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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笔记、考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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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法的特征:特定的国家机关;特定的程序;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行为规的总和。

法律的三要素:假定;处理;制裁。

法的本质:阶级性。

法的效力:属地主义、属人主义、属地属人相结合。

法的分类:宪、法、行、地、行。 效力围 名称 制定机构 名称特点 (行政处罚围) 全国 宪法 全国人大 Xxx法 (——) 全国 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Xxx法 (各种) 全国(除限制人身自由行政法规 国务院 Xxx条例 以外) 地方(除限制人身自由、地方性法规 省及较大的市人大及常委会 Xxx条例 吊销营业执照以外) 全国(法律、行政法规若已规定行政处罚,可做出具体规定;若无可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 Xx规定/办法/实施细则 设警告或一定数量的罚款——限额由国务院行政规章 定) 地方(同上,罚款的限额由地方人大及常委会Xx规定/办法/实施细则 地方政府规章 省及较大的市政府 定)

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容: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核心:依法办事(依法行政)。

适用原则:法律适用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一律平等。

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公平、公开);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统一。

我国安全生产立法现行体制: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相结合。

具有相对性的法律分类:综合法与单行法;上位法与下位法。

安全生产执法的原则是指执法活动中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我国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趋势是安全生产标准法律化。

第二章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

新法2014年8月31日 主席令13号,自2014年12月1日施行。新增17个条文,修改57个条文。

新法中关于工作方针的修改:安全生产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新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适用围:空间适用【中华人民国(港澳除外)】;主体和行为适用(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不算,新法中加入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单位);排除适用(消防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安全生产法律的分类:从不同层级上可分为上位法与下位法;从同一层级上可分为特殊法和普通法(一般法);从法的容来分,可分为综合性法与单行法。

同一层级、同一类问题的法律适用上,特殊法优于普通法(一般法)。

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行业标准;国家标准。

关于国标和行标(不属于安全生产立法):

(1) 国标是由国家质检总局下属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制定;行标由国务院各部制定,并报国标委备案。

(2) 同一安全生产事项的要求,行业标准可以高于国家标准(企业同时执行国标和行标)。 (3) 国家标准出台后,同类行业标准自动作废; (4) 有权制定标准的是安监部门和国务院各部。

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教育要求: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己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主要负责人的判定:有决策权并能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总经理、经理、厂长等(区分长期出差;签协议委托等特殊情况)。

主要负责人职责: (1)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围、和考核标准等容); (2)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 保证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保证由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决定;管理办法

由国务院财务部门会同国务院安监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制定); (4) 组织制定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演练; (5) 监督、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计划; (7) 及时、如实的上报生产安全事故; (8) 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职业病防治法》第六条); (9) 对本单位的危化品管理全环节(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全面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条例》);

(10) 全面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绩效评定工作。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新法二十二条): (1) 组织或参与拟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 组织或参与本单位的教育培训,如实记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3) 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4) 组织或参与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5)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6) 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7) 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危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矿山、金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应设安全生产机构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单位以100人为界;

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由主管安监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合格。考核不收费。

危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

从业人员权利和义务(被派遣人员同本单位从业人员): 权利: (1) 知情权

a、 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 b、 得知危险因素、防措施和应急措施的权利; c、 安全管理的批评、检举和控告权。 (2) 安全保障权

a、 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b、 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紧急撤离的权利(特别岗位无); c、 享受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的权利(赔偿请求权)。 义务: (1) 遵规守纪,股从管理的义务; (2) 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的义务; (3) 接受培训并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 (4) 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上报的义务。

工会的权利 (1) 监督权; (2) 建议和要求权; (3) 参与权(事故调查等); (4) 帮助工人维护自己的权利。

监督部门的职权: (1) 现场检察权;

(2) 当场处理权; (3) 紧急处置权; (4) 查封扣押权(15日)。 监督部门履行职责时的要求: (1)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状况; (2) 审查、验收不收费,不得指定购买某种品牌或经销点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3) 未经审查、批准项目立即取缔,经批准项目发现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撤销批准; (4) 持证执法,; (5) 不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 (6) 书面记录; (7) 重大隐患可采取停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采取听电时,应提前24小时通知。

所有人均可举报,居委会和村委会可以监督。 应急救援:

职能单位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应急预案及组织要求 全国统一的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相关行业、领域的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本行政区域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本单位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本单位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建立应急救援组织,规模小(100人)应设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其他要求 在各类重、特大事故中处于组织指挥的核心地位 备案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经常维护、保养,保证其运转。 生产经营单位 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

事故调查处理 (1) 事故调查处理原则: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2) 事故调查程序(要求):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对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报告。 (3) 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4) 事故调查后续工作: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监职责的部门应加强监管检

查。 (5) 追究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和安全生产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责任。

各类从业人员教育:被派遣的劳动者、学校学生实习(注意女工、未成年人问题)。培训要求:学习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清楚岗位的有害因素,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建立教育培训档案,记录教育培训的时间、地点、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等。

建设项目“三同时”及其评价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的新、改、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安全投入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1) 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品生产、存储、装卸的建设项目,应进行安全评价; (2) 建设项目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品生产、储存、装

卸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审查负责人对审查结果负责); (3) 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必须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

工,并对工程质量负责;

(4) 矿山、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和投入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组

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安监部门负责对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审查。

设备设施及作业环境要求: (1) 安全警示标志【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施设备,红(禁止、防火)、蓝(指令、必须遵守)、

黄(警告、注意)、绿(提示、安全状态、通行)】和安全标志(劳动防护用品、特种设备,绿底、白字、黑编码)。 (2) 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

下特种设备,必须有专业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3) 对危及生命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4) 重大危险源:

a、 建立登记档案;

b、 定期进行检测、评估、监控;

c、 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d、 将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5)排查并消除隐患,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发现隐患应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上报有关负责人,由负责人处理(记录检查及处理情况)、发现重大隐患应立即上报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部及时处理的,可以向安监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及时处理。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监督办法。

(6)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及交叉作业要求:

a、 爆破、吊装作业现场管理:安排专人(无特别要求)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

的落实;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

b、 交叉作业管理:签订协议,约定安全职责;安排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c、 发包和出租:签订协议,约定安全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方统一协调、管理;事

故责任方负主要责任,其他负连带责任。

《安全生产法》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对不合格事项予以批准通过的 降级或撤职、刑责(针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责任人)。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发现未依法得到批准单位生产或接到举报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处理的 对已取得批准单位不履行监管职责或发现其不再合格不予撤销批准,或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 上级单位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要求被监管单位购买指定安全设备、器材;对审查、验收收取费用 没收违法所得x;x大于等于十万元,并处2x—5x罚款;x小于十万元,单处或并处十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 人员处二万以上五万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刑责。若违法,吊销其相应资质。

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笔记、考点总结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法的特征:特定的国家机关;特定的程序;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行为规的总和。法律的三要素:假定;处理;制裁。法的本质:阶级性。法的效力:属地主义、属人主义、属地属人相结合。法的分类:宪、法、行、地、行。效力围名称制定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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