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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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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晓敏律师:分享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成功案例

本期介绍:

什么是医疗损害呢?医疗损害是指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故意或过失(即医疗过错),而对就医患者造成身体上或精神上的损害结果。那么由此引起的纠纷并不少见,今天我们很荣幸地邀请到了成都知名医疗纠纷律师——马晓敏律师来到我们法律快车律师访谈栏目组作客,有请马律师跟我们分享一个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获赔的成功案例。

访谈嘉宾:

马晓敏律师——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学专业,系四川超跃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从事多年临床妇产科医务工作,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代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法律纠纷,对医疗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运输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纠纷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公司股权纠纷案件办理,积累了较多经验,对案件的疑难复杂点能准确把握,能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法律咨询:138-0803-7507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访谈内容:

1、法律快车网:

您好,马晓敏律师,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来到我们法律快车律师访谈栏目组作客,各位观众朋友,大家好!

马晓敏律师:

大家好,我是来自四川超跃律师事务所的马晓敏律师,很高兴在法律快车这个平台跟大家分享我的成功案例。

2、法律快车网:

马律师,今天,您要跟我们分享一个怎么样的案例呢?有请介绍一下基本案情。

马晓敏律师:

好的,我首先介绍一下该案的一个情况:

2011年7月27日,田某因右眼视力下降8+年,白内障,在四川某知名大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安排为其行右眼phco+IOL植入术,术中及术后田某倍感不适,术后当天被留院观察,田某觉得右眼非常胀痛,值班医生检查后确认眼压奇高,进行了降眼压处理。术后予以抗炎对症治疗。患者术后一直眼睛红肿、胀痛、右眼视力模糊,2011年8月1日,医院对田某上述症状并未进行仔细检查原因并彻底处理情况下,就为患者出具了出院证。出院后,田某眼睛红肿、胀痛、右眼视力模糊症状并无改善。8月6日到该院处复诊至8月8日住院,某医院诊断为“右眼白内障术后”“开角性青光眼”,明确告知患者无波切减压手术指征。患者在当天到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急诊入院,华西医院诊断为:“1、右眼继发性青光眼;2、右眼玻璃体混浊;3、右眼人工晶体眼等,就在入院当天立即进行右眼玻璃体切除+视网膜激光光凝+巩膜外冷冻+玻璃体腔筑气术”,术后予以抗炎对症治疗,于8月25日出院,出院诊断同上。

后田某就自己右眼白内障第一次手术及第二次住院诊疗,自己认为医院存在的过错问题,向某医院进行交涉,但某医院接诊的医务人员认为自己诊疗行为和手术都完美,不存在任何过错,拒绝承认任何过错,拒绝进行赔偿。田某因此往还医院数次,追讨说法,最终未果。

3、法律快车网:

法律快车(www.lawtime.cn)第512期律师访谈

那么马律师,您是作为田某的代理律师吗? 马晓敏律师:

是的。我了解了田某在某医院的诊疗经过,对田某的遭遇深表同情,对医院在诊疗中的行为,深感愤慨,决定接受委托,与这所号称省内、乃至全国知名的大医院,进行法律和正义的博弈。

4、法律快车网:

当马律师您接到委托后,接着是如何处理的呢? 马晓敏律师:

我先与某医院协商,但是医院态度强硬,仍然不愿意协商;然后仔细研究田某的诊疗资料和相关的眼科专业问题,在查询大量眼科专业资料后,发现医院存在手术中的过错,以及术后田某第二次到某医院就诊时,医院存在诊疗上的过错,于是在诉状中以及司法过错鉴定中进行详细说明。

5、法律快车网:

马律师,您认为医院存在着过错,可以详细说明下吗? 马晓敏律师:

好的。首先,正是被告未尽到手术中轻巧、细致原则,造成原告右眼后囊破裂,皮质残留;再则,其加用前置波切术,也未履行相应的告知程序,取得患者同意;第三,对于术中皮质残留,也未进行告知;第四,皮质残留引发的“继发性青光眼”,依据被告主治医生的诊疗水平其是明确知道,但是前后半个月的诊疗期间,被告为掩盖自己的失误,而不顾患者的基本病情,也不顾患者右眼压极高的状态,故意误诊为“开角性青光眼”而回避手术后“继发性青光眼”的事实,正是由于被告医务人员严重的不负责任,误诊、延误治疗行为介入,甚至恶劣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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