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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基本分类及其分析裁判的法技术
问题
摘要:在我国,民法的科学性和体系性受到了严峻的挑战,甚至遭到了极为强烈的抵制,这与民法学界从未有人系统而且正面地介绍相关的科学知识体系不无关系。本文正是为了弥补这一缺憾而作。从上个世纪末期以来,笔者依据民法科学原理,提出区分原则的科学理论,建立支配权和请求权相互区分(包括绝对权和相对权的区分、物权和债权的区分)及这些权利发生变动的法律根据相互区分的规则,为交易中的法权关系分析和裁判建立科学规则体系。区分原则在近年来得到了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的逐步采纳。本文对于区分原则涉及的法理历史渊源以及我国立法的发展、法学的发展、现实的普适性等问题作了系统的阐述,为我国民法的科学性体系性建设作出了努力。 关键词:民事基本权利 区分原则 分析裁判 法技术 一、问题的提出 (一)概说
民法的法技术问题,过去学界很少谈到,但实际上十分重要。民法和任何社会科学一样,它能解决的社会问题的范围是明确肯定的;而且,它在解决社会问题时,有自己独特的语言体系、独特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如民法上的各种权利、义务、责任的概念系统,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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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资料欢迎阅读 及民事法律关系的逻辑等等。这些民法的知识体系,构成民法的法技术层面的内容。
我们学习民法、利用民法分析和裁判案件,甚至现在正在进行的民法典立法,都要依靠民法的法技术知识。笔者在民法典立法的专家会议上多次指出,民法典立法不能像一麻袋土豆一样,把一大堆概念或者规范堆积起来。如果表面上看是一个整体,内在的制度和规范却没有逻辑,那就无法形成完整的体系。美国法学家艾伦·沃森在评论欧洲的民法法典化之所以能够演变成为一场世界性的运动的时候指出,这一运动的成功经验之一,就是这些主导民法典运动的立法者和政治家清晰地认识到了“体系化效应”,也就是把庞大的民法规范群体按照一定的逻辑编制成为一个体系的积极效应,这种积极效应首先是能够消除盲目立法和冲动立法,其次是能够压抑甚至消除司法随意或者司法任意。因为建立起一个体系之后,立法者就不能随便立法,法官也就不能随便司法。它的积极效应得到了世界普遍的承认。但是,要建立一个科学的民法体系,就首先要采用民法科学,采用民法自己独特的语言和逻辑。
民法技术层面的知识体系,虽然在世界各国的民法立法中不会明确地得以宣示,但是可以从这些制作完成的民法典的立法结构、制度规范的细节中清晰地看出来。民法整体的规范效用的实施,要受到法技术的约束。
民法的法技术,是民法科学性的体现。它看起来比较抽象,专业化色彩强烈,显得不太亲民。这是很多人批评它的一个原因。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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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资料欢迎阅读 现实生活中民事活动本身就十分复杂,如果要建立起一套既能够反映人民的利益、反映基本的国情,又能够限制司法官员的任意作为、限制行政官员随意侵害民众民事权利的民事立法体系,那就必须遵守民法的法技术规则。民法的发展史告诉我们,民法作为成文法、制定法,形成为具有内在逻辑的体系,其原因一方面是长期从事法律裁判的经验的科学总结,另一方面就是要通过体系化的立法,限制公共权力系统的随意性,以保护普通民众的权利。表面看起来,民法的法技术规范是冰冷的,似乎和一些人经常高喊的公平正义、诚实信用、自由民主等高大上的法律价值无关;但是恰恰正是民法上的技术规范,排斥了人为的司法任意性,保障了法律的基本价值能够普遍地、准确地得到遵守。这就是民法科学性的体现。艾伦·沃森在同一本书中指出,这种看起来冷冰冰的法律技术,其实是法律理性的体现。
最近几年在我国法学界有一种观点,认为民法规范是政策选择的结果,没什么必须遵守的一定之规,立法者怎么规定都可以。这不但否定了民法规范的法技术因素,否定了民法的科学性,也否定了民法存在的正当性基础。这样的观点迎合了我国社会一些人反对法律科学性的思潮,从总体上看也否定了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民法科学是不可以随意想象的,也是不可以随意改变的。
从民法的法技术发展历史可以看出,民法的基本语言和逻辑是依据对于民事权利体系的发展而形成的。民事权利的基本分类对于民事案件的分析和裁判发挥着决定性作用。首先,民事權利是针对国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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