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 - 专业文书写作范文服务资料分享网站

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课程【精编版】

天下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第89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第91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

(1)第135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况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第137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第139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况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等。

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培训

(一)安全培训要求及资质

国家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的要求分两类,一类是达到基本的安全培训要求,另一类是实行资质许可。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总局令[2006]第3号)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安全培训的基本要求。通过安全培训使其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如何衡量,没有统一的标准,根据各行业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

烟草行业企业在《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第一部分》(YC/T 384.1-2011)中,对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4.4.2.2、4.6.1.2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员的任职培训应在任职3个月内进行培训,初次培训学时不少于32学时。培训由有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内容应包括相关的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和职业危害管理培训,由培训机构颁发证书。

如当地政府有要求,应获得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

每年应进行再培训,学时不少于12学时,并对取证人员的证书进行“再培训”登记。

(二)主要负责人培训内容

1、初次培训的基本内容:

1 2 3 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4 5 6 7 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典型案例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2、再培训内容:

1 2 3 4 新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政策。 安全生产新技术、新知识。 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典型案事故例。

第三讲 履行职责要做的主要工作

【要点】:1、安全生产责任制;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安全生产投入; 4、安全生产工作;5、应急救援预案; 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前面,我们已了解到《安全生产法》赋予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六项基本职责(如下表):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那么,如何来履行这些职责呢?下面,我们一起逐条进行探讨。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属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范畴,为什么要把它单独列出来呢?这是因为它在所有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中,有其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核心是清晰安全管理的责任界面,解决“谁来管、管理什么、怎么管,承担什么责任”的问题。它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的基础。其他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解决“干什么,怎么干”的问题。

(一)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目的

一是可以增强生产经营单位各级主要负责人、各管理部门人员及岗位人员对安全生产的责任感; 二是可以明确责任,充分调动各级人员和各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强自主管理,落实责任。

三是可以提供安全绩效考评、责任追究的依据。

(二)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五点”要求

一是要体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针的要求; 二是应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协调一致;

三是应做到与岗位工作性质、管理职责协调一致,做到明确、具体、有可操作性;

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课程【精编版】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3)第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9armv6gqvb92i2p9mey92mdyx4233001c76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