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1、走合期里程不得少于1000公里;
2、在走合期内,应选择较好的道路并减载限速运行。一般汽车按载质量标准减载20—25%,并禁止拖带挂车、半挂车按载质量标准减载25—50%;
3、在走合期内,驾驶员必须严格执行驾驶操作规程,保持发动机正常工作温度。走合期内严禁拆除发动机限速装置。
4、在走合期内认真做好车辆日常维护工作,经常检查、紧固各部外露螺栓、螺母,注意各总成在运行中的声响和温度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5、走合期满后,应进行一次走合维护,其作业项目和深度参照制造厂的要求进行。
6、进口汽车按制造厂的走合规定进行。
第三十五条 运输单位和个人使用燃润料时应注意的事项: 1、燃润料和选用必须符合制造厂说明书的技术要求; 2、各种燃润料的运输和存放必须遵守有关规定; 3、燃润料应保持清洁,柴油必须经过沉淀、过滤后方能使用。
4、不同种类、牌号的燃润料不得混合使用。更换不同牌号的润滑油或进行季节性换油时,必须做好清洗润料。 5、进口汽车所用的燃润料,应严格按汽车制造厂规定选
用或按其规格性能要求,先用相应国产牌号的燃润料。 6、认真做好润滑油料的回收工作,回收的油料应按不同种类分别盛装,防止混入水分和杂质,收集到一定数量后交回收部门处理。
第三十六条 运输单位和个人应按交通部1987年发布的《汽车运输行业轮胎技术管理制度》的要求,加强轮胎管理,提高轮胎使用维修技术水平。
第三十七条 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检验和安全检查制度,做好出车前、行车中及收车后的车辆检查工作,发现故障及隐患,及时排除。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运输单位,应积极做好群众性的节油、节胎、节约维修费用的工作,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及时总结、交流先进经验。
(七) 车辆在特殊条件下使用
第三十九条 车辆在低温条件下使用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1、车辆在低温条件下停放时,应采取防冻、保温措施。使用前应预热。
2、各总成和轮毂油承换用冬季润滑油(脂),制动系换用冬季用制动液。柴油发动机使用低凝点柴油。
3、调整发电机调节器,增大发电机充电电流,注意保持蓄电池电解液的合适密度和蓄电池的保温。
4、发动机罩和散热器前加装保温套,注意保持正常工作
温度。
5、使用防冻液时,应掌握其正确的使用方法。 6、在冰雪路面行驶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 第四十条 车辆在高温条件下使用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1、对汽油发动机供油系,采取隔热、降温等有效措施,防止气阻。
2、加强冷却系的维护,清除水垢,保持良好的冷却效果,行车中注意勿使发动机过热。
3、各总成和轮毂轴承换用夏季润滑油(脂)。制动系换用夏季制动液。
4、调整发电机调节器,减小充电电流,检查调整蓄电池电解液密度,保持液面高度和通气孔畅通。
5、行车途中经常检查轮胎温度和气压,不得采取放气或冷水浇泼的方法降低轮胎的气压和温度。
第四十一条 车辆在山区或高原等地区使用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制动系和操纵系的检查和维护工作,确保制动和操纵装置可靠,工作正常。
2、爬长坡、陡坡时,注意提前换档。
3、下坡闪,注意制动系压力及制动机构工作状况。禁止熄火空档滑行,防止制动毂过热。 4、对点火系和供油系作适当调整。
5、风沙严重地区注意车辆的密封。加强发动机空气、机油和燃油滤清器保养工作。
6、可酌情采取提高压缩比、改变配气相位、增压等措施,提高发动机的动力性。
(八)车辆停驶、封存及启用管理
第四十二条 车辆因部分总成和部件损坏,在较长时间内无法解决,但不符合报废条件的车辆,运输单位可作停驶处理。 第四十三条 凡技术状况良好,因其它原因需要较长时间停驶的车辆,运输单位可作封存处理,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封存时间不进行指标考核,但应妥善保管,定期维护。启封使用时,应进行一次维护作业,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参加运行。
(九)车辆维护、修理质量检验
第四十四条 车辆在维护前要进行检测诊断,技术评定和附加作业项目确定。
第四十五条 根据二级维护基本作业项目的主要检验内容和技术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按相应的修理标准或技术要求进行二级维基本作业项目和附加作业项目的过程检验。 第四十六条 根据二级维护竣工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进行二级维护竣工检验。
第四十七条 根据国家和交通部发布的有关规定和修理技术标准进行车辆总成大修,总成送修检验。
第四十八条 根据GB3798—83《汽车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GB/T15746.1—3—1995《汽车修理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进行整车检验,主要性能检验,行驶中的检验,行驶后的检验的汽车竣工检验。
(十)车辆技术状况等级定期检查、评比
第四十九条 根据交通部第13号令《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及交通部JT/T198—95《汽车技术等级评定标准》,为加强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结合我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五十条 凡我公司从事道路运输的车辆,均应进行汽车技术等级评定,一般运输车辆结合道路运输证年审时,每年评定一次,承担特殊运输的车辆,(高速公路、超长、夜行客运班车)每年评定二次。
第五十一条 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工作,由市或区、市、县公路运输管理处,所有车辆技术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实施,评定结果记入车辆道路运输证和车辆技术档案,并作为车辆技术审查和年审核发(签)证、牌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五十二条 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成立“车辆技术等级评定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我市汽车技术等级评定办法和实施方案,指导全市汽车技术等级评定工作及监督、检查,各区、市、县相应成立汽车技术等级评定小组,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的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工作。评定小组必须有本专业助理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