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农机安全监理行政执
法档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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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机安全监理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档案室设置及人员配备 第三章 档案分类 第四章 档案制作及归档 第五章 档案检索、保密及利用 第六章 档案保存、补建及销毁 第七章 奖 惩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农机安全监理行政执法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国家、省关于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机安全监理行政执法档案(以下简称“执法档案”),是指我省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检验及其驾驶证申领、纠正农机作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农机事故的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实物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执法档案工作是农机安全监理机构重要的基础工作,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及监理机构应当加强管理,将之纳入农机安全监理事业的总体发展规划。
第四条 省农机安全监理所主管全省执法档案工作。市、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执法档案工作。
农机主管部门和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辖区内执法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执法档案的制作、归档、利用、检查、考核制度,明确相关岗位职责,强化责任意识,统筹规划、分级建档、科学管理,不断提高执法档案管理水平。
第六条 各地要保障执法档案管理所必须的档案设备、库房、人员及工作经费,推进档案管理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进程。
第二章 档案室设置及人员配备
第七条 市、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结合本单位执法档案管理的情况和发展需求,设置专门档案室。
第八条 档案室应当具备符合要求的档案库房和管理设施,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档案用品和装具,存放执法档案的档案柜应为铁质。严禁堆放档案。执法档案多柜存放的,应绘制档案存放示意图或者设置档案柜标签,注明档案类别及起止序号。
第九条 档案室内必须保持清洁,不得存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档案室设置要远离易燃、易爆和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应尽可能与行政服务窗口相通或者相邻,以方便工作。
第十条 档案室必须配置防火、防盗、防尘、防潮、防虫蛀和鼠害、遮光的设施和装备。
第十一条 档案室应配备至少1台用于档案管理和查询的电脑,并根据需要逐步配备打印机、缩微、监控、温湿度自动控制等先进设备和通讯设备等。
第十二条 档案室的管理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负责档案室建设和规划工作;
(二)拟订辖区内执法档案工作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负责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执法档案及有关资料; (四)负责执法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电子文件的归档工作; (五)开展执法档案的利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