道必须做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中心供给站的高压汇流管、切换装置、减压出口、低压输送管路和二次减压出口处都应做导静电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Ω;
3)医用气体管道不允许与电气管线共用管井。
8洁净手术室应采用人工照明,不应设外窗。吊顶上不应开设人孔。
9洁净手术室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10洁净手术室和洁净辅助用房内必须设置的插座、开关、观片灯等均应嵌入墙内,不突出墙面且不
应有明露管线。
24.5.8照明
1照度标准值和照明功率密度依据《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中表5.2.6和表6.1.5执行。 2诊室、检查室和病房等场所宜采用高显色光源,如三基色荧光灯等。诊室、检查室光源色温宜在
3300~5300之间,病房光源色温宜<3300。便于观察判断病人肤色,利于诊断。
3诊疗室、护理单元通道和病房的照明设计,应避免在卧床患者视野内产生直射眩光;高级病房宜采
用间接照明方式。
4病房的照明宜采用一床一灯,以病床床头照明为主,并宜设置一般照明,灯具亮度不宜大于2000cd/m2。一般照明用于满足正常看护和巡查需要,一般设置在活动区域,不宜设置在床位的上方。
精神病房不宜选用荧光灯。
5当在病房的床头上设有多功能控制面板时,其上宜设有床头照明灯开关、电源插座、呼叫信号、对讲电话插座以及接地端子等,供医生检查和患者使用。普通病床设置插座2~4组,监护病床插座适当增多。
床头照明供电回路宜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病床床头下方视情况预留插座,为电动床提供电源。 6护理单元通道应设夜间照明。护理单元的通道照明宜在深夜可关掉其中一部分或采用可调光方式。
照明灯具的设置位置宜避开病房门口。
7病房应设夜间照明。夜间照明在病床床头部位的照度不宜大于0.11x,儿科病房病床床头部位的照
度可为1.01x。夜灯开关宜设在护士站,实行统一管理。
8儿科门诊和儿科病房的电源插座和开关的设置高度,离地面不得低于1.50m;病房内离最近病床的
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60m。
9护理单元的疏散通道和疏散门应设置灯光疏散标志。病房宜设应急照明。
10手术室内除应设有专用手术无影灯外,宜另设有一般照明,其光源色温应与无影灯光源相适应。
两者的供电分别由不同回路供给,提高可靠性。手术室的一般照明宜采用调光方式。 11手术专用无影灯的照度应在20000~100000Ix,胸外科手术专用无影灯的照度应为60000~
100000Ix。口腔科无影灯的照度可为100001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