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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业的分成合约是否很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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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业的分成合约是否很少见?

杨理

摘要

土地分成合约是中国经济制度成功之精髓。可是,普遍认为改革后牧业分成合约反而变少了,特别是普遍误解认为在草原承包到户之后,牧户之间的分工合作变少了。本文以内蒙古草原为例,对比分析了承包前后国营牧场流转合约变化,进一步阐述了“铁羊”等牲畜合约,揭示了草原承包到户以后,分工合作明显增多,分成合约也很普遍。只不过,当前的草地资源管理制度导致许多牲畜合约非法或者违法,所以正式公开的分成合约较少见。

关键词:分成合约,草原承包制度,草畜平衡管理制度,牲畜合约

引言

中国经济制度独特之处是在县域范围内,成功地建立了土地分成合约,促进了经济发展(张五常,2008,144-145)。但是在牧业生产中,分成合约并不普遍,特别是草地流转的分成合约非常少见,基本是以固定租金合约为主。我们对锡林浩特市随机抽样的155户牧户连续两年调研发现,2013年牧户流转面积占牧户承包草场总面积的百分比为35%,参与流转的牧户占总牧户比例为37%,2014年以后更高,流转面积和参与流转牧户比例都突破了40%,显然比全国农户平均26%的流转比例(农业部,2014)高很多。但是牧户的草地流转方式都是以固定租金为主,很少见到采取草地分成方式的流转合约。牧区的畜牧业生产相比农区的种植业生产更复杂、不确定性更高、信息费用更多,分成应该更加普遍才对,但是现实中为什么很少见?

当前对草原承包制度的最主要指责,就是认为草原承包会降低牧户合作,抑制草原畜牧业发展。一些研究也认为,草原承包会严重影响牧户之间的合作生产,降低牧户抵抗灾害的能力(Li, et al.,2011; 王晓毅,2009; 王晓毅,2013)。因为相比种植业,细碎化对畜牧业生产的影响要更加严重,严重抑制牧户合作的制度都具有不可持续性。分成合约是中国成功的关键,为什么在工业生产中都可以实现的分成合约在牧区生产中反而很少见?这是为什么?现实究竟是怎么样的呢?

一、不承包到户地区的组织成本太高而无法持续

内蒙古锡林郭勒盟有10多个国营农牧场,因为草地归国家所有,所以一直坚持集体利用的方式,即使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内蒙古集体所有的草原都开始实施“草畜双承包”、“双权一制”,国营牧场仍然坚持集体统一经营,而没有承包到户,甚至一直坚持到21世纪初。

改革开放以后草原集体经营的优势一目了然:“1991年末国营牧场的绵羊良种改良比例是82.59%,而全盟平均水平是57.6%。1990年末每平方公里可利用草场产值国营牧场是4789元,而全盟平均是4048元。具体绵羊个体产毛国营牧场是3.15公斤,而全盟平均只有2.52公斤。1993年国营牧场的各项畜牧业生产主要指标都优于全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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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水平:1993年国营牧场出栏率48.1,全盟平均38.1;出售率44.2,全盟平均为31.2%。农牧民人均收入1443.6元,远远高于全盟人均1111元。国营牧场的单位面积载畜量明显高于全盟平均水平,畜均贮草量显著高于全盟平均水平一倍以上”(齐伯益、申万琴, 2002, 1126)。

但是这些优势仍然无法弥补因为产权没有清晰确定导致的对集体利益和部分群体利益的侵占问题。实际上,任何组织都是有成本的,国营牧场集体经营所带来的收益,往往抵不过组织集体生产的制度费用。从1953年到1985年,锡林浩特牧管局所辖12个国营农牧场,有10年为盈利,剩余23年为亏损,总盈利额仅仅为272.05万元,亏损额为3848.56万元,净亏损为3576.51万元。经营30多年,无论是哪一个国营牧场,全部都严重亏损(齐伯益、申万琴, 2002, 1167)。

下面这个例子虽然是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和特殊的灾害情况下发生的,但是反映的困难仍然是根本性的:对于任何一个组织,都要耗费制度成本,许多组织都在有意识或者无意识地依赖侵犯一些弱势群体、贫困牧户、妇女或者儿童的经济权益,从而维持组织的运行和管理。

“三分场1978年、1979年是锡盟先进集体,1980年被评为内蒙古自治区先进集体。在1977年的特大白灾影响下,三分场抗灾保畜取得惊人的良好成绩,黑白花奶牛保畜成活率98%,马95%,羊93%(羊死亡率较高是因为有500只暂由总场饲养,结果死亡320只,保畜率36%,导致三分场羊的保畜率降低4.5个百分点)。按照1978年实际费用核算,保活一只细毛羊的混合成本为24元,当时内蒙古细毛羊的每只售价是60-120元,三分场比国营农场平均保活率高很多,多保活4000羊单位牲畜,经济效益非常明显。但是在集体管理下,每死亡一只羊,可以按照30元核销;而三分场的灾后存活牲畜大量支援其它分场和北京,细毛羊竟然按照13元/只支援给兄弟分场2800只、北京1000只。结果导致三分场每多保活一只羊要赔11元,而每死亡一只羊可以盈利6元。” (齐伯益、申万琴, 2002,1169-1172)

因为草原归国家所有,以至于表面上是国营牧场管理者做出决策,但是在现实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国营牧场管理者在重大事件上能够独立决策管理。集体利益被大量侵占,至21世纪初,国营牧场的巨额亏损引起国营牧场职工强烈不满,迫使国营牧场也不得不模仿周边集体草场开始承包到户,彻底放弃集体经营的模式。

虽然,草原承包之前发生的这个案例是极其夸张的个案,但是说明的道理却是根本性的:制度的灾难性变化前提之一是不能选择退出(张五常,2014,42)。在组员有权退出的条件下,虽然暂时增加组织成本,但是在自由竞争压力下,会存留下制度成本最低的组织方式。

二、国营牧场承包到户后显著促进了流转合作

针对承包前后的变化,我们选择锡林浩特市国营牧场为典型代表进行连续调研。我们分别于2014年、2015年两次入户面对面访谈调研,其中2014年在锡林浩特市随机抽样152户,其中国营牧场44户,2015年成功回访145户,其中国营牧场43户。同时,我们另外一组调研人员对国营牧场偶遇随机走访若干户,就一些细节进一步深入调研,其中2014年调研国营牧场13户,2015年调研国营牧场20户。国营牧场自2003年开始承包,从图1可以看出:自2003年开始,国营牧场的流转草地面积占所有调研牧户的总草场面积比例出现了根本性的变化,迅速增长。因为国营牧场一些流转不是牧户之间的流转,所以2015年的流转对象限定为牧户之间,流转面积占比明显减少,但是流转面积占比仍然显著高于周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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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草场。

因为在2003年国营牧场开始将草场由牧场统一经营,转变为承包给牧场职工分开经营。而当牧场的职工(牧户)具有草地的产权以后,流转行为也出现了本质性的变化。不但流转行为迅速增多,而且国营牧场的草地流转频率、流转面积都从低于周边集体草场,转变为显著高于周边集体草场。这些流转行为也减轻了国营牧场普遍草地面积小带来的规模效益差的难题。

0125150175200%0 1019941996199820002002200420062008201020122014 2014牧场 2015牧场 2014访问 2015访问255075 图1 四次调研的历年流转面积占比变化图

三、不承包到户会严重抑制牧户合作

草原承包到户以后,必然会导致共同协商、共同管理更加困难,因此有研究认为不承包到户,共同治理会更加容易、更加可行(杨思远,2007;王晓毅,2009)。没有将草场承包给个人,具有很多理论上的优势:有明显的规模经济;容易一起合作生产;容易建立社区自治组织、合作社、股份制企业等等。但是,事实上,因为草原没有承包到户,会明显影响草原流转,降低了合作分工。草原没有承包到户影响草场流转的现象,不但在没有承包到户的国营牧场如此,在集体所有的未承包到户的牧区草场也是如此。

2012年7月我们在吉呼嘎查调研发现,当地打草场已经分到户,而主要的放牧场并没有按照规定承包到户,而是按照组分为几大片草场,另还有不到10%草原是全嘎查的共同放牧场。各片之间原来可以相互放牧,现在跨片放牧常常被驱赶,甚至有的片与片之间已经建立围栏隔开。片内都是几个牧户共同放牧,只是时间长了每个牧户都有相对的主要放牧范围。

因为没有承包到户,当地草场流转反而明显变少,我们只发现了一户流转现象:出租草场方2011年冬天把自己的居住地和周边草场流转给隔壁牧户,可是,不但租赁价格很低,而且租赁时间很短,出租方想全年长时间出租,但是因为夏天本来就一起放牧,租赁方不愿意,所以只租赁牲畜过冬的几个月。所以,当草原未承包到户的时候,出租方能够出租获得收益的主要来源不是草场,而是过冬棚圈、水井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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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业的分成合约是否很少见

牧业的分成合约是否很少见?杨理摘要土地分成合约是中国经济制度成功之精髓。可是,普遍认为改革后牧业分成合约反而变少了,特别是普遍误解认为在草原承包到户之后,牧户之间的分工合作变少了。本文以内蒙古草原为例,对比分析了承包前后国营牧场流转合约变化,进一步阐述了“铁羊”等牲畜合约,揭示了草原承包到户以后,分工合作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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