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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胜诉的,项目组应及时要求税务机关按规定退还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解除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并及时反馈税务机关的执行情况。税务机关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或诉讼决定的,项目组应提请复议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关责令其限期履行。
2、公司败诉的,项目组应及时报告财务总经理、董事长。若财务总经理、董事长认为有起诉或上诉的需要,项目组应按规定时限人民法院起诉或上诉;若财务总经理、董事长认为无起诉或上诉的需要,项目组应立即通知公司或分支机构履行行政复议或诉讼决定。
第五章 税务咨询与筹划
第十六条 税务咨询
公司及分支机构可在税收法律规定、税收政策运用、办税实务、涉税会计处理、税务动态方面采取书面、电话、晤谈方式咨询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 税务顾问
公司及分支机构可以请中介机构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担任税务顾问。包括在税收政策疑难问题的解答、运用税收政策的策略与方法、如何享有税收权益等进行税政指导,在纳税框架的设计、适用税种、税目、税率的认定、办税程序指南以及为避免纳税风险提示关注的涉税事项等进行办税指导,在财务、会计、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经济动态等方面提供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如需聘请中介机构,公司及分支机构应在考虑成本效益,由公司财务部草拟合同,报法律顾问审核,财务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后由董事长或书面授权的人员与中介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 税收筹划 1、税收筹划原则
客观上守法、手段上合法、具体措施具有预防性、后期无风险。 2、税收估算与分析
税收筹划前企业财务部必须做税收估算与分析,步骤如下: (1)分析税收政策了解同行业平均税负; (2)测算企业实际税负; (3)掌握税务机构纳税预警值; (4)比较企业实际税费与预警值的差异; (5)分析税负偏高与偏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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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键入文档标题] (6)研究税负对经营的影响; (7)提出降低税费途径对策建议; (8)利用税负进行税收筹划。 3、税收筹划人员 公司及分支机构可以自己或聘请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对各税种进行税收筹划。税收筹划必须建立在不违法的前提下,筹划人员必须通晓会计、财务管理、税法和其他财经法纪。公司财务或审计部门应至少配备一名精通国家税法的注册会计师或注册税务师及时处理公司及分支机构的税务事项。 4、进行重大经营、投资、筹资活动,公司及分支机构必须做到事前筹划。将税收影响因素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筹划可能影响公司的决策,各部门应配合税收筹划工作的完成。 5、税收筹划方案报财务总经理、董事会长审批后执行,报监事会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规定与国家颁布的财经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财经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草案)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订亦同,本制度解释权归集团财务管理中心。 东莞市民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 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的融资行为,加强融资管理和财务监控,降低融资成本,有效防范财务风险,维护集团公司整体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下属各独立核算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中所称融资,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权益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企业权益资本的融资,如追加资本金、增资扩股;债务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企业负债的融资,如向银行借款、股东企业借款(需通过金融机构委托贷款方式)等。 47 [键入文档标题]
第四条 融资活动应符合集团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其原则为:
1、总体上以满足各公司资金需要为宜,但要遵从集团公司的统筹安排;既要保证公司及时有足够的资金满足公司各项投资需要,又不能让过多债务资金在公司账面闲置。
2、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及金融机构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低成本融资如:资助、无息或贴息贷款、优惠利率。 3、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兼顾。
4、权衡资本结构(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比重)对企业稳定性、再融资或资本运作可能带来的影响。 5、合理配置长短期负债的比例,不仅要降低长期负债资金成本过高,而且又要避免短期债务多而面临短期还贷压力过大。
6、严格控制公司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要慎重考虑公司的偿债能力,避免因到期不能偿债而陷入困境。
第五条 融资活动内部控制目标在于:
1、保证融资活动在发生前必须得到适当的审核和审批; 2、保证融资业务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3、保证融资活动在执行过程中得到全面监督; 4、保证利息正确计提和支付; 5、保证股东权益被合理地确认。
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
第六条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是公司实施融资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1、完善公司融资管理制度;
2、公司融资活动的策划、论证与监管;
3、审核各子公司重要融资活动,并提出专业意见;
4、公司对外、对内担保的审查论证;
5、对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的融资活动进行动态跟踪管理。
第七条 公司内审部门对融资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审计。
第八条 各子公司经营层负责子公司董事会授权范围以内融资项目的审批。 第九条 子公司董事会负责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范围以内融资项目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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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集团公司总裁负责公司融资项目在董事会或常务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审批和子公司融资项目授权范围内的审核。
第三章 融资决策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融资管理实行审核制、审批制和备案制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二条 权益性筹资:
1、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的实收资本不得随意变更。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减变动,不论是货币资金投入还是往来划转,均应报集团公司财务部管理中心审核,根据公司的相关制度,分级审批后方可执行。参股子公司注册资金的增减变动按参股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报集团公司备案。
2、参股子公司在注册或增资扩股时,应督促所有股东遵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董事会要求,及时、足额交付资本金,对未按时或足额交付资本金的,按参股子公司有关规定作股权调整等处理,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3、各子公司股东投入的资本金不得以非法定程序减少注册资本; 4、合作项目吸收的资金比照注册资本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债务性筹资
各单位向银行借款应遵从银行与国家的有关规定,并以维护公司信誉为首要原则,及时办理银行借款到期归还、续借申报工作,避免罚息、拖欠利息和延误借款归还事件的发生。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的对外借款(包括长短期借款、票据贴现等)均应报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审核,并经集团公司财务负责人和总裁审核后,报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或常务董事会批准方可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向股东企业借款均应报集团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 融资过程管理
第十六条 融资环节的主要业务包括:
1、分析确定公司在短期和长期内所需要的资金数量; 2、编制各种融资计划确定融资规模和财务成本控制目标; 3、按公司制度上报审批确定融资方式及融资机构; 4、签订各种借款合同; 5、定期计算和支付利息; 6、进行相关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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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到期还款。
第十七条 融资业务的职务分离 1、融资计划的编制人与审批人分离;
2、负责利息或股利的计算及会计核算的人员与支付利息或股利的人员分离。
第十八条 公司编制融资计划中应详细说明融资的理由,融资的数量,融资前后公司财务状况的变化,融资对公司未来收益的影响,各种融资方式利益比较以及对某种融资方式的建议等。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每年编制和汇总公司融资计划,经内部审核程序报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关于授予董事长常务委员会、董事长、总经理经营管理权限的授权书》及其他公司规章制度所对应的审批程序审批。
第二十条 各公司在融资合作银行的选取上必须经内部审核程序报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关于授予董事长常务委员会、董事长、总经理经营管理权限的授权书》及其他公司规章制度所对应的审批程序审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融资力争银行的最优利率。同时应合理安排短、长期贷款比例, 争取贷款成本最低。
第二十二条 各子公司向当地银行申请了贷款额度后,不得擅自向当地银行提款,在当地银行的每一笔借款,仍需按审批程序提前进行申报,即经公司财务总经理、总裁批准后方可操作。提款后,需及时向集团公司财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三条 到期还款:各级公司须严格履行《借款合同》有关规定,按时还本付息。
第二十四条 提前还款:公司如有资金计划提前还款 , 必须及时报集团公司审批统一计划使用信贷资金金,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
第二十五条 延迟还款:原则上集团所有企业不得延迟还款,特殊请况必须上报集团董事会批准。
第五章 集团内部企业资金拆借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全资子公司向集团借款申请必须经过本公司财务负责人及本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才能向集团公司上报。经集团公司财务总经理、总裁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七条 集团公司财务部管理中心管理中心据公司内部借款报批流程,对批准借款根据不同金额,从受理借款申请日起在最短时间内完成审批、借款手续,并将款项转入全资子公司指定账户。
第二十八条 利率由集团公司统一制定。
第二十九条 各子公司向集团申请了借款后,应按计划提款,按规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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