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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LP缴税的正确姿势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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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LP缴税的正确姿势是什么?

1谈「先分后税」的法规变迁2000 年以前,合伙企业一直按企业性质缴纳企业所得税,2000 年之后则从立法的层面不断清晰合伙企业的缴税原则和具体实施细则,具体如下:

2000 年 6 月:《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自 2000 年 1 月 1 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000 年 9 月:财税[2000]91 号《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第二十条: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xx 年 8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条: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xx 年 3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总则第

一条: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xx 年 12 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条: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从以上文件脉络来看,2000 年国务院发文确定合伙企业自身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以投资人的身份缴纳个人所得税,同年财政部和国税总局以部门规章确定合伙企业应为投资人代为申报个人所得税。从两个文件也可看出,在新合伙企业法出台之前,合伙企业的投资人都是自然人,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规定也只提到合伙企业应为合伙人缴个人所得税。

xx 年《合伙企业法》出台,在该法中明确除自然人外,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成为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企业应该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自身并不为所得税纳税主体这一「税收透明体」原则。

xx 年《企业所得税法》出台,明确排除合伙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

xx 年财政部和国税总局以部门规章的形式确定「先分后税」原则。

如前所述,此处的「先分后税」是在合伙企业未分红之

前的税前所得,由合伙企业在季度或年度末了时「分」给合伙人,如果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企业的,由合伙人将其并入当季的应税所得额,如果合伙人是自然人就需要按 91 号文规定代为申报个人所得税。

2「代扣代缴」与「代为申报」的纠缠

按 xx 年 159 号文及系列规定,合伙企业应该为自然人合伙人代为申报个人所得税,但问题在于合伙企业在「分」所得额的同时并没有同时分红给合伙人,合伙人并没有现金缴税能力,如果合伙人不另行拿出现金缴税,合伙企业也不能扣缴税款,则缴税这一「纳税义务」就无法完成。 追究问题根源,要从合伙企业税收透明体这一特点说起,即合伙企业自身并不缴所得税,而是需要将经营所得分给合伙人,由合伙人缴纳所得税,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先分后税」,但这一原则中的「先分」并不是实际分配利润,而是分配所得额这一虚拟数字,好比会计的合并报表;「后税」是指对合伙人分得的所得额按其身份缴纳所得税。 「先分后税」这一原则最大特点是在「先分」同时并没有配套的现金流支持,与合伙企业的实际分红存在着时间上的错位,造成了合伙企业事实上不可能在季度或年度报税时能「代扣代缴」自然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

对于普通合伙企业来说,投资人与合伙企业两者常常融为一体,代理权与经营权没有明显分离,故前述「谁报税」

与「谁缴税」的矛盾并不明显。而在有限合伙企业中,自然人合伙人在出资以后基本义务即完成,企业也已交由普通合伙人管理,若要其在未收到分红之前再拿出现金用于缴税既不方便操作,也不现实。

对于 GP 来说,他只是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人,能否说服 LP 另外掏钱缴税,实在是免为其难。笔者作为金融行业的从业人士也常为此困惑,合伙企业一方面要依法为合伙人报税,一方面又没有现金支付税款,如何处理呢?以下几种方法是各地的一些做法。

方法一:合伙企业先代为申报个税并从企业缴税户支付,再由合伙企业向 LP 收回。

该种方法充满无耐却又是全国多数地方比较通行的做法,比如深圳,深圳地税局要求合伙企业在成立后应在电子税务局中同时开通个人 LP 的电子申报和固定业户的电子申报,然后将 LP 绑定在企业身上,一经税务局、企业、银行签订三方协议,以后 LP 的缴税就变成合伙企业缴税了。 该种方法明显混淆了作为纳税义务人的 LP 和作为申报人合伙企业的责任,从税务机关的角度看,虽然找固定业户的合伙企业缴税远比找分散的个人 LP 更加容易,但也有推卸责任之嫌,至少部分减少了自身应该承担的税收征管责任。

从有限合伙企业角度看,该种方法简化了流程,方便了

合伙企业的操作,同时该方法从企业经营资金中代 LP 缴纳个人所得税,若不能及时收回,则挤占了合伙企业的营运资金,干扰了合伙企业的正常经营,对于其他合伙人来说也不公平。该种方法将合伙企业应该「代为申报」这一义务事实上变成了合伙企业「代扣代缴」。

方法二:合伙企业代申报后从 LP 的个人银行账户中扣税

该种方法是在企业、税务局和银行签订三方扣税协议的同时绑定自然人 LP 的个人银行账户,在企业完成报税后,税务局将应该由 LP 承担的个人所得税从个人银行账户中扣税。经咨询上海税务局,该地区目前是此种做法。 该种方法能较好的区分合伙企业与自然人之间的「报税」与「缴税」责任,也最符合税法规定之本义。但该方法在实际操作中也会碰到一些困难,如果 LP 不配合绑定个人银行卡怎么办?

方法三:自然人 LP 自行在税务机关窗口申报缴税 经咨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该市对合伙企业自然人LP个税申报保留三种选择,其一窗口申报,适用所有合伙人季度、年度报税和两处以上所得合并报税。其二,自行申报,适用两处以上所得报税,其三,委托企业网上申报,从企业账户中扣税,同方法一。

窗口申报对于自然人 LP 来说是将合伙企业规定的「代

合伙企业LP缴税的正确姿势是什么?

合伙企业LP缴税的正确姿势是什么?1谈「先分后税」的法规变迁2000年以前,合伙企业一直按企业性质缴纳企业所得税,2000年之后则从立法的层面不断清晰合伙企业的缴税原则和具体实施细则,具体如下:2000年6月:《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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