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房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专题会议讨论
意见修改稿)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公房管理, 合理、 有效地使用学校公共资 源,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 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 》(计投资 〔1999 〕2250 号)、《国务院办公 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 用房管理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办发〔2001〕58 号)、《普 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 (建标〔 1992 〕245 号)和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 (试行)》(教发〔 2004 〕2号)、 《关于印发 <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教社政司〔 2000 〕2 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 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公房是指产权属学校, 由各学院及学 校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各二级单位”)使用的房屋、场地及附属配 套建筑。
第三条 学校公房使用实行定额配置、动态管理、超额收费、 缺额补贴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公用房管理实行校、学院(所、中心、部、处、 室)两级公用房管理体制。学校按公用房配置定额标准核算各二 级单位的用房定额,将用房定额分配给各二级单位包干使用,由 各二级单位自行在内部分配,对超定额用房的,由使用单位退出 超额用房或按超面积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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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资源使用费,缺额用房的学校给予 调剂或补贴。
第五条 学校公用房根据具体使用性质,分为四类: 1、校部机关办公用房;
2、学院教学、科研、办公用房; 3、服务用房; 4、产业及商业用房。
第六条 学校机关各部、处办公用房定额配置标准及管理 校部机关办公用房包括办公用房、办公辅助用房和专项工作 用房
(一)办公用房 根据学校组织人事部对各部门、各单位工作人员的编制控制 数和部门人员的行政级别及该部门的工作特点配置办公用房,定 额标准为:
1 . 书记、校长45 〃/人;
2 . 副书记、副校长、校长助理、总会计师 35 人; 3 . 部(处)长2 5 人,正处级15 m /人; 4 . 副部(处)长15 m/人,副处级10 m/人; 5 . 科级及其他工作人员7 m/人。
(二)办公辅助用房 办公辅助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资料
室、档案室、文印 室等。
办公辅助用房定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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