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区内电缆线路严禁有中间接头,在2区内不应有中间接头。
第2.5.11条 除本质安全系统的电路外,在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2区内电压为1000v以下的钢管配线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2.5.11的规定。 爆炸性气体环境钢管配线的技术要求 表2.5.11
钢管应采用低压流体输送用镀锌焊接钢管。为了防腐蚀,钢管连接的螺纹部分应涂以铅油或磷化膏。在可能凝结冷凝水的地方,管线上应装设排除冷凝水的密封接头。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处宜采用挠性连接管。
第2.5.12条 在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2区内钢管配线的电气线路必须作好隔离密封,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2区内,下列各处必须作隔离密封:
1.当电气设备本身的接头部件中无隔离密封时,导体引向电气设备接头部件前的管段处;
2.直径50mm以上钢管距引入的接线箱450mm以内处,以及直径50mm以上钢管每距15m处; 3.相邻的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2区之间;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2区与相邻的其它危险环境或正常环境之间。
进行密封时,密封内部应用纤维作填充层的底层或隔层,以防止密封混合物流出,填充层的有效厚度必须大于钢管的内径。
二、供隔离密封用的连接部件,不应作为导线的连接或分线用。
第2.5.13条 在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2区内,绝缘导线和电缆截面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导体允许载流量,不应小于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的1.25倍,和自动开关长延时过电流脱扣器整定电流的1.25倍(本款2项情况除外)。
二、引向电压为1000V以下鼠笼型感应电动机支线的长期允许载流量,不应小于电动机额定电流的1.25倍。
第2.5.14条 10kv及以下架空线路严禁跨越爆炸性气体环境,架空线路与爆炸性气体环境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杆塔高度的1.5倍。在特殊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后,可适当减少距离。 第2.5.15条 爆炸性气体环境接地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有关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程规定不需要接地的下列部分,在爆炸性气体环境内仍应进行接地:
1.在不良导电地面处,交流额定电压为380V及以下和直流额定电压为440V及以下的电气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
2.在干燥环境,交流额定电压为127v及以下,直流电压为110v及以下的电气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
3.安装在已接地的金属结构上的电气设备。
二、在爆炸危险环境内,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内的所有电气设备以及爆炸性气体环境2区内除照明灯具以外的其它电气设备,应采用专门的接地线。该接地线若与相线敷设在同一保护管内时,应具有与相线相等的绝缘。此时爆炸性气体环境的金属管线,电缆的金属包皮等,只能作为辅助接地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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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性气体环境2区内的照明灯具,可利用有可靠电气连接的金属管线系统作为接地线,但不得利用输送易燃物质的管道。
三、接地干线应在爆炸危险区域不同方向不少于两处与接地体连接。
四、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与防止直接雷击的独立避雷针的接地装置应分开设置,与装设在建筑物上防止直接雷击的避雷针的接地装置可合并设置;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亦可合并设置。接地电阻值应取其中最低值。
第三章 爆炸性粉尘环境 第一节 一般规范
第3.1.1条 对用于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爆炸性粉尘、可燃性导电粉尘、可燃性非导电粉尘和可燃纤维与空气形成的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环境时,应进行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电力设计。
第3.1.2条 在爆炸性粉尘环境中粉尘应分为下列四种。
一、爆炸性粉尘:这种粉尘即使在空气中氧气很少的环境中也能着火,呈悬浮状态时能产生剧烈的爆炸,如镁、铝、铝青铜等粉尘。
二、可燃性导电粉尘:与空气中的氧起发热反应而燃烧的导电性粉尘,如石墨、炭黑、焦炭、煤、铁、锌、钛等粉尘。
三、可燃性非导电粉尘:与空气中的氧起发热反应而燃烧的非导电性粉尘,如聚乙烯、苯酚树脂、小麦、玉米、砂糖、染料、可可、木质、米糠、硫磺等粉尘。
四、可燃纤维:与空气中的氧起发热反应而燃烧的纤维,如棉花纤维、麻纤维、丝纤维、毛纤维、木质纤维、人造纤维等。
第3.l.3条 在爆炸性粉尘环境中出现的粉尘应按引燃温度分组,并应符合表3.l.3的规定。 引燃温度分组 表3.l.3
注:确定粉尘温度组别时,应取粉尘云的引燃温度和粉尘层的引燃温度两者中的低值。 第3.1.4条 在爆炸性粉尘环境中,产生爆炸必须同时存在下列条件: 一、存在爆炸性粉尘混合物其浓度在爆炸极限以内;
二、存在足以点燃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火花、电弧或高温。
第3.l.5条 在爆炸性粉尘环境中应采取下列防止爆炸的措施:
一、防止产生爆炸的基本措施,应是使产生爆炸的条件同时出现的可能性减小到最小程度。
二、防止爆炸危险,应按照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特征,采取相应的措施。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爆炸下限随粉尘的分散度、湿度、挥发性物质的含量、灰分的含量、火源的性质和温度等而变化。 三、在工程设计中应先取下列消除或减少爆炸性粉尘混合物产生和积聚的措施: 1.工艺设备宜将危险物料密封在防止粉尘泄漏的容器内; 2.宜采用露天或开敞式布置,或采用机械除尘或通风措施;
3.宜限制和缩小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并将可能释放爆炸性粉尘的设备单独集中布置; 4.提高自动化水平,可采用必要的安全联锁;
5.爆炸危险区域应设有两个以上出入口,其中至少有一个通向非爆炸危险区域,其出入口的门应向爆炸危险性较小的区域侧开启; 6.应定期清除沉积的粉尘;
7.应限制产生危险温度及火花,特别是由电气设备或线路产生的过热及火花。应选用防爆或其它防护类型的电气设备及线路;
8.可增加物料的湿度,降低空气中粉尘的悬浮量。 第二节 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划分
第3.2.1条 爆炸性粉尘环境应根据爆炸性粉尘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按下列规定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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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分区。
一、10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粉尘环境;
二、1l区:有时会将积留下的粉尘扬起而偶然出现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环境。
第3.2.2条 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按爆炸性粉尘的量、爆炸极限和通风条件确定。 第3.2.3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划为非爆炸危险区域:
一、装有良好除尘效果的除尘装置,当该除尘装置停车时,工艺机组能联锁停车;
二、设有为爆炸性粉尘环境服务,并用墙隔绝的送风机室,其通向爆炸性粉尘环境的风道设有能防止爆炸性粉尘混合物侵入的安全装置,如单向流通风道及能阻火的安全装置; 三、区域内使用爆炸性粉尘的量不大,且在排风柜内或风罩下进行操作。
第3.2.4条 为爆炸性粉尘环境服务的排风机室,应与被排风区域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相同。 第三节 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的范围
第3.3.1条 爆炸性粉尘环境的范围,应根据爆炸性粉尘的量、释放率、浓度和物理特性,以及同类企业相似厂房的实践经验等确定。
第3.3.2条 爆炸性粉尘环境在建筑物内部,宜以厂房为单位确定范围。 第四节 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电气装置
第3.4.1条 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电力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电力设计,宜将电气设备和线路,特别是正常运行时能发生火花的电气设备,布置在爆炸性粉尘环境以外。当需设在爆炸性粉尘环境内时,应布置在爆炸危险性较小的地点。在爆炸性粉尘环境内,不宜采用携带式电气设备。
二、爆炸性粉尘环境内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周围环境内化学的、机械的、热的、霉菌以及风沙等不同环境条件对电气设备的要求。
三、在爆炸性粉尘环境内,电气设备最高允许表面温度应符合表3.4.1的规定。 电气设备最高允许表面温度 表3.4.1
以下用电设备的线路,均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或电缆。
四、在爆炸性粉尘环境采用非防爆型电气设备进行隔墙机械传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安装电气设备的房间,应采用非燃烧体的实体墙与爆炸性粉尘环境隔开; 2.应采用通过隔墙由填料函密封或同等效果密封措施的传动轴传动;
3.安装电气设备房间的出口,应通向非爆炸和无火灾危险的环境,当安装电气设备的房间必须与爆炸性粉尘环境相通时,应对爆炸性粉尘环境保持相对的正压。
五、爆炸性粉尘环境内,有可能过负荷的电气设备,应装设可靠的过负荷保护。
六、爆炸性粉尘环境内的事故排风用电动机,应在生产发生事故情况下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事故起动按钮等控制设备。
七、在爆炸性粉尘环境内,应少装插座和局部照明灯具。如必须采用时,插座宜布置在爆炸性粉尘不易积聚的地点,局部照明灯宜布置在事故时气流不易冲击的位置。
第3.4.2条 防爆电气设备选型。除可燃性非导电粉尘和可燃纤维的11区环境采用防尘结构(标志为DP)的粉尘防爆电气设备外,爆炸性粉尘环境10区及其它爆炸性粉尘环境11区均采用尘密结构(标志为DT)的粉尘防爆电气设备,并按照粉尘的不同引燃温度选择不同引燃温度组别的电气设备。 第3.4.3条 爆炸性粉尘环境电气线路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气线路应在爆炸危险性较小的环境处敷设。
二、敷设电气线路的沟道、电缆或钢管,在穿过不同区域之间墙或楼板处的孔洞,应采用非燃性材料严密堵塞。
三、敷设电气线路时宜避开可能受到机械损伤、振动、腐蚀以及可能受热的地方,如不能避开时,应采取预防措施。
四、爆炸性粉尘环境10区内高压配线应采用铜芯电缆;爆炸性粉尘环境11区内高压配线除用电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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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线路有剧烈振动者外,可采用铝芯电缆。
爆炸性粉尘环境10区内全部的和爆炸性粉尘环境11区内有剧烈振动的,电压为1000V以下用电设备的线路,均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或电缆。
五、爆炸性粉尘环境10区内绝缘导线和电缆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绝缘导线和电缆的导体允许载流量不应小于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的l.25
倍,和自动开关长延时过电流脱扣器整定电流的1.25倍(本款第2项情况除外);
2.引向电压为1000V以下鼠笼型感应电动机的支线的长期允许载流量,不应小于电动机额定电流的1.25倍;
3.电压为1000V以下的导线和电缆,应按短路电流进行热稳定校验。
六、在爆炸性粉尘环境内,低压电力、照明线路用的绝缘导线和电缆的额定电压,必须不低于网络的额定电压,且不应低于500V。工作中性线绝缘的额定电压应与相线的额定电压相等,并应在同一护套或管子内敷设。
七、在爆炸性粉尘环境10区内,单相网络中的相线及中性线均应装设短路保护,并使用双极开关同时切断相线和中性线。
八、爆炸性粉尘环境10区、11区内电缆线路不应有中间接头。
九、选用电缆时应考虑环境腐蚀、鼠类和白蚁危害以及周围环境温度及用电设备进线盒方式等因素。在架空桥架敷设时宜采用阻燃电缆。
十、对3-10Kv电缆线路应装设零序电流保护;保护装置在爆炸性粉尘环境10区内宜动作于跳闸,在爆炸性粉尘环境11区内宜作用于信号。
第3.4.4条 电压为1000V以下的电缆配线技术要求,应符合表3.4.4规定。 爆炸性粉尘环境电缆配线技术要求 表3.4.4
第3.4.5条 在爆炸性粉尘环境内,严禁采用绝缘导线或塑料管明设。当采用钢管配线时,电压为1000v以下的钢管配线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3.4.5规定。 爆炸性粉尘环境钢管配线的技术要求 表3.4.5
钢管应采用低压流体输送用镀锌焊接钢管。为了防腐蚀,钢管连接的螺纹部分应涂以铅油或磷化膏。在可能凝结冷凝水的地方,管线上应装设排除冷凝水的密封接头。
第3.4.6条 在10区内敷设绝缘导线时,必须在导线引向电气设备接头部件,以及与相邻的其它区域之间作隔离密封。供隔离密封用的连接部件,不应作为导线的连接或分线用。 第3.4.7条 爆炸性粉尘环境接地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有关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程,不需要接地的下列部分,在爆炸性粉尘环境内,仍应进行接地:
1.在不良导电地面处,交流额定电压为380v及以下和直流额定电压440V及以下的电气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
2.在干燥环境,交流额定电压为127v及以下,直流额定电压为110V及以下的电气设备正常不带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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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金属外壳;
3.安装在已接地的金属结构上的电气设备。
二、爆炸性粉尘环境内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爆炸性粉尘环境10区内的所有电气设备,应采用专门的接地线,该接地线若与相线敷设在同一保护管内时,应具有与相线相等的绝缘。电缆的金属外皮及金属管线等只作为辅助接地线。爆炸性粉尘环境1l区内的所有电气设备,可利用有可靠电气连接的金属管线或金属构件作为接地线,但不得利用输送爆炸危险物质的管道。
三、为了提高接地的可靠性,接地干线宜在爆炸危险区域不同方向且不少于两处与接地体连接。 四、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与防止直接雷击的独立避雷针的接地装置应分开设置,与装设在建筑物上防止直接雷击的避雷针的接地装置可合并设置;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亦可合并设置。接地电阻值应取其中最低值。
第四章 火灾危险环境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4.1.1条 对于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下列火灾危险物质之一时,应进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力设计。
一、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有可能泄漏但不能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可燃液体。
二、不可能形成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悬浮状、堆积状可燃粉尘或可燃纤维以及其它固体状可燃物质。 第4.1.2条 在火灾危险环境中能引起火灾危险的可燃物质宜为下列四种: 一、可燃液体:如柴油、润滑油、变压器油等。
二、可燃粉尘:如铝粉、焦炭粉、煤粉、面粉、合成树脂粉等。 三、固体状可燃物质:如煤、焦炭、木等。
四、可燃纤维:如棉花纤维、麻纤维、丝纤维、毛纤维、木质纤维、合成纤维等。 第二节 火灾危险区域划分
第4.2.1条 火灾危险环境应根据火灾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以及危险程度及物质状态的不同,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
一、21区:具有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二、22区:具有悬浮状、堆积状的可燃粉尘或可燃纤维,虽不可能形成爆炸混合物,但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三、23区:具有固体状可燃物质,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第三节 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
第4.3.1条 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周围环境内化学的、机械的、热的、霉菌及风沙等环境条件对电气设备的要求。
第4.3.2条 在火灾危险环境内,正常运行时有火花的和外壳表面温度较高的电气设备,应远离可燃物质。
第4.3.3条 在火灾危险环境内,不宜使用电热器。当生产要求必须使用电热器时,应将其安装在非燃材料的底板上。
第4.3.4条 在火灾危险环境内,应根据区域等级和使用条件,按表4.3.4选择相应类型的电气设备。
电气设备防护结构的选型 表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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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058-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