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方法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广东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一般性原则、程序、内容和方法。 本指南适用于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导致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 本指南不适用于因核与辐射所致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指南引用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10070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 II 版)(环办〔2014〕90 号)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环办〔2014〕118号) 司法鉴定文书格式(司发通〔2016〕112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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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identification and assessment for eco-environmental damage
指鉴定评估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综合运用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调查污染环境、 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分析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间的因果 关系,评估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所致生态环境损害的范围和程度,确定生态环境恢复至 基线并补偿期间损害的恢复措施,量化生态环境损害数额的过程。
生态环境损害 eco-environmental damage
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 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的退化。
生态系统服务 ecosystem service
指生态系统直接或间接为人类提供的惠益。
生态环境基线 eco-environmental baseline
指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未发生时,评估区域内生态环境及其生态系统服务的状态。
期间损害 interim damage
指生态环境损害开始发生至生态环境恢复到基线的期间,生态系统向公众或其他生态系 统提供服务的丧失或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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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恢复 eco-environmental restoration
指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采取各项必要的、合理的措施将生态环境及其生态系统服务恢 复至基线水平,同时补偿期间损害。按照恢复目标和阶段不同,生态环境恢复可包括基本恢 复、补偿性恢复和补充性恢复。
基本恢复 primary restoration
指采取自然恢复或人工恢复措施,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及其生态系统服务恢复至基线水平。
补偿性恢复 compensatory restoration
指采取各项恢复措施,补偿生态环境期间损害。
补充性恢复 complementary restoration
指基本恢复或补偿性恢复不能完全恢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及生态服务时,采取各项弥补性 的恢复措施,使生态环境及生态服务恢复到基线水平。
永久性损害 permanent damage
指受损生态环境及其功能难以恢复,其向公众或其它生态系统提供服务的能力完全丧 失。
4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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