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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宁市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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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宁市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管理规

定》的通知(2007修改)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南财采管[2007]202号 【发布部门】南宁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7.12.10 【实施日期】200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宁市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南财采管〔2007〕202号)

各有关单位:

随着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推进,为简化政府采购流程,提高政府采购效率,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我局对《南宁市本级政府采购业务审批办法 》(南财采管〔2006〕2号)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南宁市政府采购业务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函告我局。 附件:南宁市政府采购业务管理规定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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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明确政府采购业务管理程序,提高政府采购效率,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和《南宁市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南财采〔2005〕11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颁布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以及承担城市建设项目的市国有独资公司总称为采购人。

采购人应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进行采购。没有政府采购计划或没有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执行的,财政局不予支付采购款。

第三条 政府采购计划管理分为两种方式。

(一)批复的部门预算中已细化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计划管理。

对批复的部门预算中已细化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无需再编报政府采购计划,自部门预算批复之日起即按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表的内容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属于公务用车采购的,采购人实施采购前必须经南宁市小汽车定编办审批同意。

(二)除上述第(一)款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计划管理。

第(一)款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项目包括批复的部门预算中未细化的政府采购项目;调整已批准的政府采购项目;追加的政府采购项目;市政府批准的各类专项资金计划中的政府采购项目。此类政府采购项目实施采购前,采购人必须填写《南宁市政府采购申 2 / 3

请表》(以下简称采购申请表 附件1)报财政局。

1.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以下同)的政府采购计划管理。

(1)采购人应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材料等工程内容分项填写采购申请表一式六份及有关材料送财政局。属施工采购的,采购人必须在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施工图审查备案表(函)后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局办理采购申请,并提交施工图及工程预算等资料。

(2)财政局按规定在采购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由审批科室将采购申请表自留1份,退2份给采购人,另外3份分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管办)、市财政国库支付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支付中心)、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2.除本条第1点以外的其他项目(货物、服务项目)的政府采购计划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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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宁市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宁市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2007修改)【法规类别】政府采购【发文字号】南财采管[2007]202号【发布部门】南宁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07.12.10【实施日期】200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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