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日,米易县人民政府印发了《米易县养犬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根据政策解读有关规定,现就《规定》有关情况简要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一)出台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得不断提高,我县养犬的人越来越多,人犬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犬只吠叫,干扰人们正常生活;犬只排泄物,影响县容环境卫生;犬只伤人,引发社会矛盾,导致疾病传播。犬只管理涉及乡镇、公安、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多个部门,部门职责权限不清,管理不到位,规范养犬成为城市管理的难点。因此,规范和加强犬只管理十分必要。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目标任务
以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规定养犬行为,明确部门职责任务,做到养犬有章可循,监管执法有法可依,实现规范养犬、文明养犬,进一步提升米易市民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推进米易高质量发展。
三、主要内容
《规定》共三十二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管理总则。《规定》前五条,提出了制定《规定》的目的和依据,明确了适用范围,划分了限养区和非限养区,明确了有关单位、部门和团体开展犬只管理的职责。
(二)养犬人行为。《规定》第六至二十一条,规定了犬只登记、免疫和养犬条件,限养区饲养犬只数量,犬只准养证、犬牌和犬只免疫证的使用,养犬人应当遵守的规定,犬只伤害他人的处置。
(三)经营条件。《规定》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了限养区内禁止从事犬只养殖业,犬只相关经营活动的条件。
(四)传染病处置。《规定》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规定了对疑似患有狂犬病或者人畜共患传染病疾病的报告和处置。
(五)涉犬活动和犬只交易。《规定》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了举办涉犬活动的条件和手续,犬只交易场所和交易犬只应当具备的免疫和检疫证明。
(六)犬只收容和处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规定了犬只收容处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对收容犬只的处理。
(七)法律责任。《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了对养犬人违法养犬行为、经营者违法从事犬只相关经营的处罚依据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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