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其他税收制度
关键是掌握各个税种的征税范围、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和税收优惠(对于小税种,一定要注意税收优惠)
第一节 房产税
1.熟悉纳税人:以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 2.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 3.掌握房产税的税率:1.2%,12%,4% 1.从价计征
依据房产计税余值计税的,税率为1.2% 2.从租计征
依据房产租金收入计税的,税率为12%
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4.掌握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税方法 计税依据 税 率 税额计算公式 从价计征 房产计税余值 1.2%
全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原值减除率)×1.2%
从租计征 房屋租金 12%
出租居住用房:4%
全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 4%) 5.掌握房产税的减免税,注意自用的规定
(1)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2)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3)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4)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暂免征收房产税。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
第二节 契税
1.销售不动产过程中:
销售方: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所得税 购买方:印花税、契税
2.掌握纳税人: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3.掌握征税范围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发生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转移的土
地和房屋。
具体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
(1)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2)以自有房屋作股权投入本人经营企业,免纳契税。
(3)房屋交换:房屋产权交换,双方交换价值相等,免纳契税;价值不相等的,按超出部分由支付差价方缴纳契税。
(4)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4.熟悉契税的税率―幅度比例税率:3~5% 5.掌握契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注意: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的计税依据: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6.熟悉契税的减免
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统一下调到1%。
第三节 车船税
1.熟悉纳税人: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2.掌握征税范围:依法在公安、交通、农业等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其中车辆为机动车,船舶为机动船和非机动驳船。
3.熟悉税率――定额税率
4.掌握车船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税依据 适用范围 辆
载客汽车、摩托车。 净吨位 船舶 自重吨位
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
5.掌握车船税的减免: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拖拉机;捕捞、养殖渔船;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警用车船等。
第四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1.掌握征税对象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
注意:公园、名胜古迹内索道公司的经营用地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 熟悉纳税人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2)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3.熟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实行分级幅度税额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4.掌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
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以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为准;尚未核发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待核发后再作调整。
5.掌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注意自用的规定 (1)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2)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3)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4)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规定外,在企业厂区以内的,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5)对企业厂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