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计量技术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规
定
文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64号 颁布日期:
1997-08-01 执行日期:1997-08-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中国民用航空计量技术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规定》(CCAR-183SE),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技术力量的作用,规范民用航空计量技术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委任程序及职责,加强对民用航空计量技术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委任民用航空计量技术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以下简称委任代表、委任单位代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委任代表,是指接受民航总局委任、代表民航总局从事有关计量技术考核、评审、认证等项工作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本规定所称委任单位代表,是指接受民航总局委任、代表民航总局从事有关计量技术监督,计量认证、培训,仲裁检定和建立民航最高专用计量标准等项工作的企事业计量技术机构。 未取得委任代表、委任单位代表资格,不得从事有关计量技术的考核、评审、认证、培训、仲裁检定等项工作。
第四条民航总局对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实行统一管理。
民航总局计量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资格审查和委任,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章委任代表第五条民航总局按工作性质,审批下列民用航空计量技术委任代表: (一)民用航空计量技术机构认证委任代表; (二)民用航空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审定委任代表; (三)民用航空计量检定人员主考委任代表; (四)民用航空企业计量检测体系审核委任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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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根据工作需要审批的其他民用航空计量技术委任代表。 第六条民用航空计量技术委任代表必须具备的条件如下:
民用航空计量技术机构认证委任代表和民用航空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审定委任代表为: (一)熟悉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民用航空计量规章制度;
(二)较全面掌握计量基础知识、计量检定测试理论知识,有丰富的计量检定、测试实践经验,从事计量检定工作五年以上;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四)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并取得工程师(含)以上技术职称; (五)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民用航空计量检定人员主考委任代表为:
(一)熟悉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民用航空计量规章制度;
(二)较全面地掌握计量基础知识、有关计量专业知识和相应的计量检定规程; (三)依法取得相应项目计量检定员证,从事计量检定工作三年以上; (四)取得工程师(含)以上技术职称; (五)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企业计量检测体系审核委任代表为:
(一)熟悉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民用航空计量规章制度;
(二)熟悉国家GB/T19000系列标准,对GB/T19022.1标准能正确理解、熟练掌握,有较丰富的企业计量管理经验,从事管理工作三年以上;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四)取得工程师或者其他有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五)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民用航空计量技术委任代表行使下列一项或者数项职责:
(一)参加对除本单位以外的申请承担民用航空计量技术监督、计量认证、培训、仲裁检定和建立民航最高专用计量标准等项任务的计量技术机构进行考核、评审和认证; (二)参加除本单位以外的民用航空部门计量检定规程项目的审定;
(三)参加对计量检定人员的理论知识和现场操作考试,审核签署考核成绩,并提出颁发《计量检定员证》的建议。但本单位或经委任代表本人培训的人员除外; (四)参加起草培训大纲和考试题目、考试题目的拟定;
(五)参加对申请计量检测体系的企业进行评审。但本单位或经委任代表本人咨询的企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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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民航总局授予的其他职责。
委任代表在工作调动或者职业变更时,应当以书面向民航总局报告。 第八条民用航空计量技术委任代表按下列程序委任:
(一)按照规定条件,由有关人员所在单位推荐,并向民航总局提交推荐文书及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填写《民航计量技术委任代表申请表》;
(二)民航总局计量管理部门对所报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合格后,组织对有关人员进行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能力现场考查;
(三)对考核合格的,由民航总局发给民用航空计量技术委任代表证书,并对其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培训。
第九条委任代表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民航总局终止委任代表的任期: (一)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的; (二)推荐单位要求终止的;
(三)不能公正履行其职责,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民航总局认为应当终止任期的。
第三章委任单位代表第十一条民航总局按照下列专业范围,审批民用航空计量技术委任单位代表: (一)建立民航最高专用计量标准; (二)计量技术机构认证的技术考核; (三)计量检定人员培训、考核; (四)其他计量技术专业范围。
第十二条民用航空计量技术委任单位代表必须具备的条件如下:
从事建立民航最高专用计量标准和计量技术机构认证技术考核的委任单位代表为: (一)具有与委任项目相适应的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施; (二)具备与委任项目相适应的工作环境条件; (三)有足够数量持有有效证件的计量检定测试人员;
(四)具有与保证委任项目相对应的计量技术文件和管理制度; (五)民航总局认为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从事计量检定人员培训考核的委任单位代表为:
(一)具有所承担培训项目的计量标准器具及配套设备; (二)具有相应的培训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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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计量技术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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