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GF-2000-0209 (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
设计证书等级: 甲 级 发包人: 设计人:
签订日期: 2017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包人: 设计人: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 工程设计任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 2.1工程名称:
2.2工程规模:建筑面积约 m2,外网面积约 0 m2。(最终以实际面积结算)
2.3设计费用:施工图设计 元/ m2 (不计建筑形式,不计重复使用)外网设计 元/ m2。
2.4鉴于发包人项目为分期开发,所以上述条款为双方框架协议,如在合作过程中顺利,后续分期开发的单体设计费和付款方式均按照一
期相关条款执行,双方不再另行签订合同,以发包方的委托书为准。如果双方合作过程中有其他分歧,双方可另签补充协议协商解决。 第三条 五期设计费用见下表:
序分项目名称 号 1 2 建筑施工图 外网施工图 费率 估算设计费 层建筑面积 方初步 施工(元/m2) (元) 2数 (m) 案 设计 图 建设规模 设计阶段及内容 √ √ 1 共计 94 元 注:按实际施工图面积结算。 第四条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序号 1 2 3 4 资料及文件名称 设计任务委托书 计划批件 规划批件 地勘报告 份数 1 1 1 2 提交日期 合同签署3日内 合同签署3日内 合同签署3日内 合同签署3日内 有关事宜 第五条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文件及交付时间: 序号 1 2 资料及文件名称 方案文本 施工图 份数 4 10 提交地勘报告后45天内交付施工图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另加建施图4套,电施图2套。 第六条 本合同设计收费估算为 元( 元整)人民币。设计费支付金额及进度详见下表:
付费次序 第一次付费 第二次付费 第三次付费 第四次付费 占总设计费付费时间(由交付设计文付费额(元) (%) 件所决定) 20 30 40 10 备注 预付(合同签定后7日内) 按实际开展施工图面积计算施工图交付后7日内 设计费,并按结构二次结构完毕 此比例付费。 竣工验收前10日内 第七条 双方责任
7.1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五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7.1.2
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
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费用设计方负责。
7.1.3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7.2设计人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8.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8.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
8.3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50%。
8.4
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
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第九条 其他
9.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长期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9.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第五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 9.3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9.4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9.5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 长春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9.6本合同一式8份,发包人6份,设计人2份。
9.7设计任务委托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设计完成进度按委托书10.2条执行。
9.8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在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定金后生效。 9.9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9.10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
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11如果设计中出现重大变更,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9.12本合同设计内容不含热力、燃气、环保、幕墙、智能化、泛光照明、精细化内装修等建设主管部门要求具备专项设计资质的内容(在委托设计范围内,不需要相关专项设计资质的除外);日照分析如需提供窗洞分析报告需另行委托设计。
9.13领秀世家六期工程建筑设计分别有二家设计单位承担,地上部分由贵公司负责设计,主楼基础部分由贵公司设计(包含混凝土基础、基础配筋等),地下部分由吉林省新兴人防设计有限公司负责设计,在双方出正式设计图纸前应互相交换模型、图纸参数,双方共同审核交接处节点及验算结构交接合理性。如由双方衔接不当出现设计缺陷、漏项或产生变更增项费用,此部分费用将由双方设计院各承担一半费用。
发包人名称:(章) 设计人名称: (章)
法定代表人:(章或签字) 法定代表人: (章或签字)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住 所: 住 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纳税识别码 纳税识别码: 注:由于设计人单位为营业税改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企业,所需的发包人基本信息请
填写准确,以便及时准确的为发包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