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507水轮发电机组起动试验规程
组转速摆动值不超过±0.5%为止所经历的总时间不应大于40s;
c.转速或指令信号按规定形式变化,接力器不动时间,对于电液调速器不大于0.4s,对于机械型调速器不大于0.5s。 6.3.6 对于转桨式水轮机组甩负荷后,应检查调速系统的协联关系和分段关闭的正确性,以及突然甩负荷引起的抬机情况。
6.3.7 机组带额定负荷下,一般应进行下列各项试验: a.调速器低油压关闭导水叶试验; b.事故配压阀动作关闭导水叶试验; c.根据设计要求和电站具体情况,进行动水关闭工作闸门或关闭主阀的试验。
6.4 水轮发电机组调相运行试验
6.4.1 根据设计要求结合电力系统运行情况,水轮发电机组可作调相运行试验。
6.4.2 机组作调相运行应检查并记录下列各项内容:
a.记录导叶关闭后,水轮机转轮在水中空转运行时,机组所消耗的有功功率; b.检查充气压水情况及补气装置动作情况。记录吸出管内水位被压低至转轮以下,转轮在空气中空转时,机组所消耗的有功功率; c.检查发电工况与调相工况互相切换时自动化元件动作的正确性。记录工况转换所需的时间;
d.机组调相运行工况下,发电机无功功率在设计规定范围内调节应平稳,记录发电机转子电流为额定值时零功率因数下的最大输出无功功率值。
7 水轮发电机组72h带负荷连续试运行
7.0.1 完成上述全部试验内容经验证合格后,机组已具备并入电力系统带额定负荷连续72h试运行的条件。
如由于所带负荷不足或水库水位不够等外部的特殊原因,使机组不能达到额定出力时,可根据当时的具体条件确定机组应带的最大负荷。 7.0.2 根据正式运行值班制度,全面记录运行所有有关参数。 7.0.3 如果72h连续运行中,由于机组及附属设备的制造及安装质量原因引起运行中断,经检查处理合格后应重新开始72h的连续试运行,中断前后的运行时间不得累加计算。
7.0.4 72h连续试运行后,应停机检查并将锅壳及压力钢管内的水排空,检查机组过流部分及水工建筑物和排水系统情况,消除并处理72h试运行中所发现的所有缺陷。
7.0.5 机组通过72h试运行并经停机处理发现的所有缺陷后,即可开始为期一年的试生产。试生产由电站建设单位委托生产单位进行。试生产期满后,方可办理正式移交。
通过国际性招标引进的进口水轮发电机组设备连续72h试运行后还应
DL507水轮发电机组起动试验规程
投入商业运行,商业运行期一般为30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