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的《居留法》
德国的《居留法》把居留分为了居留许可(Aufenthaltserlaubnis)和落户许可(Niederlassungserlaubnis)两种。落户许可也就是俗称的长期居留,它对居留的目的不做限制。而按照《居留法》第7条第1款第2句,德国的居留许可是和居留目的捆绑在一起的,只能根据该法中规定的居留目的来签发的。
居留目的分为五大类共52项
德国的《外国人中央登记簿法执行条例》对居留法中的居留目的进行了终结,共列举了五大类共52项居留目的,分别是:教育目的(6项)、收入性活动目的(4项)、基于国际法人道主义或者政治性原因(12项)、基于家庭原因(14项)、特别居留权(16项)。以教育目的为例,再详细看看有哪6项具体的许可:1)大学学习; 2) 学习申请; 3) 学习结束后寻找工作; 4) 语言班和上中学; 5) 共同体内流动学生。
居留目的中“目的”容易引起误会,这个词不能作字面上的理解。例如根据居留法第25条,基于“人道主义原因”可以发放居留许可,但这个“人道主义原因”却明显不是居留的目的。同样根据37条,一个未满21岁的外国人,如果他在未成年的时候在德国呆满了8年,而其中有6年在德国上了中小学,他有权利在离开德国5年内返回德国。而这个“返回”也不是他的居留目的,“返回”只是他的动机,他在德国的实际居留目的可能是学习或者工作,但他拿的却不是学习或工作签证,而是“返回”签证。
为了说明“居留目的”这个概念有问题,我们再举一个例子。一个中国人居住在柏林,很显然,他的生活可以是由大量的不同活动组成的,比如工作、买东西、到德国各地甚至其他国家去旅游、拜访朋友,接受各种形式的培训和进修等等。所有这些或者大部分此类活动是同时相互联系在一起的,这样才构成了他居留生活的
有机整体。把这些活动分割开来设立各自的许可,显然是荒谬的(对工作许可是例外)。即便他只有在柏林上大学的居留许可,难以想象他去汉堡旅游还需要一个旅游目的的许可,去慕尼黑拜访朋友需要一个访友目的的许可,去波恩和老婆团圆还需要一个以家庭团聚为目的的许可。
所以,根据《居留法》发放的居留许可中的“居留目的”,只是一种“法定”的目的。按照克鲁斯教授(Prof. Dr. Kluth)在移民法注释中的说法:居留目的只是一种颁发居留许可的体现在法律依据的要件中的理由。一般而言,从事居留许可上限定的“居留目的”以外的活动是没有问题的,即便其它的活动也被设定为一种“居留目的”。比如学习是一种居留目的,旅游也是一种短期居留目的,拿学习居留的当然可
但是就工作而言,只有居留许可中允许工作的,才可以从事工作。居留法第4条第2款第2句明确规定,居留许可中必须明确载明,居留人可否从事有收入性工作。如果居留人没有许可从事了工作,并不必然导致居留目的丧失。关键是看他他居留目的本身的基础还存在不存在。比如大学生虽然超出了90个全天的打工许可,但是他事实上仍然在继续学习,并且能够不延误的毕业,那他的居留就不会受到影响,但是就非法打工必须要受到处罚。完全违背了“居留目的”指的是该目的变成了不可能,这种情况下就会被缩短居留期限,直至缩短为零天。比如拿学习居留的学生根本没有在大学注册或者根本没有继续学习,拿工作居留的非暂时性的失去了工作,这就属于居留目的丧失。但是在缩短居留期限乃至吊销居留许可时,要考虑他是否他还能否满足其它居留目的。
比如一个外国人想和他在德国生活了6年的妻子团聚,同时他又找到一份在德国的工作,
他申请并根据?18拿到了工作居留许可。但是在他刚到德国后,聘他的公司就破产了,这样他工作的目的就不可能实现了,但是他还满足申请夫妻团聚的居留,所以他可以申请更换居留目的。
居留目的在德国境内的更换
居留目的原则上是可以在德国境内更换的,联邦内政部的对居留法的实施意见第7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前提是居留法或者其它法律没有对更换居留目的做出禁止性的规定。居留法中只对学习(?16)和职业培训和进修(?17)两种居留做出了禁止更换为其它目的的规定。另外居留法令(Aufenthaltsverordnung)第39条序号3还对持短期申根签证能否更换为居留许可做出了规定。持短期申根签证(比如旅游、探亲、商务等)原则上不能换居留目的,但是如果在进入德国后新产生了要求颁发居留目的的权利,意思是申请居留许可的条件是抵达德国后才出现的,那就可以在德国境内更换居留目的。
这里涉及到一个很多人问过得非常有意思的现实问题:一个中国女人能否拿旅游签证或者访友签证来到德国和德国男友结婚,然后不回国就换成团聚居留,答案是否定的。仔细看看上面提到的居留法令的规定可以作如下分析:为什么不行呢,因为你在中国的时候已经有了申请结婚居留的权利。但是如果这个德国男朋友是在她在德国旅行期间认识的,并且马上就在德国结婚了,这样一来,她申请夫妻团聚的权利是在进入德国以后才产生的,这种情况就满足了这条法律规定关于更换居留目的的要求
更换居留目的很有实际意义。比如从工作居留(?18)换成自立居留(?21),能较早的拿到长期居留。学习居留虽然一般是不能换的,但当存在特别的法律权利时是可以更换的。但是居留法没有具体说明什么是特别的法律权利,联邦内政部的解释是需要出现特别的事件,足以克服通常的拒绝理由。一般的法律注释都认为结婚属于这种情况。亚琛行政法院在一个判决中阐述到,如果学习居留期间有要求办理夫
妻团聚居留的权利,这是一种非常规(atypisch)的情况,外管局在其自由裁量中应做出有利于申请人的决定,这就可以更换成团聚居留。但该判决使用的是“可能”而不是“必须”,因为这还是属于外管局的裁量范围之内的事情。慕尼黑行政法院在2007年6月25日的一个判决就是这种情况,当事人的学习不能毕业,于是申请以结婚为目的居留,结果被拒绝了。
留学期间的居留目的更换问题
换学习专业和换学校都属于更改居留目的,但是联邦内政部的实施意见对此做了一些宽大的解释。在开始学习后18各月内改变专业(Studiengang),比如把Germanistik 改成Romanistik,或者更改专业下面的方向,比如把Romanistik下面的主专业或者副专业Italienisch改成Franz?sisch, 是允许的。如果超过18个月才更改专业,那需要看总的学
习时间会不会比原来超过18个月,如果学校证明不会,那也可以改专业。如果不满足上述条件,当总的学习时间不会超过10年时,仍然是可以换专业的。但这只是联邦内政部的指导意见,各州还有自己的实施细则,他们不一定完全遵从内政部的意见。比如柏林在最新的实施细则中就规定,只有更换专业后总的学习时间不会比原来多于12个月才可以更换,当总的学习时间不超过8年时,可以更换专业。可以清楚地看出,柏林本地的要求比联邦内政部的要求严格多了。
有三种情况,可以不算作是更改专业,因此不触及居留目的问题。第一是两个专业实质上没有区别;第二是以前的学习成绩能够完全被算在新的专业之中;第三是基于专业设置的问题,比如有些专业只能是冬季学期开学,那么在之前的夏季学习注册另外一个专业作为过渡,到了下一个学期换过来,这也不涉及更改居留目的的问题。
有这么一个实际的案例,大家可以分析一下。一位中国同学在国内收到到莱比锡大学心理学专业的通知,据此她拿到了三个月的学习签证(Visum),到德国后她应该去换成学习居留(Aufenthaltserlaubnis)。但是她
她从心理学专业换到心理卫生于健康实质上是一个专业,只是重点有些差异而已,这并不涉及改变居留目的。但是她要换学校,这肯定就是更换居留目的了。她不适用柏林12个月之内可以换专业的规定,因为那是指学习开始后12个月,她根本还没有到一所大学注册,所以学习还没有开始。但是她适用总的学习时间不会比原专业(或者比在原学校)的学习时间多12个月这一条,所以她换到柏林来应该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实际情况是,她连柏林外管局的门都没有进去,去了六次,六次都被门口那个管排队的老头拒之门外。老头说她的签证上明明写着“结束在莱比锡大学的学习签证就失效”,说她只能在莱比锡学习。由此可见,外管局不懂法的人也很多。后来这个女孩在多方帮助下终于拿到了柏林的学习居留许可。
毕业以后,如果要继续读书,总体上要遵循“往上读”的原则。根据内政部的意见,如果是继续接受一个职业培训,比如Medizin学习毕业后进行Facharzt的培训,属于更换居留目的,在总的居留时间超过10年的情况下是不允许的。但是如果读一个最多两年的Aufbau-, Zusatz- oder Erg?nzungsstudium, 在专业方面和以前所学能衔接、补充或者扩展,则是可以的。往上读博士也没有问题。但是要想从头开始读一个全新的专业,则需要德国驻中国大使馆出具一个证明,证明这第二个专业对于中国学生以后回国就业是必要的。
在中国留学生中还有一个经常被问道的问题:没有毕业能否工作,这是一个典型的更换居留目的的问题,根据居留法16条第2款当然是不可以的。但是仔细分析,在德国没有毕业并等于没有在中国毕业,如果在中国毕业了,理所当然具有关于工作签证的18条中的“qualifizierte Berufsausbildung”,所以德国的就业法令(Besch?ftigungsverordnung)又开了一个小口子,在其27条中规定可以给大
学毕业的专业人才颁发居留允许,这里没有区分是德国国内的大学还是国外的大学,但是前提是其就业要有公共利益。当然这个“公共利益”对于没有德国大学毕业但是有中国文凭的中国人来说是一道极高的门槛,差不多只在理论上存在跨越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