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2018第三次修正)
【法规类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240号令
【修改依据】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43号)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8.05.29 【实施日期】2018.07.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
(1999年12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号发布 根据2018年3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
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随进境栽培介质传入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1 / 2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境的除土壤外的所有由一种或几种混合的具有贮存养分、保持水分、透气良好和固定植物等作用的人工或天然固体物质组成的栽培介质。
第三条 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进境栽培介质的检疫审批工作。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进境栽培介质的检疫和监管工作。
第二章 检疫审批
第四条 使用进境栽培介质的单位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应当在贸易合同或协议签订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第五条 办理栽培介质进境检疫审批手续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栽培介质输出国或者地区无重大植物疫情发生; (二)栽培介质必须是新合成或加工的,从工厂出品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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