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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房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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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房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专题会议讨论

意见修改稿)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公房管理, 合理、 有效地使用学校公共资 源,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 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 》(计投资 〔1999 〕2250 号)、《国务院办公 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 用房管理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办发〔2001〕58 号)、《普 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 (建标〔 1992 〕245 号)和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 (试行)》(教发〔 2004 〕2号)、 《关于印发 <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教社政司〔 2000 〕2 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 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公房是指产权属学校, 由各学院及学 校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各二级单位”)使用的房屋、场地及附属配 套建筑。

第三条 学校公房使用实行定额配置、动态管理、超额收费、 缺额补贴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公用房管理实行校、学院(所、中心、部、处、 室)两级公用房管理体制。学校按公用房配置定额标准核算各二 级单位的用房定额,将用房定额分配给各二级单位包干使用,由 各二级单位自行在内部分配,对超定额用房的,由使用单位退出 超额用房或按超面积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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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资源使用费,缺额用房的学校给予 调剂或补贴。

第五条 学校公用房根据具体使用性质,分为四类: 1、校部机关办公用房;

2、学院教学、科研、办公用房; 3、服务用房; 4、产业及商业用房。

第六条 学校机关各部、处办公用房定额配置标准及管理 校部机关办公用房包括办公用房、办公辅助用房和专项工作 用房

(一)办公用房 根据学校组织人事部对各部门、各单位工作人员的编制控制 数和部门人员的行政级别及该部门的工作特点配置办公用房,定 额标准为:

1 . 书记、校长45 〃/人;

2 . 副书记、副校长、校长助理、总会计师 35 人; 3 . 部(处)长2 5 人,正处级15 m /人; 4 . 副部(处)长15 m/人,副处级10 m/人; 5 . 科级及其他工作人员7 m/人。

(二)办公辅助用房 办公辅助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资料

室、档案室、文印 室等。

办公辅助用房定额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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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房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房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根据专题会议讨论意见修改稿)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公房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学校公共资源,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及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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