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
则学习心得体会精选2篇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这是对纪律检查机关党员的工作条例,是大家要遵守的,作为干部,你学习有什么感悟?下面给大家带来的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学习心得体会精选2篇。 篇一
新《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强化了内部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也对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了很多要求。
一、新旧《规则》对比
1.新《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要求“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而旧《规则》要求“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新《规则》第十二条要求“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监督执纪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做好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工作”,两次提出对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我认为“工作全过程”主要包括“线索管理、线索处置、审查调查”等环节,监督管理主要围绕“程序、手续和纪律”三个方面。以前的说法是对遵守
办案程序、履行办案手续、执行办案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际上就是要求程序合规,手续齐全、审查调查安全文明、依纪依规依法。
2.新《规则》第四条在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前加上“精准有效”四字。一方面要求立案、处分要慎重,另一方面要求线索处置不能随意,处理要恰当,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3.新《规则》第二十五条要求“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汇总、核对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向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增加了向相关部门通报的规定。主要是指案管部门接收了巡视巡察工作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发现的问题线索时,需要向上述部门通报问题线索办理情况。
4.旧《规则》规定“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新《规则》未限制规定审查调查期限,但对启动线索处置有时间要求,新《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1个月提出”。 二、新《规则》中的新要求
新《规则》虽然从名称上看只去掉了试行二字,但实际上新增了监委的监督、调查、处置内容。
1.新《规则》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审查调查组经审批可以采用谈话、讯问、询问、留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暂扣、封存)、勘验检查、鉴定,提请有关机关采取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等措施”。要求“承办部门应当建立台账,记录使用措施情况,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备案”,备案的目的是接受监督,所以承办部门要定期向案管室备案,便于掌握各部门使用调查措施的情况。 2.新《规则》第四十条第一款要求“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核对检查,定期汇总重要措施使用情况并报告纪委监委领导和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发现违规违纪违法使用措施的,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防止擅自扩大范围、延长时限。”旧《规则》只规定“案管部门随时核对情况,防止擅自扩大范围、延长时限”,新《规则》增加了定期汇总、报告,发现问题要进行处理的要求,规定得更严、更细。
3.新《规则》第六十九条新增了对谈话安全的具体要求:“应当做到全程可控”;第二十八条对谈话函询的谈话规定“应当在具备安全保障条件的场所进行”。所以,谈话要做好风险评估、及时研判,做好思想工作、人员交接、跟踪回访等工作。 篇二
新《规则》的颁布,是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的一个里程碑,必将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