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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ppt题目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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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贸易术语

课后题

六中贸易术语异同点 1.1.相同点

交货方式:FOB、CFR、CIF 合同均属于象征性交货,即单据买卖。 运输方式:水上运输,包括海运及内河水运。 交货地点:装运港船上交货。

风险界点:装运港船舷为界,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之前的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之后的风险。

卖方的权利和义务:提供货物及商业发票;将货物交至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办理出口手续。

买方的权利和义务:付款、接单、提货;办理进口手续。 1.2.异同点

办理运输的责任的规定不同,CFR 和CIF 下由卖方办理运输,FOB 合同下由买方办理。

办理保险的责任不同,CIF 合同下由卖方办理保险,FOB 和CFR 下由买方办理保险。

术语后跟的地点不同,FOB 后为指定装运港,CFR 和CIF 后为指定目的港。 价格构成不同,CFR=FOB+F;CIF=CFR+I。 2、FCA、CPT、CIP 的异同点

2.1.相同点交货方式:FCA、CPT、CIP 合同均属于象征性交货,即单据买卖。运输方式:任何方式(水上运输、航空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包括多式联运。交货地点:因运输方式不同时情况而定。风险界点:货交第一承运人为界,卖方承担货物交到承运人之前的风险,买方承担货交承运人之后的风险。卖方的权利和义务:提供货物及商业发票;将货物交至承运人;办理出口手续。

5、不合理。因为我方未及时投保是卖方未及时通知造成的,因此泰国A公司应该承担责任。

6、不确定

CIF: COST(价格) + INSURANCE(保险) + FREIGHT(运费) 交期:12月1日. 产品质量. 以上是这个合同要考虑的要素.

最可能出现的情况是交期延误,首先你们要保证货物完成的日期,其次要考虑到海运时间,海运过程可以引起交期延误的一些问题. 因为是到港时间.

不知道你生产什么产品,从下单到交货时间隔了多长, 要考虑的是在这期间,材料价格,产品价格是否会有波动. 产品质量是绝对要保证滴..

7、应该由英方承担,如果投有战争险,英方可以从保险公司取得一定补偿。尽管是CIF合同,出口商也只是承担正常运输时所产生的费用,而且不承担运输途中的风险。饶行费用是由于战争爆发才产生,此战争风险的发生应该由买方承担。

ppt p2

印度孟买A商与日本京都电器制造商B洽谈进口电视机,货物从横滨装船运到孟买。B不愿意承担公路和海洋运输风险,A不愿意承担货物交运前的风险,该交易应如何选择贸易术语?

(1)京都制造商是否可以向孟买进口商按FOB、CFR、CIF 术语报价? (2)京都制造商是否应提供已装船运输单据?

(3)按以上情况,你认为京都制造商应该采用何种贸易术语? 要点评析:(1)京都制造商不可以向孟买进口 FOB、CFR、CIF术语报价。因为这三个术语只适合水运,交货点都在装运港船舷,即本案中的横滨港船舷。但本案中京都制造商不愿承担京都至横滨这段公路运输的风险,因此交货点应该在京都,适用多式联运。所以不能按 FOB、 CFR、CIF 术语报价。

(2)京都制造商不需提供已装船运输单据。因为多式联运方式下不需要提供已装船提单。

(3)按以上情况,京都制造商应该采用交货点在货交承运人处,适用各种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如FCA京都、CPT 孟买、CIP 孟买。因为这三种术语的交货点都在京都货交承运人处,一旦在京都完成交货,京都制造商就不用承担之后发生的风险,符合京都制造商的要求;另一方面,印度进口商也无需承担交货前的风险,符合印商的要求。不过这三个术语中 CIP 术语为首选,因为此术语中包含保险,京都至孟买的风险可由保险公司承保,如果发生承保范围内的风险,印商可向保险公司索赔。

第四章保险

p6 某货轮在航行中遭遇火灾,船长下令灌水灭火,使船舱500包棉花部分被烧毁,余下的被严重水渍,只能作为纸浆出售,得价占原货价值30%;舱内500包大米遭水渍损失,经晒干处理后,作为次等米出售,得价占原价40%。 按照上述情况,请判断本案中是否存在实际损失? 分析:(1)棉花的损失属于实际全损。

棉花原来可以作为纺织品的原料,现在不行,只能作为纸浆造纸,完全失去使用价值,属于实际全损情况中的一种。

(2)大米的损失属于共同海损。大米虽遭水渍,处理之后仍作次米出售,原来的用途未改变,损失的价值也只为原价值的 50%,因此,只能作为部分损失。而且大米是因救火遭受的水渍损失,而不是被火烧毁的,故属于共同海损。 p7 某货代公司接受货主委托,安排一批茶叶海运出口。货代公司在提取了船公司提供的集装箱并装箱后,将整箱货交给船公司。同时,货主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收货人提货时发现集装箱内异味浓重。经查明,该集装箱前一航次所载货物为咖啡因,致使茶叶受其污染。 该案最终责任人应该如何确定?

回答: (1)可向保险人或承运人索赔。因为根据保险合同,在保险人承保期间和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因为根据运输合同,承运人应提供”适载”

的 COC,由于 COC 存在问题,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2) 由于承运人没有提供”适载”的 COC,而货代在提空箱时没有履行其义务,即检查箱子的义务,并且在目的港拆箱时异味还很浓重,因此,承运人和货代应按各自过失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如承运人承担 60%,货代承担 40%的责任. P9 我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于2001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化肥的CFR合同。A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02年1月1日至1月10,由于B 公司租来运货的顺风号轮在开往某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至2002年1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取得B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顺风号”轮于1月21日驶离装运港。A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2002年1月30“顺风号”轮途经巴拿马运河时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烧毁。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湿毁。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正遇上了化肥价格下跌。A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A公司造成很大损失。

请问(1)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应有谁承担?为什么?

(2)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有谁承担?为什么? (3)如果A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对以上的损失赔偿由无影响?

(4)A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

1.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应由A公司承担。CFR术语下,风险在货过船舷转移至买方。运输途中风险由买方承担

2.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单独单独海损,而救火规程中造成的部分化肥湿毁属于共同海损

3.投保平安险对此次损失赔偿无影响。平安险不承保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部分损失,但承保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共同海损同样承保

4.A公司不可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延迟到港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并非承运人原因造成。 P10 某货轮开航不久,因电线短路引起大火,货舱A的毛毯全部烧毁。船到中途港卸货时发现A舱的烟草和茶叶发生不同程度的焦糊味串味。烟草因包装较好,经特殊加工处理,仍保持烟草特性,但等级已大打折扣。茶叶则完全失去特有芳香,只能按廉价填充物处理。

后该货轮又发生船舶碰撞,货舱B破裂,剧烈震动和海水浸泡导致舱内精密仪器严重受损,整理修复费用已超过货物的保险价值。船长下令用亚麻堵住裂口,为便于修理船舶,被迫将货舱C、D的部分纺织品卸下,造成卸货钩损。请分析划线部分损失和费用的性质。

货物损失包括全部损失与部分损失.其中,全部损失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部分损失包括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第一货舱的毛毯和茶叶均失去了原有的用途,所以属于实际全损. 第一货舱的烟草使用价值降低,属于单独海损.

精密仪器的整理费用超过了货物的保险价值,属于推定全损. 亚麻是为了维护船货的共同安全而损失的,属于共同海损.

第三、四舱纺织物品勾损也是为了维护船货的共同安全而损失的,属于共同海损

另一种

1000条毛毯的损失是意外事故火灾引起的实际全损,烟草的串味损失属于火灾引起的部分损失,三成的贬值是烟草的部分损失,茶叶的损失属于实际全损。精密仪器的损失属于意外事故碰撞造成的推定全损。亚麻的损失属于共同海损。纺织品卸货和钩损,属于共同海损。

P14 分析:本案涉及战争险的保险责任起讫问题。由于战争险的保险责任仅限于水面风险,因此,保险公司仅对在船上的受损货物给予赔偿,而拒赔卸到岸上的受损货物。

P14有争论

1997年,中方A公司向香港出口一批共500箱罐头,向人保投保一切险。由于提单上未注明详细的收货人地址,货到目的港船方无法通知收货人提货,便自行决定将货物运回天津新港。在运回途中由于轮船渗水,229箱罐头被海水浸泡。写明收货人地址后再次运至香港,进口方只收取未生锈的271箱货物,其余又被运回新港。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不赔偿

(1) 保险事故不属于保险单的承保范围,本案中被保险人只对货物运输的第一航次投了保险,但是货物是在由香港至新港的第二航次中发生了风险损失的,即使该项损失属于一切险的承保范围,保险人对此也不予负责。

(2) 被保险人在提出保险索赔时明显违反了\诚信原则\。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明知是不属于投保范围的航次造成的损失,其目的是想利用保险人的疏忽将货物损失转嫁给保险人,这违反诚实信义的原则,保险人有权拒绝陪付 应该赔偿

理由:1、再次运至香港时才算是送达买方仓库,所以保险责任应该是到这时候,所以之前发生的货损保险公司应该赔偿; 2、途中未卸货,所以60天条款不适用本案例。

不予赔偿

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因为已经超过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货到新加坡没有将货物交给收货人的原因在于收货人的地址不详。而导致货物不能如期交付的原因是我方自己的疏忽,而跟其他各方无关。保险公司承保要严格按照“仓至仓”条款的规定,一旦重新运输导致货物产生损失,其损失完全由出口方自己承担。

第五章货款支付

p4 2011年5月,中国A公司以FOB术语向国外B公司出口化工产品,合同约定D/P at sight付款。货物装船起运后,B以自己负责安排运输为由,要求A将提单的托运人与收货人都注明为B,并将提单副本寄给B。货到目的港,因市场行情变化,B以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付款赎单,要求A将付款方式改为D/A,并允许其先提货,否则拒绝收货。B凭保函、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提单副本提货后消失

了,A蒙受巨大损失

本案中B公司使用了一个连环套方式即“D/P-记名提单-D/A”诈骗A公司的货物。无论是D/P或是D/A均是托收的方式,其中D/A对卖方的风险最大。而对于买方则是期望从D/P变成D/A,对其资金的周转比较有利,同时也掌握了在付款环节的主动权,可根据市场行情的变化和国家有关政策的变化决定是否付款,何时付款,以及如何付款。而实现这一路径转变的重要载体,一是FOB合同,二是记名提单。由于本案采用FOB合同成交,给了B公司充分的理由以负责运输事宜为由将提单转为记名提单,并利用记名提单的性质即可不凭正本提单提取货物。A公司以为持有正本提单B公司会见票后立即付款,收汇有保证,忽略了记名提单与通常使用的指示提单的差异,从而受制于人,蒙受巨大损失。 P7 问题:

我某公司向非洲出口某商品15 000箱,合同规定1月至6月按月等量装运,每月2500箱,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客户按时开来信用证,证上总金额与总数量均与合同相符,但装运条款规定为“最迟装运期6月30日,分数批装运。”我方1月份装出3000箱,2月份装出4000箱,3月份装出8000箱。客户发现后向我提出异议。银行对于我方的做法是否可以拒付?为什么?如果做更合适?

A、B买卖合同约定:1—4月每月等量交货。信用证规定:1—4月分若干批交货。卖方为早出口、早结汇,1、2两月分两次将货物全部出运。 卖方是否可以得到信用证下的货款? 答案:

银行对于我方的做法不可以拒付,因为:根据信用证的性质,信用证是根据合同开立,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另一种契约,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我方只要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相符,银行就不可以拒付。信用证中笼统规定“最迟装运期6月30日,分数批装运”,所以,我方的做法是可以的。只要提交的单证符合银行就应该要付款。但为了防止日后的麻烦,我方应争取等量分批的做法,这既符合了合同规定,又满足了信用证的要求。

小结

中国服装交易案

中国大陆甲方以来料加工方式与香港地区乙方签定FOB合同,分两批出口服装,合同选择港币作为计价货币。乙将货物转售给美洲商人丙。出口合同规定第二批货物最迟装船期为2010年6月30日。由于乙未能按照约定及时、足量提供面料,甲赶不上最迟装船日期。这时乙出具保函:保证买方收到单据及时付款。 (1)由于汇率变化,乙开出信用证时第一批货物以美元作为支付货币,甲接受了这笔货款;后甲要求第二笔货款用港币支付,但遭到乙的拒绝。为此双方进行了进一步磋商,延迟了甲方的收汇,该损失应由何方承担?

(2)甲方第二批货物7月5日装船,后收到最终买主丙的质量质疑和要求降价的传真,甲方应如何应对?

(1)这是分批交货的转口贸易,甲接受第一批货物的美元支付意味着双方同意对原买卖合同的支付货币(港币)作出了修改所以甲提出再次修改支付货币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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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贸易术语课后题六中贸易术语异同点1.1.相同点交货方式:FOB、CFR、CIF合同均属于象征性交货,即单据买卖。运输方式:水上运输,包括海运及内河水运。交货地点:装运港船上交货。风险界点:装运港船舷为界,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之前的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之后的风险。卖方的权利和义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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