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模养殖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及畜禽
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
为了做好2019年规模养殖场(公司、户)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确保我县畜禽养殖业的健康发展。现与贵场(公司、户)签订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及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规模动物养殖场(公司、户)必须按照县防重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好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
二、凡本县内的规模动物养殖场(公司、户)即:年出栏规模达到猪200头、牛20头、羊50头、鸡(鸭)500羽以上及特种养殖有一定规模者,应按照县防重办的要求,建立健全畜禽养殖档案,科学、规范的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绝强制免疫工作。加强小反刍兽疫、布病和结核病等重点动物疫病排查,扎实推进动物疫病净化和根除工作。
三、主动向县乡畜牧兽医部门报告所养殖动物的品种、数量并且建立免疫档案。统一领取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等疫苗,在畜牧兽医部门监督指导下,积极落实强制免疫措施,要求免疫密度必须达100%、免疫标识佩带率达100%、群体免疫抗体合格率在80%以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率100%,病死猪必须统一交吉安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集中处理,不得私自处理。
四、密切配合当地政府及农业综合站做好非洲猪瘟疫情排查、调运监管、应急处置等工作,加强养猪场管理,切实做好防控工作,坚决做到不用餐厨垃圾等泔水饲喂生猪等畜禽。
五、规模畜禽养殖场(公司、户)如发现有可疑重大动物疫情时,做到立即向当地乡镇政府与畜牧兽医部门,由乡镇政府向县防重办(0796-8442451)报告。如确诊疑似疫情,要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做好疫情处置工作,不得擅自处理。
六、规模畜禽养殖场(公司、户)如没有按照要求对饲养动物开展强制免疫的,将依据《动物防疫法》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如造成疫情发生,将由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处罚,处理疫情时防重办不给予扑杀补助,并由贵场(公司、户)承担扑杀工作所需一切费用,对造成疫情蔓延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规模畜禽养殖场(公司、户)要切实保障饲养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严格落实养殖场(公司、户)是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杜绝在养殖环节中使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动物饮用水中加入《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药物品种目录》(农业部第176号公告)、《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第193号公告)、《农业部关于投入品的使用的有关规定》(农业部第806号公告)
规定的国家禁限药物,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不定期对规模养殖场(公司、户)开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兽药、“瘦肉精” 等违禁药品专项整治与执法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将依法从严从重查处。
乡镇政府(盖章):
乡镇领导签字:
畜禽养殖场(公司)(盖章)
负责人签字:
2019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