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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定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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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约定由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进行,或依法定程序解决。如果由行政权力机构强行介入保险定损,不仅是对保险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侵害,而且客观上将使保险经营风险失控。 3.定损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保险合同明确约定定损由双方协商进行,如果一方单独进行定损,另一方对定损结论有异议的,可申请重新鉴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均有参与定损的权利也有协助定损的义务。保险公司单独定损未通知被保险人,或通知被保险人而被保险人对定损结果不认可的,保险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被保险人报案后保险公司没有及时定损而委托价格认证中心定损,或事故发生后交警直接委托价格认证中心定损的,由于保险人没有参与定损过程,故其对定损结果有异议时也可申请重新鉴定。在实践中保险公司单纯将定损界定为自己的权利而忽视了定损也是其应尽的义务,在接到被保险人的报案后应及时受理并给出受理意见,对事故车辆进行勘验、及时定损并履行赔付义务,一些保险公司不认可物价认证中心的鉴定结论又不申请重新鉴定,应当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三、定损中立的必要性

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由于双方对鉴定结论不认可要求重新鉴定的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大大延长了案件审理期间,增加了诉讼成本,一些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甚至要经过三次鉴定,而纠纷最终的解决方式无疑是双方对法院委托鉴定结论的结果予以确认,期间鉴定费用就达上万元,给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车险理赔包含了查勘、定损、核价、核赔等多个环节,随着保险业的发展,对理赔环节高效、细化、专业的要求越来越高。由保险公司“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来对保险事故车辆进行定损这种传统模式,因缺乏公允性而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把定损环节从理赔环节中剥离出去,由第三方专业机构来进行已成为愈来愈明显的趋势。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复【2001】88号:“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进行评估理算,是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双方既可以自愿协商,也可以共同委托第三方即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或具有法定资格的专家,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或者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在诉讼和仲裁程序中依法确定。除非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自愿委托物价部门进行评估定损或者其定损结论得到裁判机关的采信,否则该定损结论对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没有约束力。”故对车辆定损问题,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应当在订立合同时或保险事故发生后积极协商确定定损机构,目前较为中立的定损机构可以选择保险公估公司、专业的车损评估、鉴定机构等,在公平、公开、公正的基础上对车辆损失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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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增加定损过程的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另外还可以考虑,物价认证中心对车辆定损时通知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到场,在听取双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定损,使定损结果更加公正。这种做法由于充分保护了保险公司的定损参与权,使其容易认同定损结果,减少重复鉴定的繁琐,有利于保险纠纷的及时化解,实现双方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交通事故车物定损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2013-09-04 10:46:21 中国经济导报网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改善和社会购买力的整体提升,机动车辆的拥有量大幅度增加,从而也导致交通事故频发。据从市县级公安交警部门调查的情况看,区域内交通事故每年的受理量不少于3000件,且每年以10%的比例增加。

从2000年开始,全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证机构,陆续参与对交通事故车辆、车载物资和撞损财产损失价格认证工作。对有效缓解交通事故处理压力,减少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并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同时,也发现了行业内亟待完善和解决的问题。

一、交通事故车物定损工作的部门和现状

1、保险公司定损。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法》等相关规定,对各自投保的车辆进行定损,定损后车主自主修车,修车款打入车主帐户中。保险公司与车主达成 合解,视为和谐处理交通事故争议最有效途径。近年来,各大保险公司加大对投保车辆和车载物资损失理赔工作管理力度,加强自律,改进工作作风,不断提高工作效率。使车辆理赔工作,越来越得到人们的理解、配合和支持。目前,在公安交警部门受理的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按照定损理赔程序,与保户达成合解的占事故发生总量的60%以上。

2、价格认证机构定损。价格认证机构是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专司涉案资产价格认证工作的事业单位。其受理的交通事故车辆和财物定损,主要来自公安交警、法院、保险公司和车主的委托。其表现形式:一是经公安交警部门协商调解无效的;二是法院受理后,开庭审理争议较大的;三是保险公司定损后,车主认为不合理的;四是当事人主张可继续追偿的。多年来,各地市县级价格认证机构均成立了交通事故车物定损小组,并配置2-3名专职价格鉴定人员,专门受理交通事故车物定损。此项工作在各地一直有条不紊地开展。据统计,地市县级价格认证机构每年业务受理量不低于300件,多者达千件以上,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化解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当进经济发展发挥了很大作用。

3、中介价格评估机构定损。目前,中介社会价格评估机构参与交通事故车辆定损的业务逐年增加,这些中介机构有司法部门批准成立的,有车辆协会组织成立的,还有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中介价格评估机构受理的交通事故车物定损,主要是保险公司和当事人个人委托的。由于中介社会评估机构成立批准机构政出多门,把关不够严格, 加上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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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难以与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有效地勾通和联系,因此,尚未制定有效的本系统内相关交通事故车物定损具体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更没有专门的监督、评审和复核机构,因此出具的价格评估报告,查勘过程简单,计算方法单一,逻辑不够严谨,往往会引起争议等。目前,中介社会评估机构参与交通事故车物定损的受理量不大。随着国家《价格评估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中介价格评估机构参与交通事故车物定损业务受理量将逐步加大。 二、交通事故车物定损工作亟待理顺和解决的问题 1、保险公司继续发挥主力作用

目前,行驶的机动车辆大部分都投保了不同险种的保险,其中60%以上的车辆投保了三者险和财险,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有效和快速地进行定损和理赔,这是保险理赔的关键所在。现行的做法是各大保险公司在基层配置了专业理赔人员和车辆,一旦出现事故,迅速到达第一现场,随即进行定损、理赔、付费等项工作。这种理赔方式和方法已实施几十年,并积累了丰富经验。这是人性化理赔最有效的方法。不管是保险公司自身定损,还是保险公司委托他人定损,只要当事人愿意接受,能够达成合解,都是有效的、合法的。随着政策的变化和人们思想意识水平的提高,以及定损理赔难度加大,保险公司还应该不断完善以下工作。一是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升服务不平。保险公司要赢得保户的信誉,保险理赔是关键一环,在定损理赔中,首要的是维护保户的权益,虚心听取不同意见,耐心做好政策性宣传和技术环节的解释工作,改善工作方式和方法,避免争议和纠纷。二是优化和完善车辆配件查询系统,不断提高科学定损水平。各保险公司都要建立全国统一的机动车和机动车配件查询系统,配置专业的技术、查询和测算人员,及时反馈和修正配件价格信息,逐步改变查询系统内配件项目不全,价格高低不一,甚至无据可查等情况的发生。三是规范办案程序,打造一流定损理赔队伍。首先是按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不断地总结和完善定损理赔操作规范、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等,进一步规范办案行为。再是加强现场勘查硬件设备的建设,配置先进、科学、高效的车辆检测系统。其次是培养造就一流综合素质高、讲原则、能吃苦、能干事的定损理赔骨干。

2、价格认证机构继续行使车物定损价格认证职能

经过十几年交通事故车物定损工作的实践和探索,各级价格认证机构总结和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做了大量而富有成效的工作。交通事故定损,已成为基层价格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得到了社会认可。今后还要勇于承担领导者的责任,加强领导、优化服务、敢于担当,继续为公安、法院和保险公司,提供公平、公正、科学的车损价格认证报告,要长期开展好这一工作,必须做到:一是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给予政策支持。价格主管部门要随着形势和政策的变化,不断地调查和研究,及时向基层价格认证机构提供政策、技术和信息支持,完善车辆配件查询系统,进一步规范办案程序和方法,不断提高办案质量。二是搞好与相关部门的勾通与协调。由于价格认证机构受理的车损价格认证业务,主要是公安、法院、保险公司委托的,且是车损和案情比较复杂、认证难度较大,在受理时,首先要搞好勾通和协调,明确认证目的与要求。再是认真对原始证据进行查勘取证。其次是虚心听取双方或是多方当事人的不同意见。最后进行综合归纳和科学评判。三是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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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认证机构,要根据自身业务工作开展情况,不断修订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归避价格认证风险,如《交通事故车物定损价格认证操作规范》、《交通事故车物定损服务承诺》、《交通事故车辆定损反馈回访制度》等。

3、中介价格评估机构继续介入车物定损工作

多年来,中介价格评估机构,特别是专业车辆价格评估机构在车辆定损工作中,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发挥了很大作用,今后还要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规范办案行为,共同推进交通事故车物定损工作提高到新水平。一是严把审批关。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严把评估机构资质和营业执照的审批关,不能随意降低进入门坎。条件不具备的一律拒之门外,正在运行的中介机构不能随意扩大从业范围。二是加强行业管理与合作。行业主管部门要以国家的法令法律指导价格评估业务工作,加强部门之间的勾通、合作与交流。不断探讨和研究新形势下价格评估的原则和方法。进一步规范各自行业技术操作规范、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等。三是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与管理。地方工商、税务、物价、交通、公安、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中介价格评估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经常性地进行检查与指导,预防违规、违法行为,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或处理。四是要加强自律,务实服务。要站在对社会、对政府、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以人为本,严格要求,务实服务。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办案,不循私情,恪尽职守,文明礼貌,接受监督。要敢于担当,弘扬正气,不乱收费,不逃避责任,以一流的服务赢得社会的理解和支持,不断打造和树立行业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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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定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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