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假管理制度规范(草稿)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公司人事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公司的请假制度,特制定此
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制员工以及处于试用期
内的员工。
分 则
第三条 公司员工请假,需向相关领导和部门递交书面申请, 如实填写《请假条》,
并在综合部进行备案,否则请假不做生效;员工假期满后,须到综合部 销假,否则做旷工处理。
第四条 相关审批人员必须严格把关,保证员工请假的真实性,否则相关审批人
员要承担相应的后果。
第五条 员工请假,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条》 ,因身体不适等紧急原
因临时请假, 应在上班前电话联系告知部门主管, 返岗后补办请假手续。
第六条 员工请假 2 天以内经部门主管(车间主任)批准同意;请假 3 天以上部
门主管(车间主任)同意后,需经综合部批准;请假 7 天以上需经总经
理批准。批准同意后,请假员工持《请假条》到综合部备案,否则请假 不做生效。
因特殊情况需请假的,应经部门主管(车间主任)批准和综合部同意, 否则做旷工处理。
部门主管(车间主任)请假,须经总经理批准,包综合部备案。
员工确因生病不能坚持工作,请病假 3 天以上的,应提交医院出具的病 历本或病假证明,病假期限届满时,员工应返岗。
女,年满 20 周岁;男,年满 22 周岁结婚的,给予婚假 3 天,请假超过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3 天的部门,工资不予计发;婚假到岗后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发证日期需是婚假前后一个月内。
直系亲属丧亡,可以按规定请丧假 3 天。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请病、事假 1 天扣除 50 元全勤奖,2 天以上扣除当月全勤奖 120 元,
婚假、丧假 3 天以内全勤奖照常计发。
第十三条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超过请假期限不到岗的,一律作旷工处理,旷工
1 天,当月全请奖不予计发,另扣发工资 50 元/ 天。
为统筹生产计划,公司不允许员工在一年之内请假超过 15 天(产 第十四条
假和工伤除外),对于请假超过 15 天的员工,公司可以按实际超过天数扣发 15 元/ 天工资。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范制度未尽事宜,均按公司其他相关制度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
例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范制度的解释、修订权归综合部所有。 第十七条 本规范制度由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流程名称
请假流程图
总经理
综合部 用人部门 员工 相关表格
填写《请假
《请假条》
条》
部门主管
批准
请假 2 天(含)以内
综合部 批准
请假 3 天到 6 天(含)
以内
请假 7 天(含)以上
总经理
批准
请 假 批
准后
综合部 备案
部门主管
1. 将《请假条》在申请批准后的当天上报综合部备案
电话请假
批准
1. 电话请假仅因身体不适等紧急原因
综合部 销假
请假结束 后
1. 请假结束后的上班的第一天
2. 未办理请假手续
或超过请假期限不到 岗的,一律作旷工处
结束
理。
3. 员工确因生病不 能坚持工作,请病假 3 天以上的,应提交 医院出具的病历及病
假证明 。
1. 因身体不适等紧急原因临时请假,应在上班前电话告知部门主管,返岗后补办请假手续。 2. 因特殊情况需续假的,应经部门主管批准同意,否则作旷工处理。 3. 员工超过请假期限不到岗上班的,车间主任应报综合部备案。 4. 部门主管(车间主任)请假,须经总经理批准,报综合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