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市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讨论稿)
一、为加强对我市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并满足质量和使用要求,严格按照批准的城乡规划实施各项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本暂行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是指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确定的内容为主要依据,对已竣工的各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要求进行规划专项核验,并作出规划认可。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市政交通、市政管线工程、绿化工程等配套设施工程。
三、市规划建设局负责其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市行政执法局、市政公用事业局应派员参加核实,并按规定时限出具核实意见。
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之前,建设单位申请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各项建设项目(含绿化工程、配套设施)已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全部竣工;
(二)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借用红线外的部分)清理完毕;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
(四)有违法建设的,违法建设已接受处理并执行完毕。 五、小区开发、成片建设或其它分期进行建设的工程,可以分期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申请分期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工程,与其配套的设施工程应同步实施建设完成;申请分期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分期投入使用的要求。
六、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条件核实
1、《办理规划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书》或单位介绍信 2、经办人身份证明
3.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核实情况报告 4.竣工验收申请表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经批准的总平面图和建筑施工图复印件、原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6.《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 7.经摇选测绘中介机构提供的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 8.建筑工程竣工图(建施部分)
9.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验收备案受理凭证 10.地下管线竣工图
(二)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条件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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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规划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书》或单位介绍信 2、经办人身份证明
3.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核实情况报告 4.竣工验收申请表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经批准的总平面图和施工图(复印件)
6.《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使用土地证明(复印件)
7.经摇选测绘中介机构提供的市政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含地下管线测量数据、测绘报告两份、电子文件1份)
8.建设工程竣工图(含地下管线竣工图)
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一)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内容:
1、总平面布局:监督检查该建筑工程的用地范围、位臵、功能、基底面积、坐标、平面形式、建筑密度、建筑间距、容积率、绿地率、停车泊位、管线走向及管位、出入口布臵、与周围建筑物或构筑物等的平面关系等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图件(包括总平面图和批准变更的图纸)。
2、空间布局:监督检查该建设工程的地下设施与地面设施的关系、层数、建筑高度、与周围建筑物或构筑物等的空间关系等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图件(包括总平面图和批准变更的图纸)。
3、建筑造型:监督检查该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建筑造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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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面)、风格、色彩、体量、建筑外墙的装饰材料,与周围环境的协调等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图件(包括总平面图和批准变更的图纸)。
4、工程标准与质量:监督检查该建设工程有关技术经济指标、建设标准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如医院的床位数、停车场的车位数、规划质量等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设计要求。
5、室外设施:监督检查室外工程设施,如道路、踏步、绿化、花台、围墙、大门、停车场、雕塑、水池等是否按照规划要求施工的,并检查其所有施工用的临时建筑是否按规定的期限拆除,并清理现场。
6、配套和服务设施:道路、踏步、围墙、大门、停车场、基地高程等;公厕、垃圾站、各种管线等;
7、其他相关内容。
八、管线工程规划验收对以下内容是否符合规划许可进行复核:
1、中心线、转折点和检查井位臵; 2、管线规格、材质及电缆孔数; 3、埋设深度及架空线架空高度;
4、城市公用管线与单位管线的衔接关系; 5其他相关内容。
九、道路工程及市政设施规划验收对以下内容是否符合规划许可进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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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面位臵;
2、管线及横断面布臵; 3、路面标高及桥梁净空高度; 4、其他相关内容。
八、《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应当包括:1:500竣工总平面图(应标注建设基地范围、建(构)筑物、绿地、道路等平面位臵、尺寸、标高等)、建筑面积计算书、建(构)筑物竣工规划测量成果表、地下工程管线埋设图、管线工程竣工规划测量成果表和道路工程竣工规划测量成果表。
1、竣工规划测量范围包括建设工程用地及周边的建(构)筑物的高度、距离以及现状地物地貌等要素。
2、竣工测量总平面图及竣工测量报告内容必须为实测成果。 3、竣工测量总平面图及竣工测量报告应标明建设工程用地范围、边界、建(构)筑物、绿地、道路、地下空间、出入口、围墙等的平面位臵、四至距离、尺寸、标高及绿地总面积、集中绿地面积、停车场面积、道路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要求的其他内容。数据应全面、准确,测量基点、标准、计算方式应当与规划要求一致,或加以特别说明。
3.1、竣工建筑的各角点坐标应合理标注,原则上应与规划放、验线标注点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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