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着力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阶层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问题,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分配、运营等相关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陕政发〔2011〕4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供给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租住的保障性住房。咸阳城区(含秦都区、渭城区、高新区管委会、秦汉新城管委会)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投资、建设、租赁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的家庭。
本细则所称新就业人员,是指自大中专院校毕业不满3年,在城区有稳定职业,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
本细则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不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城区常驻3年以上,具有稳定职业或来咸打工、进城落户或从事小本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市场运作、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是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指标的下达及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各区、管委会按照承担相应建设任务,结合区域发展实际,相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建设、物价、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金融管理、统计、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政府投资为主,其他多元化投资参与的方式建设。政府在通过集中新建、市场配建和改建、长期租赁方式的同时,可按照“谁建设、谁所有,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城区企业单位和其他机构投资、经营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予以安排,实行计划单列、专地专供。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有偿方式供地,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套型、建设标准和设施配套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性条件予以明确。投资者权益可依法整体转让,设定抵押。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除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外,一律免缴土地出让收入。
第九条 按照(财综[2007]53号、财税〔2010〕88号
文件精神,各级财政、物价、税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及时公布免收本地区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税费减免标准。免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项目。免收的全国性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要积极落实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电力、水利、市政排污、广电、热力等部门管网配套和增容费从低征收,及时并网到位,努力降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成本,切实减轻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经济负担。
第三章 规划建设和房源筹集
第十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负责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建设规划和编制计划的要求,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共同商定城市住房供地和建设的年度计划,并根据年度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落实到地块。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以新建、改建和收购等渠道筹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和在普通商品房、政策性保障住房项目中配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除中、省补助资金外,政府投资建设和筹集
公共租赁住房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收益余额;
(三)不低于10%的土地出让净收益或不低于3%的土地出让金成交价款;
(四)建设融资(包括商业银行和住房公积金信贷) (五)出租、出售的保障性住房收益; (六)政府依法没收的违章建筑处理所得; (七)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按照“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财政、住建和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确保建设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资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的住房; (二)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大型国有企业和科研院校等单位新建、改建、购买、租赁的住房或职工宿舍、学生公寓;
(三)住房建设中配建、代建的住房; (四)退出或闲置的廉租住房;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政府约定建设的住房; (六)其他途径筹集的住房。
收购、改建、长期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由市财政、住建、审计部门联合核定价格。长期租赁的住房租赁期不得低于5年。收购公共租赁住房为在建项目的,公共租赁住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