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制度一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在总经理领导下,主持技术中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制定技术中心的研发计划。 2、负责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项目的立项,进行产业化生产,产品类型、包装多样化,产品新颖化分型研究开发。 3、负责聘用技术中心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根据对聘用或试用人员的考核情况,予以奖、惩、罚,对严重违反规定的,有权建议解除聘用合同,报总经理批准。 对技术中心人员的使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主,量才使用,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定期检查、落实、公正考核;对青年技术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技术指导、培养和提高,并从各方面对其进行教育、鼓励和关心,以使其感到本企业的温暖,看到自身价值和企业前途,以增强企业的凝聚力。 4、定期检查技术中心的工作进度,仪器设备的状态,试验室的整洁,危险品的保管及使用,开发技术的保密等事项。 5、制定及审核新产品企业标准,作好新产品的申报工作。 6、负责审查新产品小试结果。 7、指导与审核中试的全部设计工作。 8、指导调试经连续四批稳定试生产后,与生产部进行交接工作。 9、加强与各部门的协作关系,协助生产部解决生产工艺、设备等方面的技术难题及技术改造工作。 10、及时完成总经理临时交办的工作。 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制度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我省企业技术创新体系,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年第53号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加强和推进我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是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逐步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快全省产业转型升级、建设创新型省份的战略需要。 为鼓励和支持我省大中型企业、行业骨干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在行业或区域内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的我省企业技术中心,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政策扶持。 第三条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和海关等部门负责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并根据各自职能加强对企业技术中心的扶持和指导。 第二章认定 第四条申请认定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全省同行业或同领域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和规模优势,综合经济技术指标和技术开发能力居国内同行前列,产品技术附加值高或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改造传统产业成绩显著,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市场意识,具有较为完善的企业创新战略、实施计划和知识产权管理能力,能为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及运行提供良好的条件; 三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和稳定的技术创新投入,企业技术中心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财务单独立账; 四企业技术中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并具有一定规模、结构合理的技术创新团队; 五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技
术创新体制和投入、运行、激励机制健全,规划目标明确,产学研合作稳定,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六已被所在市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一年以上; 七企业年销售收入不低于2亿元,其中高技术产业或欠发达地区不低于1亿元;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总数不低于50人,其中欠发达地区不低于30人详见附件4。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两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 一在认定前两年内,企业有走私违法行为的; 二在认定前两年内,企业因偷税、抗税、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三在认定前两年内,企业因技术原因发生重大安全、质量或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的; 四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五被撤销其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 第六条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 受理认定申请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15日。 第七条认定程序 一申请认定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的市或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附件1; 2《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附件3; 3企业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表、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参见国家统计局Ⅶ502、Ⅶ503表式及说明,其中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报表合并填报; 4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含财务报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其中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报表合并填报; 5市、县市、区国税部门出具的企业涉税证明和地税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 6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二市、
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推荐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三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按照《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4进行综合评审。 四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和海关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综合评审结果予以审核,择优确定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八条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从上报申请认定材料截止日起,70个工作日内颁布。 第三章评价 第九条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 受理评价截止日期为评价年的5月15日。 第十条评价程序 一经认定的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应当在规定的评价期内向企业注册地的市或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要求提交如下评价材料 1《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附件2; 2《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附件3; 3企业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表、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参见国家统计局Ⅶ502、Ⅶ503表式及说明,其中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报表合并填报; 4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含财务报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其中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报表合并填报; 5市、县市、区国税部门出具的企业涉税证明和地税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 6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二市、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当地的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初审后,将评价材料和审查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三省经济和信息化
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依据《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4通过实地核查和材料核查的方式对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数据核查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形成评价报告。 四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和海关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评价报告予以审核确认,并将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实行评分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85分之间为合格,但对评价得分介于60分至65分含65分的予以警告。 三评价得分低于60分;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评价材料;或报送材料有弄虚作假并经查实的,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从上报评价材料截止日起,70个工作日内颁布。 第四章调整与撤销 第十三条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因更名需变更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名称的,凭工商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和变更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当地市、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确认后报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办理更名手续。 第十四条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因重组、搬迁等原因需变更企业技术中心依托单位的,应由新的依托单位按认定要求重新办理认定手续,对符合要求的,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时间可连续计算,原依托单位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不再保留。 第十五条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因重组、搬迁等重大调整或因受不可抗拒外部因素影响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当地市、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经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