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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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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

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驰名商标

【发文字号】工商标字[2009]81号

【失效依据】工商总局关于公布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09.04.21 【实施日期】2009.04.2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的通

(工商标字〔2009〕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大力推进商标战略的实施,规范驰名商标的认定工作,促进驰名商标认定工作进一步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切实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优化创新环境,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在与驰名商标认定相 1 / 4

关的商标管理工作中严格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驰名商标认定申请的审查、审定 第一节 驰名商标认定应考虑的因素、证据材料 第二节 商标管理程序中的审查 第三节 商标异议程序中的审查

第四节 商标异议复审、商标争议程序中的审查 第五节 审定 第三章 复审与核审 第四章 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商标战略的实施,规范驰名商标的认定工作,促进驰名商标认定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切实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优化创新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 2 / 4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和《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的驰名商标认定是指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商标评审规则》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各司(厅、局、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有关规定认定驰名商标。

第三条 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的目的是加大商标权保护力度,引导企业实施商标战略,使用自主商标,丰富商标内涵,重视商标知识产权创新和保护,提高商标知名度,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促进企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

第四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严格、准确、依法开展驰名商标认定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宣传,促进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制度的健康发展,支持帮助企业合理实施商标战略。

商标局应指导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驰名商标认定申请工作中严格把关,确保申请材料内容真实、准确。

第五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成立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其成员包括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局长、主任、副局长、副主任、巡视员、副巡视员,局长、主任为主任委员。 3 / 4

第六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承办处依本细则进行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的受理、整

理和审查工作;商标局局长办公会、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依本细则进行驰名商标认定中的审定工作;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依本细则进行驰名商标认定中的复审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对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拟认定的驰名商标予以核审。

第二章 驰名商标认定申请的审查、审定

第一节 驰名商标认定应考虑的因素、证据材料

第七条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考虑下列各项因素,但并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下列全部因素为前提: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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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驰名商标【发文字号】工商标字[2009]81号【失效依据】工商总局关于公布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日期】2009.04.21【实施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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