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的亲情体恤与人性关怀
刑事司法的亲情体恤与人性关怀 论文提要:
刑罚总是会以某种方式波及或连累罪案的另一类受害人---罪犯的家人,几乎每一起刑事案件犯罪人家属的部分基本权利,如隐私权、财产权、名誉权、安宁权、受教育权、生育权等等,都因犯罪行为肇始而不同程度受到侵害。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删去了逮捕后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可视作司法实践中对犯罪人家属权利保护的积极探索和尝试。从实践看来,尽管一些刑事案件的犯罪人家属对犯罪行为的发生难辞其咎,但漠视其基本权利受到损害则没有任何法律的明文规定和理论依据,犯罪人家属的权利保障问题理应受到关注和重视,契约立法不能以这是一个为数很少的群体,而对这个因刑事犯罪案件无辜遭受重大且不可避免影响的特殊人群予以忽视。本文拟从佘祥林案、郑雪梨案、药家鑫案三个典型案例中家属对其权利的诉求入手,描述司法实践中犯罪人家属基本权利被侵害的真实场景,并对造成家属权利诉求与现实反差的原因进行分析和解读,探究了对被告人家属权利加以保护的价值意蕴,最后对在正义所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减少刑罚在保护社会利益的理由下波及犯罪人家属利益提出了粗浅的构想。全文共7820余字。
刑罚是以国家名义剥夺人自由、生命和财产的强制措施,作为一种人为施加的剥夺和痛苦,刑罚的设定强调罪责自负、罪刑相适应,也就是说,罪犯承担刑事责任,刑罚只及于犯罪者本人,不连累无辜者。但由于有着血缘和伦理关系,犯罪人家属与罪犯有着千丝万缕难以割断的关系,刑罚还是可能,甚至难以避免波及、连累、冲击直至殃及无辜的他人。从实践层面看,每一起刑事案件犯罪人家属的部分基本权利,如隐私权、财产权、名誉权、安宁权、受教育权、生育权等等,都因犯罪行为肇始而不同程度的受到侵害。\伊甸园一旦失去,能否回来,则难以预料。\犯罪处理的结果常常是罪犯得到严惩,家庭也随之破碎,刑事司法的运行难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契约立法不能以这是一个为数很少的群体,而对这个因刑事犯罪案件无辜遭受重大且不可避免影响的特殊人群予以忽视。因此,在刑事司法过程中,作为刑事政策追求和制度考量,在制定法框架内,在社会公众认可的\公正\前提下,刑事司法应尽力降低公正惩罚可能给无辜者带来的重大乃至灾难性的影响,应当注重对犯罪人家属权利保护的正当性和可行性。
一、现象与问题:刑事审判与家属诉求的距离与冲突 犯罪人家属是指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与犯罪人之间的特定身份关系,而这种包含血缘和婚姻关系的特定关系是亲情的感情基础。不可否认,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依法治国以后,我国的刑事司法和法学界注意吸收和借鉴了特别是英美国家的相关法律和理论,强调保护刑事被告人及其家属的权利,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如审判时怀孕的女性不执行死刑等,在刑事司法政策方面看,我国司法实践创造性地提出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教育、感化、挽救的刑事政策,立足于对犯罪人进行改造和矫正也强调了对犯罪人家属权利的保护,如没收财产时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等。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也将犯罪人家庭稳定、子女教育等都纳入刑事司法的视野。 尽管在法律规定、司法政策以及司法实践中都意识并强调了对被告人家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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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的保护,但刑事司法场域中被告人家属权利被侵害的现象仍不可避免,与家属诉求仍存在较大差距。刑罚不同程度地影响无辜他人的现象并非偶然或个案,在刑事惩罚中甚至一直且普遍存在。 案例一:佘祥林案。 \佘祥林案\曾引起广泛讨论,但人们的注意力多集中在佘祥林冤案的本身,却忽视了其家属在该案中所受到的影响。案件判决后被告人及家属不服,为给佘祥林申冤,其哥哥佘锁林上访被拘留41天,其母亲杨五香因四处张贴寻人启示和反复上访申诉,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包庇犯罪\、\妨碍司法公正\,在京山县公安局看守所被关押长达 9个月, 回家后 3个月,这位倔强而爱子心切的母亲在郁郁中去世,年仅 54岁。
佘祥林冤案是一个特例,佘母杨五香的悲剧可能是特例中的特例,但它极具典型意义,反映出我们法律体制上的某种缺失。犯罪人家属权利受到了来自司法、行政机关的侵害,追诉刑事犯罪是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能之一,犯罪人权利及其家属权利的行使在实践中是由司法、行政机关为之划定界限,该案中佘祥林母亲为爱子蒙冤而奔走呼号,却因采取了较为过激的方式方法而锒铛入狱,丧失了基本的人身自由权。
案例二:郑雪梨案。 郑雪梨的丈夫罗峰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郑向法院提出人工受精的请求,一审法院以无先例为由拒绝了郑的请求,后郑雪梨又向浙江高院提出书面申请,法院同样告知,现行法律没有相关规定。郑雪梨的生育权也同样受到了限制,罗峰的父母在判决后更是精神无寄托。
应该说,本案法院的判决并无违 刑事司法的亲情体恤与人性关怀第2页
反法律规定,也符合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虽然依照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权利涵盖了生育权,但是关于死囚犯的生育权在法律上却是空白,而且一旦对死刑犯实行人工受精,则会带来小孩出生后便没有父亲、郑雪梨生活可能更加艰难等负面后果。但若单从郑雪梨方面来看,她作为我国合法公民理应享有的生育权无形中被剥夺了。该案中罗峰的父母也受到了来自犯罪引发的刑罚的侵害,罗峰被执行死刑,其可能面临无后丧失了精神寄托,也可能因失去经济来源而导致生活质量严重下降,在情感和尊严上也一定程度受到了损害。
案例三:药加鑫案。 药家鑫案件发生后,舆论上引起轩然大波,诸如家庭背景的各种揣测、对药家鑫父母教育方式的各种指责,以及\跑到天涯海角把你满门抄斩才是严肃的法律\的言论受人热捧,事关该案的每一次或大或小的动作,都触动着人们的敏感神经。药家鑫的父母在承受了儿子犯罪即将被判处极刑的痛苦的同时,还承受了巨大的舆论压力,公开表示对遇害者的歉意和愧疚,并为被害人张妙家人送去二十万元被退回。20xx年2月7日,张妙家人向药的父母提出要回之前退回的20万元。药的父母承受了巨大的精神悲痛和经济压力。 药家鑫案在舆论上虽然也有专家的\激情杀人论\,五教授联名上书\刀下留人\等理性分析的声音,但理性分析被愤怒的喊杀声掩盖,大多数人的义愤只是一种朴素的想法,不一定是理性的、符合法治精神的。本案中,尽管药家鑫本人犯罪手段残忍应当受到应有的惩罚,但药家鑫的家人还承受了众多来自社会的侵害,社会公众对犯罪行为的关注和谴责,如果不加以理性地引导和控制,极易突破应有的限度,以至影响到犯罪人家属的安宁权、隐私权、工作权、发展权等基本权利,这无疑是非理性的侵权行为。现代传媒的发展使得人们知情权的实现越来越便捷,参与社会生活的言论自由也随之扩大,但这有可能放大社会公众对犯罪人家属的一些基本权利的侵害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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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述分析,我们看到侵害犯罪人家属权利的来源是多重性的,而在实践中表现的更加纷繁复杂。尽管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政策表明了保护而非忽视犯罪人家属权利的基本立场,但一些对犯罪人家属利益的侵害并不来自刑罚本身,而是源于社会中的一些非理性思维或是司法实践中的违规操作。犯罪人家属权利的保护是一个涉及法治社会综合治理的宏大课题,防止源于社会和司法实践的侵害需要建立健全完备的保护和救济制度。本文拟从刑事司法尽力降低公正惩罚可能给无辜者带来的重大影响出发,分析对犯罪人家属权利保护的正当性和可行性。 二、解读与梳理:家属权利诉求与现实反差的原因解析 根据契约立法模式原理,刑罚的设定是社会成员的协议立法行为,刑罚作为一种认为的加害必须在寻求正义的原则下权衡各方利益。 但是,司法运行的具体场景就是中国社会现代性进程的全面展开,社会深层的和内在的存在方式、活动机制、文化精神等全方位地扎根、嵌入、渗透到个体生存和社会运行之中。因此,现实社会场景中被告人家属权利受到侵害尽管不是刑法的制度设计,但也不可避免地大量存在。
1、刑罚设定原则难以满足家属权利保护的需要
刑罚设定的三大原则---平等报复原则、功利主义原则和人道主义原则,是立法设定刑罚、确定针对犯罪行为的具体惩罚措施时要考量的基本准则。平等报复原则力求满足被害人的自尊感、心理平衡以及社会公众的正义感,刑罚的直接目的就是平等报复,但尽管被害方家属在情感、经济等其他生活方面的损害也需要补偿,然而用无辜的犯罪人家属遭受同等的损害来补偿,恐怕不是平等报复原则追究的平衡感和均衡性所能阐明的,何况犯罪人家属还会在社会权利、情感和尊严各方面受到来自犯罪行为的损害。功利主义原则着眼于社会总体利益的保护,强调刑罚给社会所带来的利的总和将大于刑罚给社会带来的害的总和。因此,为了实现社会更大的善的目标,包括犯罪人家属在内的无辜者与犯罪人没有什么区别,他们的利益受损是为了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功利主义会允许以实现最大多数人幸福为接口而惩罚无辜,这显然违背了法的正义的要求。人道主义强调以人为本,尊重人的价值,维护人的尊严,体现了刑法的人文关怀。但是在刑罚设定原则这个特殊语境下,人道主义关注的仅仅是刑事犯罪人,几乎不涉及对亲情、家庭和亲属的保护。因此,刑罚设定的三大原则在保护犯罪人家属权利方面存在明显的不足,需要各自进行修正才能协同作用。
2、非理性的社会舆论扩展了司法裁判与家属权利诉求的距离
随着网络的普及、上网工具(如手机)的丰富、传播形式(如论坛、博客、微博)的多元化,社会舆论关注个案的主动性与时效性大大加强,往往几乎是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即借助网络的\蝴蝶效应\被迅速放大,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 尽管大部分网民上网发帖、发博的初始动机在追求社会公平正义,但网民获取的信息量少,对事件缺乏客观的认识和了解,容易突破时间和地域限制迅速集聚形成\一边倒\的倾向,如药家鑫案中网民们对其杀人暴行的声讨形成了舆论怒潮,药家鑫的父亲药庆卫被捏造为军代表,药家成为特权阶级,他们不仅受到了公众的声讨、炮轰,还被亲属猜忌,孤立无助。此外,社会舆论反映的民意会给司法人员的司法实践造成巨大的压力,一旦司法机关不能抵抗民意的巨大压力而有所松动,出现对案件事实及裁决结果的反复,在获得较好反响的同时,却阻碍了司法独立和司法正义的实现,而不同的判决结果对犯罪人家属也有着切身的利益关系。
3、制度信任的缺失加大了被告人及家属权利受侵害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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