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综合法律知识:刑事审判组织
独任制,是指由审判员一人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的制度。
独任制适用于以下情形:
1.基层人民法院及派出庭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
2.特别程序(选民资格和重大疑难案件除外);
3.非讼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权判决程序除外);
(1)公示催告阶段
(2)督促程序 法律 敎育 网
由此也可以看出,独任制和简易程序不是对应的,但简易程序一定是适用独任制的。
简易程序适用于基层法院和派出庭一审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
由此推出,发回和按审判监督审理的案件是不适用简易,另外起诉时一方下落不明以及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的时候也不能用简易了。
二、合议制
1.合议庭的组成方式。
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2.合议庭的组成原则。
第一,人数应当是单数;第二,组成人员只能由经过合法任命的本院的审判员和在本院执行职务的人民陪审员充任;第三,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1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在审判员不能参加合议庭的情况下,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并可以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时,不能担任审判长;第四,不得随意更换合议庭成员。
3.合议庭的活动原则。
第一,合议庭成员地位与权责平等原则;第二,审判长最后发表评议意见原则;第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第四,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作出判决原则。
三、审判委员会
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有:①拟判处死刑的;②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新类型的案件,
合议庭认为有必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③合议庭在适用法律方面有重大意见分歧的;④合议庭认为需要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案件,或者本院审判委员会确定的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