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XX煤业有限公司 外转供电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公司外转供电管理,规范各外围单位用电行为,明确供用电双方的责任与义务,保证供电的安全性、可靠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具体如下:
一、对服务于公司的供应站、服务站等公司内部单位(包括为公司供水、施工等单位在内),由公司统一进行供用电管理,划转电量并与其签订用电协议、明确职责、确保安全,并定期对其消耗电量进行考核。
二、对不服务于公司的用电单位,需接入公司电网,由用电单位提出用电申请,本公司根据供电实际情况签署意见,报公司相关部门及领导审批后,方可给予办理用电手续,同时签定供电协议,同意遵守本制度,明确维护范围与安全职责,完善电能计量,划转电量,方可供电。供电后,必须按月交纳电费。
三、对驻矿服务的外委施工队伍,其用电由本公司确定供电方案,签定用电安全协议,由公司机电部审批后,方可给予供电,并按照电表计量,按月交纳电费。如施工队伍在公司的工程结束后,该施工队伍需要继续供电,则必须按照新增外部用户到公司办理用电审批手续。
四、对已经形成的外供、转供用电的单位,要以协议明确维护范围与安全职责,在地方供电部门具备向该用户供电的条件后,应及时将该用户转移至地方供电局供电,如用户不配合改接负荷,则对其加收基本电费、管理费,如该用户不按时交纳电费,公司立即停止对其供电。
五、对于存在供电系统故障而影响公司供电系统正常运行的外围用户,机电部应立即暂停对其供电,并通知对方,必须在其供电故障彻底处理好之后方可对其继续供电。
六、对于故意损坏计量装置、擅自撕毁计量装置封条及存在偷电现象的用户,一经查实,立即停止供电,并按照月最大电费金额的2倍进行计费,待其交满电费,经机电部领导批准后方可继续供电。
七、外转供电的计量与收费:
1、外部供电用户必须安装有效的计量电表,否则照双方签订的供电协议执行,协议应写明供电容量、用电时间、用电指标及收费方式等事项。
2、对于外部动力用电用户的电费单价,机电部必须根据国家供电部门的电价及时进行调整,并下达电价调整通知。
3、用户变更表位,转移用电地址,停止用电等均应到机电部办理有关手续。否则将按最大负荷24小时计算用电量,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对外围单位的动力用电计费,必须以电表计量为基本数据,再加上各种损耗的分摊电量,按月收费。
5、用户需自购校验合格的计量仪表时,必须由公司方安排专人安装到指定位置。机电部每月22-23日为抄表时间,用户每月1-6日须来公司办理交费手续,如在规定时间内未来办理,公司将对其停止供电,待补交电费后方可供电。如用户需要公司安装计电仪表,应在合同中注明并将仪表及安装费在供电前交齐,并预支付一个月电费(按实报功率算),方可给予供电。
6、外用动力用电计量核算的工作,由机电部负责,收费扣款由公司财务部与物业部协同负责。
八、外转供电用户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出现如下情况严格按照规定处罚:
1、未经公司领导批准,非法从公司电网上引出电源的用电户,机电部一经查实,立即拆除供电电缆,并处罚引出点或相关设备使用单位1000元/次。从同一台设备(或电缆),第二次非法向外引接电源时,处罚相关使用单位1500元/次,相关辖区领导处罚600元/次。
2、已经办理低压用电合同的外转用电户,未经相关矿领导批准,私自又向外转供电者,一经机电部查实,立即终止其用电合同,并处罚该用电单位2000元。影响供电或造成事故者,视情况加倍处罚。
3、机电部作为公司供电的主要负责单位,必须每季度召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