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规划
为加强和完善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医疗救治能力和水平,加快公共卫生事业发展,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实现社会长治久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03〕8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123号)及相关建设标准,结合我市“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卫生发展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建设目标与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贯彻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按照从市情出发、分类指导、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合理布局的原则,坚持以加强公共卫生体系整体防治能力为目标,坚持以基础设施建设与完善运行机制相结合,通过各级政府的共同努力,有计划、有重点、分步骤实现建设
目标。
(二)建设目标
总的要求是: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增加投入、健全体系,改革体制、整合资源,城乡
兼顾、重在农村。
具体目标是:通过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装备水平和信息化程度、深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提升专业人才技术能力等措施,基本建成符合市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职责明确、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应急医疗救治体系、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网络系统,加强应对重大传染病疫情、新发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防治能力建设,有效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管理水平、预防控制水平、应急医疗救治水平和卫生执法监督水平。在2005年全面建成高标准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基础上,2年内基本建成完善的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和医疗救治体系,同时加快公共卫生信息网络体系建设步伐;5年内完善农村卫生体系、城市基本医疗服务体系、环境卫生体系和财政经费保障体系,全面提高卫生事业的整体
发展水平,构筑起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屏障。
(三)建设原则
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总体原则是:应急当前、立足长远;统筹兼顾、分级实施;平战结
合、合理利用;完善网络、提高队伍。
二、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依托现有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8个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乡镇(街道)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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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院)所防病组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和完善全市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提高应对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调查处理和预防控制能力。
(一)市、县两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设置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市、县(市)区行政区划设置,每一行政区原则上只设一个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隶属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受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的业务指导。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能和任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疾病预防与控制、应急预警与处置、疫情收集与报告、监测检验与评价、健康教育与促进、应用研究与指导、业务培训与保障、技术管理与服务等项工作。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预警、调查与性质判定、处置、控制、评价以及反生物、化学恐怖事件和放射防护技术与物资储备;实施疾病预防控制规划、策略、方案和技术规范;收集、报告、分析、评价疫情和健康危害因素等公共卫生信息;开展实验室检测检验;进行应用技术研究,参与拟定公共卫生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提供业务指导、咨询和培训;开展卫
生学与健康效应评价,促进安全和卫生环境,推行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承担以下任务:完成国家、省下达的重大疾病预防控制的指令性任务,实施疾病预防控制规划、方案,组织开展本地疾病暴发调查处理和报告;负责辖区内预防性生物制品管理,组织、实施预防接种工作;调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因素,实施控制措施; 开展常见病原微生物检验检测和常见毒物、污染物的检验鉴定;开展疾病监测和食品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和环境卫生等领域健康危害因素监测,管理辖区疫情及相关公共卫生信息;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与卫生监督执法相关的检验检测任务;组织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负责对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和业务考核;
指导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承担以下任务:完成上级下达的疾病预防控制任务,负责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具体工作的管理和落实;负责辖区内疫苗使用管理,组织实施免疫、消毒、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调查与信息收集、报告,落实具体控制措施;开展病原微生物常规检验和常见污染物的检验;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与卫生监督执法相关的检验检测任务;指导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城市社区卫生组织和农村乡(镇)卫生院开展卫生防病工作,负责考核和评价,对从事疾病预防控制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负责疫情和公共卫生健康危害因素监测、报告,指导乡、村和有关部门收集、报告疫
情;开展卫生宣传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普及卫生防病知识。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基本建设
1.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技术力量建设。深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事制度改革,遵循精简、效能原则,实行全员人事代理和全员聘用制。严格执行卫生技术人员准入和内部考核制度,不断调整和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人员专业结构,形成学历、年龄、职称结构合理的人才梯队。根据《江苏省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基本标准和要求》,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按0.2-0.3/万计算定编,县级按1-1.2/万计算定编;同时要配备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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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公共卫生应急人员,市级30-50人,县级20人以上,重点负责疾病监
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信息收集、核实与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
2.提高疾控机构用房条件。根据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能、服务人口,结合当地的疾病预防控制任务、公共卫生服务需求和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基本建设规模。市级重点建设市疾控中心,在新区易地新建市疾控中心15000平方米,其中疾控大楼12000平方米,辅助用房3000平方米。各县(市)区疾控中心人均建筑面积应达到11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应为7000-9000平方米,其中,检验、业务、后勤、行政用房分别占40%、35%、20%、
5%,经济较发达、防病任务较重的县(市)区可适当增加建筑面积5-10%。
3.加强疾控机构仪器设备装备。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现有装备情况,结合当地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实际和发展需要,配备各类必要的仪器设备,重点改善实验室装备,建立理化、微生物检测等专业实验室;加强信息网络建设,逐步建立信息管理局域网,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进一步改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车辆、计划免疫冷链设备、健康教育器材的配备,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市、县两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仪器设备装备按省确定的有关
标准执行。
三、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卫生事业发展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根据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的要求,继续深化机构改革,规范职权划分,合理设置,优化结构,全面强化政府公共卫生监督职能,充分形成职责明确、责任落实、保障到位、行为规范、执法有力的卫生执法监督
体系。
(一)市、县两级卫生执法监督机构的设置
根据卫生执法监督工作分级管理的原则,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内设卫生监督机构并下设卫生监督执行机构,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工作。卫生监督机构接受上级卫生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在乡镇设立派出机构或派驻卫生监督人员。
(二)卫生执法监督机构的职能和任务
卫生执法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依法监管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的防治工作;依法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行为,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依法监管食品、化妆品和环境、放射、学校、职业卫生等工作;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
责。
市、县两级卫生执法监督机构主要承担以下任务:制定辖区卫生执法监督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组织实施辖区内卫生执法监督工作;参与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对医疗卫生机构和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医务人员执业资格、执业注册等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检查医疗机构传染病报告等法定报告制度、消毒隔离制度、医疗废物处置制度执行情况,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监督检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预防控制和菌(毒)种管理情况;对食品、食品添加剂、新资源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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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的卫生安全及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对餐饮业、学校、幼托机构等集体供餐的食品卫生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对化妆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安全及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情况、放射工作人员的放射防护、医用辐射防护、核事故医疗应急措施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对食品和化妆品生产经营人员、公共场所及其他特殊场所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对在上述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负责受理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负责辖区内卫生执法监督信息的收集、核实和上报;承担卫生执法监督现场检测、取证工作;实施法律法规授权的卫生许可工作,并进行事后监督管理;承办上级卫生执法监督机构指定或移交的卫
生执法监督事项;负责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的管理。
市级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同时负责对县级卫生执法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人员培训、资格审核等工作,查处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还要做好对乡镇(街道)、村(社
区)有关社会卫生管理的指导工作。
(三)卫生执法监督机构的基本建设
1.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各级卫生执法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由公务员或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组成。卫生执法监督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具有大专以上学历、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具备卫生执法监督相关的专业和法律知识,经过卫生执法监督专门培训并考试合格。市、县两级卫生执法监督机构人员编制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家编制主管部门制定的《卫生监督机构人员编制标准方案》,
并结合我市辖区人口、工作量、服务范围和经济水平的实际科学配备。
2.改善卫生执法监督机构用房条件。根据各级卫生执法监督机构的职能、工作量、服务人 口,结合当地卫生执法监督任务、卫生监督服务需求、经济发展状况,合理确定其基本建设的规模。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应按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上,落实卫生执法监督机构用房。各级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必需的正常行政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休息室和处理设备存放室等应急用房、听证谈话室、档案室、信访投诉室等;辅助用房包括:值班室、计算机房、罚没物品暂存室、图书室、快速检测仪器室、库房、后勤人员办
公用房、执法后的个人消毒室、车库等。
3.提高卫生执法监督机构设备装备水平。根据卫生执法监督机构的职能,结合我市卫生监督的工作需要和经济发展水平,应切实加大投入改善设备装备条件。各级卫生执法监督机构按规定标准和要求配置公务用车、通讯设备、办公设备、取证工具、现场快速检测设备、
防护工具和设备、计算机网络。
四、医疗救治体系
公共卫生应急医疗救治体系由急救医疗机构、综合性医院、传染病救治机构、职业病救
治机构组成。
(一)急救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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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急救医疗中心(紧急救援中心):市级红十字救护中心(120)是本市的紧急救援中心,受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指挥、调度全市范围内的急救医疗资源(含医院),开展伤病员的现场急救、转运和重症病人途中监护,必要时可以与公安(110)、消防(119)等应急系统联合行动,实施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紧急救援。市红十字救护中心要根据急
救工作需要,建立急救医疗分站,原则上每20万人左右建立一个急救医疗分站。
2.县(市)急救医疗站(紧急救援站):各县(市)单独或依托于县级综合医院建立急救医疗站,负责服务区域内伤病员的现场急救、转运,向医院转诊重症病人,必要时接受所在市紧急救援中心指挥。县(市)急救医疗站根据辖区人员分布,要在条件较好的中心卫生
院设立若干急救医疗分站。
3.医院急诊科:根据需要选择若干综合医院急诊科纳入急救网络,负责接受急诊病人和紧急救援中心转运的伤病员,提供急诊医疗救治,并向相应的专科病区或其他专科医院转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接受市紧急救援中心指挥调度,承担伤病员的现场急救和转
运。
各级急救医疗机构的建设标准参照《江苏省基本现代化急救医疗中心(站)标准(试行)》
执行。
(二)综合医院
对现有二、三级综合医院进行改造、建设,使其大部分具备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非传染病人的应急医疗救治能力。二、三级综合医院要有重点地加强急诊科(室)、ICU、中毒、呼吸科等专科建设,配齐配好相应的专业人才和设备,不断提高救治食物中毒、职业中
毒与损害、其他非传染性疾病的综合救治能力。
(三)传染病救治机构
1.传染病专科医院。市传染病医院负责传染病疑似病人、确诊病人的集中收治和危重病病人的重症监护,同时承担传染病领域的科研、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和区域内技术指导职能。
医院床位数300张左右,进一步加紧改造和建设,使之达到基本现代化医院标准。
各县(市)可以选择一所乡镇卫生院改建成县级综合医院的传染病分院或传染病区,实施统一管理,承担传染病收治任务。传染病分院床位数按45张的标准设置;建设设计按卫生部、建设部等有关规定执行,人员、设备等其他设置要求按照卫生部二级传染病医院基本
标准执行,并严格按照烈性传染病感染控制要求进行改造和建设。
2.定点收治医院和集中临床观察医院。市传染病医院分院为全市烈性传染病定点收治医院,规划床位45张,加强建设,随时准备接受烈性传染病病例。市区选择一所一级医院作为烈性传染病集中临床观察医院。各县(市)原则上设立1所烈性传染性集中临床观察医院,床位不少于50张,同时指定一所医院作为集中临时观察后备院,平时承担原有功能和任务。集中临床观察医院平时承担原有的功能和任务。集中临床观察医院建设标准参照传染
病医院执行,并严格按要求进行改造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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