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城市规划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
工程设计方案管理若干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管理,提高城市品质,加强城市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岳阳市城市规划区和岳阳县部分行政区范围内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编制、修改及其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规定。
二、以下款项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由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查。在审定前按下列程序审查。
(一)岳阳大道、南湖大道、巴陵路两侧,“一湖两岸”滨水城市设计包含的范围,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的项目,以及上述范围之外对城市布局、交通、景观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联合审查会(相关单位及专家评审)后,报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查。
(二)青年路、冷水铺路、湖滨大道、沿湖大道、湘北大道(原学院路)、洞庭大道、沙鸥路、旅游路、云中路、云溪大道、
临湖公路、云港路、长江大道、联港路两侧,除(一)项规定之外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重要地块,以及非重要地块建设规模达到30万平方米以上和单体公共建筑规模达到3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联合审查会(相关单位及专家评审)后,报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专题审查。
(三)荣家湾镇、麻塘办事处、新开镇所有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岳阳县人民政府审批。其中G240麻塘段、湘北大道两侧,“一湖两岸”滨水城市设计包含的范围,以及其他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重要地块;非重要地块建设规模达到30万平方米以上和单体建筑规模达到3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由岳阳县人民政府初审,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报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专题审查同意后,由岳阳县人民政府审批。
其它岳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确定的主次干道和重要地段参照第(二)、(三)款执行。
三、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编制、修改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给定的控制条件,确需变更控制条件的,应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理规定报批。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建筑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不得改变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确需改变的,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四、修改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 2 -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发生重大变更对项目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公共建筑和公益设施建设对项目产生重大影响的; (三)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增加绿地率和停车位、降低建筑密度等改善项目环境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相对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按本规定重新报批。
五、商住用地内的住宅建筑和商业建筑原则上应分离,商业建筑应集中统一布置。路幅宽度30米及以上城市道路旁的商业建筑(包括建筑裙楼),临街长度不得超过其商住用地临该城市道路红线边长的30%;路幅宽度30米以下城市道路旁的商业建筑(包括建筑裙楼),临街长度不得超过其商住用地临该城市道路红线边长的50%。临街单一性质的商业用地不受此限制。 居住区按相关规范要求配置室外活动场和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六、沿建筑基地边界(用地红线)的建筑物,其离界(用地红线,下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须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不得小于下表规定的最小距离。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