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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刑法有期刑上限的提高及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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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刑法有期刑上限的提高及对我国的启示

周东平;薛夷风

【摘 要】在2004年末的刑法改革中,日本将维持了近百年之久的有期刑上限,分别从单罪15年提高至20年,并合罪、再犯加重从20年提高至30年.这一改革也引发了相关的凶恶、重大犯罪法定刑的变化及其论争.此次刑法改革中涉及的诸如人均寿命的提高、有期刑与无期刑之间差距的缩小、\通过严罚化以抑止凶恶犯罪\的\重重轻轻\刑事政策等问题,对同处东亚地区的我国刑法有期徒刑上限修改具有重要的意义.借鉴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结合目前的实际状况和司法实践,我国刑法有期徒刑上限宜提高为单罪20年,数罪并罚最高30年. 【期刊名称】《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9(000)003 【总页数】8页(P114-121)

【关键词】刑法;有期刑上限;刑事政策;刑罚修改 【作 者】周东平;薛夷风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社会科学

2009 年第 3 期 ( 总第 193 期) 厦门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XIAMENUNIVFJRSrIY(AIts & SocialSciences) No.32009

GeneralSer:ialNo.193日 本 刑 法 有 期 刑 上 限 的 提 高 及 对 我 国 的 启示周东平 , 薛夷风 (厦门大学 法学院 ,福建 厦门 361005)摘要 :在 2004 年末的刑法改革 中, 日本将维持 了近百年之久 的有期刑上 限 ,分别从单罪 15年提高至 20 年 ,并合罪 、再犯加重从 20 年提高至 30 年。 这一改革也引发了相关的凶恶 、重大犯罪 法定刑 的变化及其论争。 此次刑法改革中涉及的诸如人均寿命的提高 、有期刑与无期刑之间差距 的缩小 、“通过严罚化以抑止凶恶犯罪” 的 “重重轻轻 ”刑事政策等问题 ,对同处东亚地区 的我 国刑法有期徒刑上限修改具有重要的意义。 借鉴 日本等国家和地 区的经验 ,结合 目前的实际状况和 司法实践 ,我国刑法有期徒刑上限宜提高为单罪 20 年 ,数罪并罚最高 30 年。关键词 :刑法 ; 有期刑上限 ; 刑事政策 ; 刑罚修改中图分类号 :D924文献标识码 : A文章编号 : 0438-0460(2009)(B- 0114 -08一般来说 ,在东亚 的主要 国家和地 区 ,其刑法具有相 当高的稳定性 。 如 日本 自 1907 年制定现 行刑法 、 中国 自清末 的 1907 年开始制定新刑法 以来 ,其刑罚有期刑上 限均为单罪 15 年 、数罪并罚 不超过 20 年。 但不可否认 ,随着近年来东亚社会问题的积累 ,其刑罚体系亟需改革 ,如刑罚有期刑 上 限过低局面长期不变的弊端 日渐突显 ,且与无期刑难 以衔接 ,也无助于死刑的减少乃至废止 。 对 此 ,2004年末 日本刑法的改革有 了重大突破 ,中国台湾地区 随即在 2005 年发生变化 ,而在 中国大陆迄今仍维持不变。我国有期徒刑的上限维持不变在 目前是否依然合适? 是否应 当改革 以及如何改革? 这在 中国 的刑法改革中是一个无法 回避的问题。 可 以说 , 目前我 国刑法规定 的有期 徒刑上 限过低所带来 的 负面效应极为明显 ,下面这个案例足 以说明。 2006 年 10 月 ,北京首例黑社会性质案件终审 ,犯罪 团 伙头 目胡亚东被法院处 以组织 、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 13 项罪名 ,按照法律规定 ,所有罪名对应 的 有期徒刑刑期加起来高达 70 年零 6 个月 ,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 20 年 ,剥夺政治权利 5 年 ,并处 罚金 262 万元。[1】 由于总刑

期从“70 年零 6 个月 ”严重缩水至“20 年 ” , 使其犯罪 没有 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付出足够的犯罪成本 ,这不符合我 国刑法罪刑相适应 的原则 ,也不利 于刑罚预 防功能的发 挥 ,暴露 了我国有期徒刑在刑期上 限设置上偏低的缺陷。 因此 ,提 高有期徒刑 的上 限 , 以符合罪刑 相适应原则 ,并使其与无期徒刑相衔接 ,为减少死刑 的适用提供配套措施 ,就成为 当前我 国刑 法改收稿 日期 : 2009-02 -16作者简介 : 周 东平,男 ,福建周 宁人 ,厦 门大学法学院教授 ,历 史学博士 ;薛夷风 ,女 ,福建福 州人 ,厦 门 大 学法学院讲师。 · 11 4 . 2009 年第 3 期(总第 193 期)厦门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OF XIAMEN UNIVFJRSrIY(AIts & SocialSciences) No.32009

GeneralSer:ialNo.193年提高至 20 年 ,并合罪 、再犯加重从 20 年提高至 30 年。 这一改革也引发了相关的凶恶 、重大犯罪法定刑 的变化及其论争。 此次刑法改革中涉及的诸如人均寿命的提高 、有期刑与无期刑之间差距的缩小 、”的“重重轻轻”刑事政策等问题 ,对同处东亚地区 的我 国刑文章编号 : 0438-0460(2009)(B- 0114 -08一般来说 ,在东亚 的主要 国家和地 区 ,其刑法具有相 当高的稳定性 。 如 日本 自 1907 年制定现行刑法 、 中国 自清末 的 1907 年开始制定新刑法 以来 ,其刑罚有期刑上 限均为单罪 15 年 、数罪并罚不超过 20 年。 但不可否认 ,随着近年来东亚社会问题的积累 ,其刑罚体系亟需改革 ,如刑罚有期刑上 限过低局面长期不变的弊端 日渐突显 ,且与无期刑难 以衔接 ,也无助于死刑的减少乃至废止 。 对此 ,2004我国有期徒刑的上限维持不变在 目前是否依然合适? 是否应 当改革 以及如何改革? 这在 中国的刑法改革中是一个无法 回避的问题。 可 以说 , 目前我 国刑法规定 的有期 徒刑上 限过低所带来 的负面效应极为明显 ,下面这个案例足 以说明。 2006 年 10 月 ,北京首例黑社会性质案件终审 ,犯罪 团伙头 目胡亚东被法院处 以组织 、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 13 项罪名 ,按照法律规定 ,所有罪名对应 的有期徒刑刑期加起来高达 70 年零 6 个

日本刑法有期刑上限的提高及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刑法有期刑上限的提高及对我国的启示周东平;薛夷风【摘要】在2004年末的刑法改革中,日本将维持了近百年之久的有期刑上限,分别从单罪15年提高至20年,并合罪、再犯加重从20年提高至30年.这一改革也引发了相关的凶恶、重大犯罪法定刑的变化及其论争.此次刑法改革中涉及的诸如人均寿命的提高、有期刑与无期刑之间差距的缩小、\通过严罚化以抑止凶恶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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