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生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可以要求转学。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必须自己提出申请,填写“转学申请表”,经主管教学院长审批,转入学校同意接收并上报省教育厅高教处批准备案才能转学。
(二)学生跨省转学, 学生必须自己提出申请,填写“转学申请表”,经主管教学院长同意,上报所在省教育厅高教处批准后由学院将材料连同上级批件发函至拟转入学校联系, 由拟转入学校行文上报所在省教育厅高教处批准备案,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三)学生转学与转专业需在每年三、四月份提出申请,省高教厅于每年五月份办理审批手续。
(四)学生入学后因工作岗位变动等原因,可申请办理转专业。要求转专业的学生应提出申请,经主管教学院长审批。转专业只能在同科类、同层次相转。(专业间互转情况见附件2)。转专业人数不能超过该专业人数据5%。学校每学年一次性将转专业情况报省教育厅备案。
(五)转专业后,转入专业所缺的主干课程必须补修。补修应按课程的学分数缴纳补修学费(标准与重修同)。
(六)转专业后,若转入专业学费标准高于原专业者,则须补交当学年学费。以后,则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七)学生转学、转专业须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专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本科二年级 (含二年级)以上者不得办理转专业、转学。
九、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病休学应填写《休学申请表》,报成人教育学院批准,未办理休学手续而擅自离校者,视为自动退学。学生有下列情形之
42
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二甲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六周者(含六周);
(二)注册后在一学期内请假时间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和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五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应于开学前填写《复学申请表》,经成人教育学院批准审核,在注册前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须附二甲以上医院已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并经校医疗部门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有关证件,经成人教育学院批准,方可办理注册手续。
(二)复学学生根据其原有完成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及学分数,编入相应班级。按所编入相应年级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请复学时,若原专业已调整、合并或中断招生,可安排到其他相近专业学习。
十、选 课
第二十七条 各专业所设必修课为该专业学生必修之课程,实习、毕业设计(文)等实践环节为必修,限选课只能在原专业开设的各组课程范围内选学。
43
第二十八条 选课时间:一般在每学期开学第五周内向学生公布。第九周学生将选课科目报给年级主任,年级主任于第十周把资料汇总上报成教科,成教科在第十五周内确定选课科目并公布选课结果。
第二十九条 选课的多少: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3.5及以上者,每学期经主管成教的领导批准可加选2至5学分;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1.9及以下者,酌减2—5学分。学生选课每学期最高不超过25学分。
第三十条 改选或退选:所选课程一经确定,未经批准不得改选。因学生个人原因而造成选课后又在当学期不能坚持学习者,不予办理退选手续。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改选或退选:
(一)所选课程因选课人数达不到开班人数(30人以上)而不予开设者。 (二)因开课时间调整,导致上课时间冲突。
符合改选条件的学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逾期者不再受理。 第三十一条 课程重选:
(一)学生考试不及格并经补考仍不及格,未取得学分者,可以按有关规定的时间多次缴费重新选课。
(二)考试课程学生不能重新选课,但须重修该门课程。
(三)考试作弊以“0”分记载的课程不给予补考,学生必须缴费重新选课。
十一、学费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费的收取由学校财务处具体负责。学费(不包括教材费)的收取方式有两种:
(一)采取预收费办法,学生必须在每学年开学时按规定学费缴纳,毕
44
业时,根据学生所选课程总学分乘以学分单价所得的学费总额,多退少补结帐。
(二)按学分收费,学校财务处根据提供的每个学生的学分数乘与学分单价所得学费每学期收取。
第三十三条 选课后因病或特殊原因无法上课者,须办理休学手续。获批准休学者,其学费余额留在复学时续用。免修及重修课程按该门课程所获学分收费。
第三十四条 学费按广东省物价局规定的标准收取,学费计算方法:
总学费=总学分×学分单价 十二、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五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完成各个教学环节,获得规定的总学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审核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提前毕业条件的学生可在每年的三月或十月提出毕业申请,经审核合格的予以提前毕业(三月提出毕业申请的可于当年七月份发毕业证;十月提出毕业申请的可于次年二月份发毕业证)。
第三十六条 学生毕业时,由年级主任(辅导员)与成教科负责给学生作德智体能全面鉴定。
第三十七条 修业年限已满,取得的学分数超过毕业规定学分数的70%而未修满总学分者发给结业证书。
45
第三十八条 学生没有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被开除学籍者除外),且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发给肄业证书。肄业年限按已取得学分换算为相应年级。
十二、授予学位
第三十九条 学士学位的授予办法按照《广东医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执行。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获得本科毕业证书者; (二)未通过学位英语统考者;
(三)考试作弊受严重警告处分及以上者;
(四)修业期内,重修的必修课程达两门及两门以上者; (五)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不含2.0)者。
十三、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仅适用于我院批准实行学分制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四十一条 广东医学院成人教育学院可根据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的需要,对本《细则》未尽事宜制订单项规定或补充规定,与本《细则》一并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从2005级开始实施。本《细则》的解释权属广东医学院成人教育学院。
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