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二十四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xxx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和进行清算: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作出决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股东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一式 3 份,股东 1 份,公司留存1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1份。
自然人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
年
附件4 xxx有限责任 公司股东会决议
月 日
出席会议股东:1、自然人股东:xxx、 xxx、 xxx ,
主持人: xxx (注:由出资最多的股东主持)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xxx有限责任公司于 xxx 年 xx月 xx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一次股东会议。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3 人,代表公司股东100%的表决权,所作决议经公司股东表决权100%通过。决议事项如下:
一、通过《xxx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二、选举 xxx为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
三、聘任 xxx 为公司经理,任期3年。
四、选举 xxx 为公司监事,任期3年。 五、公司自登记机关签发营业执照之日起设立。
全体股东签名:
xxx有限责任公司
xxxx年 xx月 xx 日 附件5 xxx
有限责任公司 任 职 书
根据《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本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任命如下:
1、任命 xxx 为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 2、任命 xxx为公司监事,任期3年。 3、聘任 xxx 为公司经理,任期3年。
全体股东签名:
xxx有限责任公司
xxxx年 xx月 x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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