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对检验检测机构、专业技术评价机构或者资质认定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相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1个月内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检验检测人员实施有效管理,影响检验检测独立、公正、诚信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原始记录和报告进行管理、保存的; (四)违反本办法和评审准则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六)未按照资质认定部门要求参加能力验证或者比对的;
(七)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上报年度报告、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或者自我声明内容虚假的;
(八)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不配合监督检查的。
第四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整改,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
(二)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
(三)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的;
(四)接受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行为的; (五)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的。
前款规定的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整改期间,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第四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
(一)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整改期间擅自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者逾期未改正、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认定的; (四)依法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其他情形。
被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第四十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的,资质认定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检验检测机构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第四十七条 从事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的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资质认定收费,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6年2月21日发布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6.1.4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市场监管
在2015年5月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进行了修订,在2015年5月14日发布了该办法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分六章六十五条。
《交通运输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规范交通运输工程试验检测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范围】从事交通运输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基本定义】本办法所称试验检测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相应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所涉及材料、制品、实体及在役工程等的有关技术参数进行的试验、检测、监测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承担交通运输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专业机构,分为监督检验类(公益类)检测机构、社会服务类(经营类)检测机构2个类型。
本办法所称试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是指具有相应试验检测知识和能力,并取得交通运输行业相应专业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人员。
第四条 【从业原则】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科学、客观、严谨的原则。 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应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和规程等开展试验检测工作,对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 【禁止数据造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不得篡改和伪造试验检测报告。
第六条 【分级管理】交通运输部负责试验检测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其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归口管理试验检测相关工作,并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具体实施。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其所属省级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级质监机构)具体实施。
第七条 【检测费规定】建设单位(业主)应将交(竣)工验收检测费单独列入工程概预算,专项用于工程验收试验检测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建设单位(业主)在建设过程中为控制工程质量开展试验检测工作的费用应列入工程概预算。质量监督机构开展监督工作所需检测费用应当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 试验检测机构
第八条 【公益类检测机构定义】监督检验类(公益类)检测机构是指由政府设立、具有财政经费保障或补助,主要为交通运输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鉴定、事故调查及仲裁、投诉举报处理等工作提供技术服务,以及提供不宜由市场机制提供的其他技术服务的事业单位。
监督检验类(公益类)检测机构不得参与检测服务招投标等市场竞争活动。 第九条 【经营类检测机构定义】社会服务类(经营类)检测机构是指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主要以参与试验检测业务的市场竞争活动的方式,提供试验检测技术服务,出具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获取相应报酬的独立企(事)业法人。
第十条 【资质认定】检测机构应取得计量认证证书。鼓励检测机构参加国家相关实验室认可。
第十一条 【等级管理】检测机构的试验检测能力实行等级评定管理,检测机构根据需要自愿提出申请。
等级评定是指根据试验检测技术水平、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及检测人员的配备情况、试验检测环境、管理水平等基本条件,对检测机构从事专业检测活动综合能力水平的评价证明。
第十二条 【等级设置】检测机构的试验检测能力等级按公路工程、水运工程等专业分别划分为甲级、乙级、丙级3个等级。
检测机构应逐级申请等级评定。检测机构被评为丙级、乙级后须满2年且具有良好的试验检测业绩方可申请上一等级的评定。
第十三条 【基本要求】检测机构的基本试验检测能力分为必要(项目)参数和可选(项目)参数要求。检测机构取得的计量认证证书的参数范围应涵盖其基本试验检测能力。 第十四条 【工作分工】交通运输部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委托的专业机构具体实施甲级检测机构的评定工作。省级质监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丙级检测机构的评定工作。 申请甲级等级评定的检测机构,相关资料经省级质监机构核查、出具意见后,报送交通运输部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委托的专业机构。
第十五条 【阶段划分】等级评定工作包括受理、初审、现场评审、公示、评定5个阶段。
第十六条 【受理】检测机构的申请资料齐备、规范、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否则应当及时退还申请资料并说明理由。检测机构对申请资料及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初审】初审是根据检测机构的申请资料,对其检测人员、仪器设备、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