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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进行了适当的删减,可不进行计提。
相对于《小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中小企业的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是国税、地税机关,以及银行金融机构。这主要是为了简化中小企业的融资贷款的程序,增强中小企业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确度,进而解决困扰中小企业发展的融资难问题,从而使中小企业能够更快更好的发展。
2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会计准则的比较
2.1 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范围的变化
1、适用中小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微型企业标准的企业参照
执行本准则;小企业的认定按《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2、不是所有的中小企业都执行该标准。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 (1)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这类小企业,自身存在着公众受托责任,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主要是投资者、债权人、社会公众;
·法律要求,无论规模大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 ·已经在深交所、沪交所发行股票、债券的小企业; ·已经在境外发行股票的小企业;
·预计在境内或境外发行股票、债券的小企业。 (2)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这类小企业,有社会公众受托责任,以不同的方式受托持有、管理他人的资金,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主要是受托人; ·小型投资基金。
(3)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这类中小企业母子公司间有重大的控制、影响关系;
对外提供的会计信息应该反映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合并形成的集团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编制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并且母子公司应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
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是外国企业,其在国内的子公司,可以执行本准则。
3、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提前执行。财政部2004年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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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差异比较
2.2.1 中小企业历史成本计量的比较
在会计计量方面,《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可以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需要在历史
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或公允价值等会计计量属性中对本企业的会计要素进行计量。而《小企业会计准则》仅要求中小企业采用历史成本对相关的会计要素进行计量。
1、中小企业的资产的计量方法的比较
在资产方面,《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中小企业按照成本计量,可不必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也不用采取公允减值的模式。长期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较难确定,故计提减值准备时需要进行较多的职业判断,而中小企业会计人员少,高素质的会计从业人员更少,所以《小企业会计准则》仅要求对短期投资、存货和应收款项计提跌价或坏账准备,不要求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仅要求小企业采用历史成本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这就大大简化了中小企业会计从业人员的压力,也提高了其工作效率
2、中小企业的收入确认的比较
对于收入确认方面来说,《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中小企业可不遵循《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而是要求中小企业在提供劳务及收到货款或是拥有收款权利时才确认收入的发生,减少了相关从业人员对资金风险的职业判断的要求。同时也就几种常见的销售方式明确规定了收入确定的时点。在收入计量方面,不再要求中小企业按照从购买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以及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来确定收入的金额,而是要求按照从购买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收入的金额。
3、中小企业的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比较
对于中小企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其入账价值不再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按其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会计计量基础,而是要求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来确定。按照此方法来核算,可以免除对最低付款额的进行折现的计算,只需要根据预定付款总额和发生的相关税费进行核算即可,这种方法更适合小企业的日常核算业务,也更符合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
4、中小企业负债和利息的确认的比较
《小企业会计准则》对中小企业的负债不再要求按照公允价值入账,而是要求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对小企业借款利息不再要求按照借款摊余成本和借款实际利率计算,而是要求按照借款本金和借款合同利率计算,简化了核算要求。 2.2.2 公允价值的相关要求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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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企业金融资产的确认与入账价值的比较
对于企业的长期债券投资,《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企业按照公允价值入账,而《小企业会计准则》则要求按照成本(即购入价加上相关税费减去实际支付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入账;对于那些长期投资的利息收入来说,《小企业会计准则》不再要求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其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而是要求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债券的本金和其票面利率计算:而对于投资期在一年内,并可以随时变现的短期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则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两个科目,需要分别计入。这样对于小企业来说,就会显得比较繁琐,因为大部分中小企业的日常相关业务并不需要做的这么细,也没有过多的投资项目。《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中小企业只需要根据所持有的股票、债券、基金等投资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即可。在“长期债券投资”或者“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中的债券折价和溢价的摊销核算当中,《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所持有的债券在持有期内在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要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而《小企业会计准则》则规定,企业所持有的债券在持有期间内确认相关利息收入时要按照直线法进行摊销。实际利率法是采用实际利率来摊销溢折价,其实溢折价的摊销额是倒挤出来的.计算方法如下:
(1)、按照实际利率计算的利息费用 = 期初债券的账面价值 * 实际利率 (2)、按照面值计算的利息 = 面值 * 票面利率
(3)、在溢价发行的情况下,当期溢价的摊销额 = 按照面值计算的利息 - 按照实际利率计算的利息费用
(4)、在折价发行的情况下,当期折价的摊销额 = 按照实际利率计算的利息费用 —按照面值计算的利息。
直线摊销法是指企业将债券购入时的溢价或折价,按债券从购入后至到期前的期内平均分摊的一种方法,各期投资收益不变。按照直线摊销法,投资企业每期实际收到的利息收入都是固定不变的,在每期收到利息时编制相应的会计分录。这样看来,对于小企业来说,使用直线摊销法更加简单,也更符合中小企业的日常业务往来。 2.2.3 中小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的比较
在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方面,《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中小企业在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应根据本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影响程度、是否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是否可靠取得等方面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而《小企业会计准则》则规定中小企业一律采用成本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2.2.4 中小企业所得税的核算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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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即以转销年度的所得税率为依据,计算递延所得税款的一种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来核算所得税,这种方法比较繁琐,需要公式:本期所得税费用=本期应交所得税*(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起初递延所得税资产) 来倒挤出利润表项目当期所得税费用;而《小企业会计准则》则要求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进行所得税的核算,即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造成的影响纳税的金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不递延到以后各期的一种会计处理方法。在实际业务中,需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相比较而言,这就大大简化了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 2.2.5 中小企业待转资产核算的比较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核算内容是外商投资企业将要待转的所接受的非现金资产捐赠的价值。外商企业在接收非现金资产捐赠时,根据发生的实际成本,借记非现金资产类科目,如“原材料”“固定资产”“在途物资”等科目,贷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年终时企业应根据“待转资产价值”的账面余额,借记此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相应科目。而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中,待转资产价值指的是中小企业所接受的资产捐赠价值。这就说明,该价值不仅包括了非现金资产,也包括了现金资产的价值。在接受现金资产捐赠时,应借记现金资产科目,即“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在企业接受非现金资产价值时,按照所发生的实际金额,借记非现金资产类科目,贷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如果企业所接受捐赠的待转的资产价值全部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账面余额,借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和“资本公积”科目。同时,若在会计年度终了时所接受的非现金资产金额较大的,在经有关部门的许可下,可在规定期限内分期平均摊入各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其账务处理同上。
2.2.6 中小企业财务报表的编制的比较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的财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4个部分,可不必编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同时,也对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进行了相应的简化,如删除了预收账款、预付账款、应付股利等科目;利润表则减少了对相关利润的调整与细分。这样既满足了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也减轻了中小企业会计从业人员的压力。另外,《小企业会计准则》也降低了对财务报表附注披露内容的要求,也减少了披露内容。
综上所述,较之于《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存在这上述的优势,从而能够大大减轻小企业会计从业人员的工作压力和工作负担,简化相关的会计处理与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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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使小企业的会计从业人员为企业及相关的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更加准确的会计信息,从而使中小企业能够更好更健康的发展。
3 小企业会计准则不足之处
3.1 对有关小企业的界定标准不够合理
以交通运输业为例,国家规定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以下的企业为小型企业。但是在日常实际中,仅有几辆运输车辆、10人左右的的货物运输周转公司和拥有十几部甚至几十部运输车辆的长途运输企业相比,前者的日常业务核算未免显得过于复杂了。让它们采用同样的会计准则来处理业务,似乎有些不够合理。所以,如果新的《小企业会计准则》能够将相关的内容进行适当的细化,就可最大程度的降低此类问题所带来的影响。
3.2 对不公开发行债券或股票的中型企业的适用范围不明确
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中型企业和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小型企业一样,不公开对外筹资,其会计信息使用者主要是国家税务机关和企业相关的债权人。同时,这样的中型企业,往往不区分经营者和投资者,所以他们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往往不需要通过会计信息,通常他们对企业就很了解。但《企业会计准则》所规定的上市企业、公司的一些要求就不再适用于这类中型企业。对这类中型企业的界定,就显得很棘手。按照企业日常业务来讲,这类中型企业应该适用于新出台的《小企业会计准则》,但该准则并未明确说明。所以,作者认为应当将此类中型企业纳入到《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管辖范围当中。
3.3 会计处理和披露的原则与税法的相违背
中小企业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是国家税务部门,具体来说就是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海关等,所以从总体上看《小企业会计准则》对经济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是从尽量符合税法这一出发点和原则设计的。但是,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中,仍有许多的规定与该出发点不相协调,甚至与其相悖。
3.3.1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中未考虑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限
《小企业会计准则》忽略了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限的问题。例如,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关于“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的使用规定,收到材料采购员送交的供应单位发票账单等报销凭证时,应借记“在途物资”、“材料”、“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其他货币资金”科目。而按照增值税税法规定,工业企业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在货物验收入库后,商业企业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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