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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涉精装修材料事项
二、严格送检取样检测制度(二)《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涉及设备安装材料事项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 第七条 下列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建筑电气工程所用的材料、成品、半成品、配件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数量不得少于一组(件)。(数量按各专业要求确定,可以参考DB37/T5073-2016《建筑工程(建筑设备、安装与节能工程)施工资料管理规程》中附录B的要求) (一)用于水暖安装工程的管道、阀门; (二)用于电气安装工程的电线、电缆、开关、插座、配电箱(盘)。 第八条 推行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施工企业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开工前组织编制施工检测试验计划,经项目负责人和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监理单位审定。分包单位的检测试验工作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 02
第二部分:涉精装修材料事项
二、严格送检取样检测制度(三)设备安装材料复试需强调事项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411-2019
10.2.2 通风与空调工程使用的风机盘管机组和绝热材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性能参数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1. 风机盘管机组的供冷量、供热量、风量、水阻力、功率及噪声;检验方法:现场随机抽样送检;核查复验报告。 2.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吸水率。 检验方法:核查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按结构形式抽检,同厂家的风机盘管机组数量在500台及以下时,抽检2台;每增加1000台时应增加抽检1台。同工程项目、同施工单位且同期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可合并计算。 同厂家、同材质的绝热材料,复验次数不得少于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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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涉精装修材料事项
二、严格送检取样检测制度(三)设备安装材料复试需强调事项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411-2019
9.2.2 供暖节能工程使用的散热器和保温材料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技术性能参数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1、散热器的单位散热量、金属热强度; 2、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吸水率。 检验方法:核查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厂家、同材质的散热器,数量在500组以下时,抽验2组;当数量每增加1000组时应增加抽检1组。同工程项目、同施工单位且同期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可合并计算。
当符合本标准第3.2.3条规定时,检验批容量可以扩大一倍。1%进行见证取样送检,但不得少于2组;同厂家、同材质的保温材料,复验次数不得少于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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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涉精装修材料事项
三、设备安装工程材料进场要求(一)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3.2.1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所使用的主要材料、成品、半成品、配件器具和设备必须具有中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或设计要求。进场时应做检查验收,并经监理工程师核查确认。
(二)通风与空调工程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16)3.0.3 通风与空调工程所使用的主要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设备的材质、规格及性能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材料与设备。主要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设备的进场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进场质量验收应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相关责任人确认,并应形成相应的书面记录。 2.进口材料与设备应提供有效的商检合格证明、中文质量证明等文件。(三)建筑电气工程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
3.2.1 主要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应进场验收合格,并应做好验收记录和验收资料归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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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涉精装修材料事项
三、设备安装工程材料进场要求设计有技术参数要求时,应核对其技术参数,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3.2.2实行生产许可或强制性认证(CCC认证)的产品,应有许可证编号或CCC认证标志,并应抽查生产许可证或CCC认证证书的认证范围、有效性及真实性(四)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JGJ/T304-2013)3.0.2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进场时应进行验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材料的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等应验收合格,并应具备相应验收记录; 2.材料应具备质量证明文件,并应纳入工程技术档案;
3.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类型的材料,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复验; 4.检测的样品应进行见证取样;承担材料检测的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