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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关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实行许可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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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关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实行许可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号: 财会协字第56号 颁布日期:2000-06-10

执行日期:2000-06-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现将《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下发之前已经取得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于2000年换发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之前,达到本规定所要求的条件。逾期达不到规定条件的,不予换发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

经查实尚未达到脱钩改制政策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申请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已经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不予换发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 二000年六月十日附件: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证券、期货市场中的执业行为,维护投资者、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实行许可证管理。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必须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证券许可证”)。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是指证券、期货相关机构的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实收资本(股本)的审验及盈利预测审核等业务。

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相关机构,是指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期货交易所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证券、期货相关机构有权自主选择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但是,证券、期货相关机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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旦确定了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正当理由不得任意更换。

第二章证券许可证的申请条件第五条注册会计师申请证券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已取得证券许可证或者符合本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条件并已提出申请; (二)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1年以上; (四)不超过60周岁;

(五)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在以往3年执业活动中没有违法违纪行为。 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3年以上,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和其他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在以往3年执业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二)具有20名以上符合本规定第五条或者第十四条或者第十五条第二、三款相关条件的注册会计师;

(三)60周岁以内注册会计师不少于40人; (四)上年度业务收入不低于800万元;

(五)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实收资本不低于200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低于100万元。

第三章证券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程序第七条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许可证,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向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 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每年9月受理申请。

第八条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许可证,应当根据财政部、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报送有关材料。

第九条注册会计师申请证券许可证,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同意注册会计师申请证券许可证的文件; (二)注册会计师申请证券许可证申请表;

(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 (四)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五)身份证复印件;

(六)由人才交流中心等人事管理中介机构出具的有效人事证明或者退休证明复印件; (七)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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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许可证,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同意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许可证的文件; (二)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许可证申请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

(四)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许可证注册会计师汇总表;

(五)注册会计师申请(变更、恢复)证券许可证申请表等有关材料; (六)会计师事务所其他注册会计师及助理人员汇总表;

(七)经过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八)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执业情况总结;

(九)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十)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许可证的有关材料,应经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的要求审查并出具有关文件后,一同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一式两份。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核后,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批准。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认为申请材料不足时,应当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补充。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证监会对申请证券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职业道德和其他资格条件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三条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由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批准授予证券许可证,并对取得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予以公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颁发证券许可证的有关事宜。

第四章证券许可证的管理第十四条具有证券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离开原具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转入其他具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办理证券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注册会计师变更证券许可证,应当由个人提出申请,现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提出意见,经现所在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查,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核,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证券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具有证券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离开原具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行业工作,或者转入未取得证券许可证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其原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其证券许可证收回,送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转交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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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关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实行许可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关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实行许可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文号:财会协字第56号颁布日期:2000-06-10执行日期:2000-06-10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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