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化工行业)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实施细则
武汉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 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实施细则 2008年2月
前言
建筑能源审计是壹种建筑节能的科学管理和服务的方法,其主要内容是对用能单位建筑能源使用的效率、消耗水平和能源利用的经济效果进行客观考察,对用能单位建筑能源利用状况进行定量分析,对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消耗水平、能源经济和环境效果进行审计、监测、诊断和评价,从而发现建筑节能的潜力。
建筑能源审计是武汉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中重要的环节。在建筑能源审计基础上,研究制定能耗公示、用能标准、能耗定额和超定额加价等制度,且进壹步在大型公共建筑领域推广能源服务和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改造机制。
本实施细则由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委托,武汉科技大学、武汉市建筑节能办公室、武汉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局、武汉市建筑节能检测中心等单位共同编制。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和吸收了国外建筑能源审计及国内工业企业能源审计的成果和经验,结合武汉市建筑节能工作的现状和特点,在武汉市能耗调查和能源审计的基础上,通过讨论、修改,制定了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审计程序,审计内容,审计方法,审计报告和附录)原则上类同建设部颁布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导则》。对建筑能源审计的定义、内容、方法、程序及审计报告的编写等也类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导则》。但本细则针对武汉市的能源系统和能源管理状况及今后的发展,在能耗测试、调查方法、数理统计方法上完善和补充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导则》,增强了可操作性。 本实施细则的附录A和附录B是标准的附录。 本细则主要起草人:
目录
1总 则104 2术 语105 3基本规定106 4审计程序108 5审计内容111 6审计方法115 7审计报告118 8附录A121 9附录B144 10附录C150 11附录D151
1总则
为提高我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管理水平,进壹步节约能源、降低水资源消耗、合理利用资源,根据《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导则》,结合武汉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建筑能源审计是壹种建筑节能的科学管理和服务的方法,其主要内容是对用能单位建筑能源使用的效率、消耗水平和能源利用的经济效果进行客观考察,对用能单位建筑能源利用状况进行定量分析,对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消耗水平、能源经济和环境效果空调区域环境质量进行审计、监测、诊断和评价,从而发现建筑节能的潜力。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武汉市国家机关(包括驻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超过俩万平方米的大学校园的能源审计。
1.3.1通过建筑能源审计,对建筑的能源分项计量和节能改造给予指导和协助。 1.3.2通过能源审计计算得到建筑的分项单位能耗,来评价建筑的能源利用结构及能源利用效率,且分析其节能潜力。 本实施细则的制定依据:
《武汉市建筑节能和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条例》
《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的实施意见》(建设部、财政部:建科[2007]245号)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导则》(建设部建科[2007]249号) 《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GB17166-1997) 建筑能源审计项目须建立如下的执行机构: 1.5.1市建设委员会应设置能源审计监管部门。
1.5.2能源审计机构指派专人成立建筑能源审计小组,负责能源审计的全部具体工作且出具最终报告。审计小组组长须对审计结果和最终报告的真实可靠负责。
1.5.3建筑能源审计小组壹般由暖通空调、建筑、电气等专业人员组成,根据具体情况,可增加会计、审计等专业人员。
1.5.4建筑能源审计小组应配备笔记本电脑、通讯对讲、激光测距仪、温度/湿度/二氧化碳浓度/照度等测试仪器及综合测试仪器等设备。
1.5.5被审计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业主能够委托物业管理X公司配合审计,但应书面指定专人担任审计项目的责任人和联络人。拒绝或者拖延提供和建筑能源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市建设委员会能源审计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且在媒体上曝光。 1.5.6责任人职责:
全权代表被审计建筑的所有权人;
对所提供的基本数据和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负责和市建设委员会能源审计监管部门、能源审计小组的沟通和协调; 负责安排建筑能源审计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
负责提供建筑能源审计所需要的能源费用账单、能源管理文件等各种有关资料; 在审计报告上签字认可。 1.5.7联络人职责:
负责和市建设委员会能源审计监管部门、能源审计小组的沟通,且将问题反馈给责任人。拒绝或者拖延提供和建筑能源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市建设委员会能源审计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且在媒体上曝光。
1.6能源审计小组成员在能源审计过程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对于被审计建筑和能源审计无关的运营财务情况负有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