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经济法律法规
第一节 概述
一、经济法律法规及其调整的对象(一)经济法律法规的概念
是调整 国家在经济运行过程中 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二)经济法律法规的调整对象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1、企业组织管理关系; 是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和内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2、市场管理关系;
是在市场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关系。3、宏观调控关系;
是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4、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是在对劳动力资源的劳动者实行社会保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二、经济法律关系
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由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权利和义务)三要素构成。(一)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即经济权利享有者和经济义务的承担者。
包括:
1、国家;重要的主体。
2、法人;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主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依法成立,有名称、场所、机构、财产和经费并能独立承担经
济责任)
3、其他社会组织;在一定范围内生产经营或服务,但不具备法人条件4、个体经营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5、公民;一般是民事关系的主体,但在税收、投资关系中,亦可是经济关
系主体
(二)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
1、行为;即主体达到一定经济目的所进行的经济活动。如:经济管理行为、转移财产的行为、完成工作的行为、提供劳务的行为。例:建筑安装、勘察设计、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咨
询服务等。
2、物;指可以被人们控制和支配的,有一定经济价值的、以物质形态表现
出来的物
体。如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限制流通和不限制流通的流通物。
3、财;包括:货币和有价证券。
4、智力成果。即人们脑力劳动所产生的成果,如:专利、专有技术、商标
等。
(三)经济法律关系内容
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1、经济权利。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具有的某种行为。权利主体也可要求义务主体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以实现自己的有
关权利。2、经济义务。主体必须通过自己的行为或不行为以满足社会或他人的权益要求责任。包括: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三、经济法律事实
(一)经济法律事实的概念
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终止,必须具备:一是要有国家制定的相应法律规范;
二是要有一定的法律事实。
经济法律事实:是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现象。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必须以一定的法律事实为依据。
只有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现象,才能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二)经济法律事实的内容包括:行为、事件1、行为是指依当事人的意志而做出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
止的活动。
包括:合法行为(即作为)、违法行为(即不作为)
2、事件
是指那些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而发生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
生、变更、
终止的客观事实。
可分:自然事件、社会事件
自然事件:由于自然现象所引起的客观事实。
社会事件:由于社会上发生了不以人意志为转移的、难以预料的事变等
客观事实。
行政行为和法院判决、裁定、仲裁,也是一种法律事实。四、代理关系
(一)代理及其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1、代理人以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为职能;
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发生变更终止某种民事关系。
凡不与第三人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如代人抄写、整理不属于民事
上的代理。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地表示自己的意志;4、代理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二)代理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1、代理的种类。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1)委托代理。是根据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委托授权
是被代理
人向代理人授予代理权的意思表达,是一种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只要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委托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2)法定代理。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如:监护人成为被监护人的代理人。
(3)指定代理。按照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如: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的代理人,不能或不愿承担代理责任,则
由法院指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2、代理的范围
(1)代理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借贷、履行债务、租赁、借用、接受赠与。
(2)代理进行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如:代理房产登记、商标注册、纳税。
(3)代理进行诉讼。(三)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的表现形式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限进行的“代理”活动。(1)无合法授权的“代理”。
另: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得代理的行为。如结婚登
记
(2)越权“代理”。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2、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1)“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只有经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2)“被代理人”的拒绝权。
被拒绝的无权代理行为,由无权代理的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四)代理关系的终止
1、委托代理权的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By By。(4)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2、指定代理权的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希望能力;(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By By;(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单位取消指定;
(5)由于其他原因引起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消灭。
五、财产所有权和债权
(一)财产所有权
1、财产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处分的权
利。
是不需要他人协助的绝对权;最完全、充分的物权;排他性权;所有人有权排除他人对其财产违背其意志的干涉。2、财产所有权的内容。
(1)对财产的实际掌握、控制的占有权,可分: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
(2)对财产进行使用和利用的使用权;(3)在财产上取得某种经济利益的收益权;(4)对财产进行处置、决定财产命运的处分权。3、财产所有权的取得财产合法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原始取得、继受所得(1)原始所得:是财产所有权第一次或者不依靠原所有人的权利而取得
所有权。
如:生产创造、国家依法强制没收、孽息收益(包括天然孽息和法
定孽息,
如:树上接果实,存款利息)
(2)继受所得:是指所有人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财产
所有权。
如:买卖、继承遗产、接受遗赠或赠与而得财产所有权。
4、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动产以交付为准;
不动产(如房产)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准。
5、财产所有权的消灭
即所有人失去财产所有权。
(1)所有权转让;根据自己的意志把财产转让给他人。(2)所有权抛弃;
(3)所有权客体的消灭;消耗了,不存在了。
(4)所有权主体消灭;公民By或法人解散,原所有人所有权消灭,依法
归他人
(5)所有权因强制程序而消灭;对土地和其他财产实行征购、征用或收
归国有。
(二)债权
1、债的概念
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
权利和义务
关系。
2、债的发生根据
(1)合同。最主要、最普遍的发生根据
(2)无因管理。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
自觉为
他人进行管理和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人和收益人之间产生了权利关系,构成无因之债。
管理人或服务人可以要求收益人偿付必要的费用,包括在管理或服务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损失。(3)不当得利。没有合同或法律依据(4)侵权,
3、债的担保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了:保证、抵押、保证金、留置四种担保形式。
六、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二)诉讼时效期间
1、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2、下列为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