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支行银行卡业务反洗钱内控制度和操作流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卡业务反洗钱工作,切实遵循反洗钱合规性要求,有效防范银行卡产品或服务被利用成为洗钱工具的风险,维护我行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以及《Ⅹ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政策》、《ⅩⅩ银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客户尽职调查及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结合我行银行卡业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织架构与职责
支行在反洗钱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对支行长长卡业务反洗钱工作的指导、管理、培训和监督。
指定负责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的人员,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评估内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部门反洗钱工作人员负责对大额及可疑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负责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及风险分类工作。
第二章 开户管理
第四条 发卡银行应在审批客户办卡申请时识别客户身份,并以此作为客户风险分类和持续交易监控的基础。
第五条 发卡银行审批个人卡申请时,应严格按照ⅩⅩ银行总行
规定的发卡条件认真核对申请人或担保人(如有)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所及工作单位证明等相关资料,登记申请人基本身份信息,并保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不得为身份不明、匿名或假名申请人办卡,若发现已开户持卡人为假名的,应立即冻结账户,并及时向本行反洗钱主管部门报告。发卡银行审批公务卡申请时,应严格按照ⅩⅩ银行总行规定的发卡条件认真核对客户提供的营业执照、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或事业法人代码证等有效证件,登记客户的基本身份信息,并保存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公务卡申领人资格由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审批人员要认真核对公务卡申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同时保存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原件或复印件。未按照规定提供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的,不得为其开立账户。
第六条 发卡银行在依法审核申请人身份资料时,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建立联网核查制度;公务卡申请人信息可向所在事业单位及政府机构等部门核实,并保存调查记录。
第七条 发卡银行可依法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银联不良信息系统等电子信息系统核实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并保存调查记录。
第八条 若委托其他机构向客户销售卡产品时,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被委托方应当识别客户身份,核对申请人、担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存留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委托方若要
求被委托方提供客户身份资料信息,被委托方应立即提供。
第九条 委托第三方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的,应在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中明确:第三方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登记、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在我行认为必要时第三方应立即提供客户信息或客户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复印件或影印件。
第十条 利用电话、网络等方式为客户提供非柜台方式的服务时,应实行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采取相应的技术保障手段,强化内部管理程序,识别客户身份。
第十一条 发卡银行在审核申请人身份资料时,应识别申请人或其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是否为外国政要,并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 发卡银行在审批申请人办卡申请时,应根据所掌握的申请人身份基本信息,划分申请人风险等级。
第十三条 根据申请人的行业或职业、申请人来自或业务往来的国家或地区以及客户是否外国政要等因素,将申请人划分为三个风险等级: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
第十四条 以下申请人应列入高风险客户:
(一)外国政要或者客户的股东、董事或实际控制人为外国政要的。
(二)金融机构之外的现金服务行业,如货币兑换点、汇款公司等。
(三)赌场或其他与赌博相关的行业。 (四)珠宝、古董、艺术品交易行业。 (五)空壳公司。
(六)客户或其股东及其他实际控制人来源于或者业务往来于高风险国家或地区(附件1《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参考名单》)。
(七)客户被列入国际组织、当地监管或有关外国政府的制裁名单,且相关名单不在本行或当地监管禁止提供账户服务之列。
(八)其他被当地监管机构列为高风险的客户。 (九)各级机构认为应列为高风险的客户。
发卡银行对个人卡申请人应重点关注以上第(一)、(六)、(七)项,对公务卡申请人应重点关注以上第(二)、(三)、(四)、(五)、(六)、(七)项。
第十五条 以下申请人可列为低风险客户:
(一)在具备严格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金融监管要求的国家或地区(参考名单:附件2《FATF组织成员国家或地区名单》)登记或营业的金融机构。
(二)在具备严格信息披露监管要求的国家或地区(参考名单:附件2《FATF组织成员国家或地区名单》)上市的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三)当地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
(四)其他被发卡银行当地监管机构确定为低风险的客户。 发卡银行应重点关注公务卡申请人是否符合以上各项内容。 第十六条 介于高风险和低风险之间的,为中风险客户。 第十七条 发卡银行应根据申请人风险等级划分,在审批客户办卡申请时适用不同的审批程序:
(一)中低风险客户:按普通业务操作程序办理。
(二)外国政要客户:总行为外国政要发卡时必须经过总行行领
导审批;境内一级分行以下机构(含一级)为外国政要发卡时必须经过一级分行行领导审批。
(三)其他高风险客户:应经发卡银行银行卡部门负责人或以上更高层级人员批准。
第十八条 发卡银行信用审批人员应根据客户所提供的基础身份信息提出客户风险分类的评定意见并记录(对其中划分为高、低风险的客户填写附件3《客户风险分类表》)。反洗钱岗位人员或指定人员应定期审核本机构对新客户的风险等级划分,提出审核意见,并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分类提出调整意见。《客户风险分类表》应由发卡银行信用审批部门专卷保管。
第十九条 发卡银行应每月向本行反洗钱工作牵头管理部门报送本行高风险客户相关情况(附件4《高风险客户清单》),当地监管有限制或禁止性规定的除外。
发卡银行应每半年统计本行客户风险分类情况,并向本行反洗钱工作牵头管理部门报送(附件5《高风险客户统计情况表》)。
第二十条 对于高风险客户,发卡银行银行卡部门风险管理或反洗钱工作人员可在发卡前或发卡后的合理时间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核实客户所提供的身份证件、基础和附加身份信息的真实性,核实的措施可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客户处要求独立可靠文件。 (二)回访或实地查访客户。
(三)向居民身份证件管理机关、企业登记机关或海关等有权机关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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